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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

违约责任的概念

2,什么是出资违约责任

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所谓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为公司目的事业所负之对公司所为的一定给付义务。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了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

什么是出资违约责任

3,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

4,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由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股东的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标的物。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为预防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被不法侵蚀,确保股东出资的真实性、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时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由股东商议并在股东出资协议中注明。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资本金采取认缴制,因此,应该在公司设立时股东签署《股东出资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出资人提供一定物质做担保;或者同时约定如逾期支付出资款的,取消其出资资格并承担前述违约责任等。?

5,投资合同单方毁约是否有效

您朋友的行为不合法,您和您的朋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首先,应当书面通知甲方:1.您不同意解除合同;2.甲方应当按期支付您的分红共计XX元。3.该通知要有您的签名。您可以通过EMS的方式邮寄给甲方,并在快递上选择要求回单在包裹名称上写明“基于XX合同的催款通知”。这样您的朋友收后您也可以收到返单,标明您的朋友已经签收。然后,您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债务。
时间没到就有效
你朋友的行为不合法
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合同。基于提问所提的情况,应当由当地土管部门进行查处,对于甲方的违章建筑应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来使用功能,对于乙方出租所得款项予以没收。

6,我公司同一个企业签了一份投资合同条款上说明谁违约就要赔偿违约

对了,但在那种地步执行是比较困难的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有损失赔损失,没有损失没收定金,没有定金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林青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定金或赔偿损失等。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责任,后又因一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就涉及到违约责任如何计算的问题。是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同时适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并存时,两者应当同时适用,而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损益相抵原则指的是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赔偿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与所获利益应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即遭受损失与所获利益之间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定金责任基于当事人之间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出现时产生,与是否发生实际损失结果无关。损失赔偿责任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结果的发生而产生。两种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符合损益相抵原则适用的条件,应同时适用。 定金责任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设立,目的在于敦促双方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是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如果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最终赔偿数额,就会导致每次违约责任以客观实际损失额为限的后果,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约定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其实际效果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否定和扼杀。 从定金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功能来看,其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带有一定的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如果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最终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先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守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一旦有违约损失赔偿出现时,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会形同虚设。定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功能得不到充分体现,定金制度也将会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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