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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概念里什么叫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在法律概念里什么叫不得对抗第三人

2,法人章程或条例对法人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一般不能对抗第三人这句

意思是一家公司可以用章程或内部条例、规章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做出限制。但对外,该公司仍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不能以公司章程或内部条例、规章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有限制,而拒绝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人章程或条例对法人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一般不能对抗第三人这句

3,对抗第三者是什么意思夫妻签定协议进行约定就可以问题是不不可

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将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然后离婚,但婚内丈夫欠他人的款是要优先偿还的。
就是说你们自己可以约定这车属于谁但是如果你们向别人借钱了,除了借你们钱的人知道这个约定而且同意否则还钱时不能因为你们自己的约定而把车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爱情的变数,任何分开堵了有借口,不过现在时兴把分开的理由推到第三者这个名词上支罢了,到底是否真有第三者?或有或无,谁都不能确定,但当今社会对第三者是绝对深恶痛绝的,万人所指的。所以就有无数的分离者拿这个作为分离的理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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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叫以抵押物对抗第三人

首先,你把“抵押物”与“抵押权”字眼搞混了。“物”怎么会与“人”对抗?你以为是狮虎这样的“物”与“人”对抗,还是桌子板凳这样的“物”与“人”对抗?只有“以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表述。举例,抵押双方甲乙订立了抵押合同后,未曾去办理抵押登记。事后抵押人乙背着甲,将同一件抵押物拿去重复抵押给了第三人丙,并他们双方(乙丙)去办理了抵押登记,由此,丙取得了合法的抵押权。若一旦前抵押期届满,且甲乙之间的债务没法解除,则前抵押权人甲,不能对抗第三人丙,主张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答:当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类的抵押物种类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亦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办理登记,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件或其复印件。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5,新公司法中第33条中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最好举个公司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分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 而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进行工商备案登记,虽然出让方已经转让了其所拥有的股份,但在名义上他还是公司的股东。这就可能会产生新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份,并依照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让方又不知情的话(因为工商登记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东还是权利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得以其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让方。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问。。。

6,什么是不可对抗第三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一个法律行为,在效力上说可以简单分为有效与无效。而无效还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所谓绝对无效,即无论对于任何人,一个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相对无效,则是对某些人有效,对有些人无效。所谓对抗第三人,就是指即使是对第三人来说,法律行为也是成立并且合法有效的。“不对抗第三人”,即是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面对特定的第三人的主张下,则法律行为无效。“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民法常见的规定,比如夫妻见财产约定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公示的抵押权设立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等。物权关系说将“对抗”作为关注焦点,王泽鉴教授指出“所谓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 ”即是此种观点的体现。在物权关系说视角下,具有相同属性的权利方可形成“对抗”,在先受让人的物权也只能被在后取得物权的第三人对抗。这种判断方法基于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指明了“第三人”范围的主要类别,具有一定程度的优越性,但其只将物权人纳入不可对抗范围,遗漏了其他类型的同样应得到保护的债权人。担保法中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主要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权本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形。具体规定见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中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扩展资料: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按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2、质权人;3、登记的抵押权人;4、租赁权人;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
你这问题该分到法律里吧 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是自愿登记为原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记为宜。但是,他们价值再大也是动产,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之必要条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当事人不得以未登记之船舶物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权利。由此可见,立法者是鼓励价值巨大的动产进行登记,事实上,飞机,船舶,汽车都是进行登记的,比如有民航管制机关,船舶登记和管理机关,还有车管所。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不漏掉例外,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人买了机动车没有去登记,比如,很多人就买了摩托,重型的而非燃油助力车,跑了一两年都没有去登记。也见多不怪。黑车也不少!黑飞机和黑船应不多,除非是反政府武装。
不可对抗第三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扩展资料: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相关要求规定:1、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中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
比如说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艘船,与乙私自达成协议将船卖给乙,且没有登记过户,后来乙开着甲卖给他的船把丙的渔船撞了。此时丙向甲索赔时,甲不可以以船只已经过户给乙为理由,拒绝赔偿丙。因为船只没有过户,不得以出卖的理由对抗第三人丙的索赔。从理论层次上讲,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在甲乙间内部有效,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但因没有按要求进行登记,这种转让行为对第三方是没有效果的。相反,如果上述甲乙买卖后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就可以拒绝丙的赔偿要求,并只能向乙索赔。很多要求产权登记的财产过户为登记的,都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房屋、车辆、船舶等
就是第三人只认登记的。如果一方船舶已经转让,且拿出了一方与另一方的合同,称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是该转让没有经过登记,第三人只向登记上的所有人主张权利。
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http://www.china56ec.com/new_view.asp?id=38286这是一个案例,看了应该就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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