1,急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件

张三和李四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受伤,定作人李四并没有责任。

急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件

2,承揽订做合同纠纷

你之前是否全部送货给酒店了?通过什么途径送的?这个很重要,涉及到你交付义务是否履行的问题。 还有,你现在可以再次催促酒店方面收货,如果不收货的,你可以向公证处要求将货物提存。这个就相当于你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但必须要在对方催促后明确不接受货物的情况下做。 提存之后,向酒店方面主张偿付货款就可以了。另外支付违约金。 这个问题的重点就在于你能否证明你的交货义务已经完成,懂了没有?

承揽订做合同纠纷

3,某毛巾厂与某铝合金厂签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麻烦懂的人告诉我下

不太懂。但我是这样理解的。1,责任在铝合金厂。因为延误工期,没按时交货,给毛巾厂造成经济损失。2,由铝合金厂付2000元给毛巾厂。1.8万-1.6万=2000元3,毛巾厂向铝合金厂交1.6万元的违约金,并索要2万元的定金以及1.8万元的经济损失。还有6。2万元的窗扇实际,毛巾厂可以要回2.2万元的经济赔偿,和6.2万元的窗扇。
谁违约,谁承担责任
我的看法:某毛巾厂与某铝合金厂签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麻烦…5726

某毛巾厂与某铝合金厂签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麻烦懂的人告诉我下

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当产生纠纷儿当事人有协商不成的时候,诉讼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加工承揽合同涉及多个地点,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小好律师为您做出解答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何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国民事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因此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以下地点之一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被个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 综上所诉,有权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院为: 1、被告所在地(此为一般民事纠纷所普遍遵循的); 2、加工行为地(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 3、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地点。 由此,您大概已经了解了当遭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时,应该向哪个法院主张己方的权益。但是小好律师提醒您,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区别对照适用。
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承揽人住所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详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 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 技术, 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即合同履行地。 但是,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 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 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故, 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 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1、已经达成修理合意,合同成立,由于该合同不需要国家批准,因此自成立时生效。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汽车修理成承揽修理工作,李某支付费用,因此属于该类合同。3、第二种意见。合同已经成立,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交付的材料,因为疏忽大意造成损失,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另外,这种损失属于对李某绝对权(财产权)的侵犯,可以按照侵权起诉。4、李某可以获得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车款。另外,由于车辆不能及时得到修理使用(超过了2天),造成停业损失,与火灾有因果关系,应当赔偿。
1、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2、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3、依法成立的加工承揽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均由约束力。一方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李茉和汽车修配厂定有合同。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承揽合同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定有合同。 2.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是本案我认同第二种意见: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李某把车送到修配厂修理,修配厂同意修理并接收了车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修配厂在修车中没有注意安全,把李某车辆烧毁既属违约,又是侵权,李某有权选择法律的适用,可以要求修配厂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 3 我认为第2种意见比较合理。 4,李某可以获得赔偿汽车的直接损失和因为汽车被烧而停运的能够遇见的损失。

7,加工合同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吗

不可以,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不同的合同性质,不能混为一谈。《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买卖合同的定义】(引用文档:案例(133726)篇 实务指南(1)篇 专业文章(2)篇 案例评析(4)篇)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买卖合同的内容】(引用文档:案例(576)篇)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标的物】(引用文档:案例(1938)篇 案例评析(3)篇)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引用文档:法规(2)篇 案例(2977)篇 专业文章(3)篇 案例评析(2)篇)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承揽合同的定义】【法条提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长林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长治市梦圣娜妇儿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典型案例1.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2.罗某与云南某机床厂破产管理人修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引用文档:法规(1)篇【司法解释(1)篇】 案例(35382)篇 实务指南(1)篇 专业文章(1)篇 案例评析(7)篇)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合同的主要条款】(引用文档:案例(743)篇)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引用文档:法规(1)篇 案例(3072)篇)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以房屋为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当事人一方不得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约不能按时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理解如下:  该条处于该司法解释第三大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项下:大前提:是在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情况下。小前提:1. 是出卖人并未以可识别方式清楚的将发出的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也即是出卖人并没有明确合同中约定的种类物到底是发出的哪一批或哪一批中的哪些。2. 是标的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产生纠纷。  结论: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发的是哪一批或者是哪一批中的哪些,可以无责,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能,这是两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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