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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为了救孩子进入火场导致死亡算不算被害人自陷风险

不是。被害人自陷风险提示要求被害人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实害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我们不能预期一个父亲对于孩子被烧死可以见死不救。
你好!不是!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2,N73系统升级要去哪里弄自己用电脑可以吗

可以 但你要下载个NOKIA的PC套件软件 在NOKIA官方网站有下载 刷系统有风险 小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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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父子吵架其中一方跳楼身亡另一方有没有法律责任和孩子是

三种情况都有责任。具体责任要看具体情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刑事方面】:1. 和孩子是否成年没关系,即便说出“你好去死了”这样的话,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就不构成犯罪;2. 情侣同理,这种程度的言语刺激不构成危害行为;3. 为考验男友同样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威胁、欺骗,更不存在客观的危害,男友真跳只能说明需要补脑。。。 你记住是否判刑,最重要的是看你的行为是否具备对客观法益的危害性,同样一个推的行为,在平地上推一下没事儿,但是在楼顶上推一下就可能构成故意(过失)杀人;同样是捶一拳,捶一个健康的人就没事儿,捶一个有心脏病的90岁老头,你可能就构成故意(过失)杀人。 言语构成危害行为的情况极为少见,多发于财产类犯罪中(比如*),极少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构成危害(比如欺骗一个患有心脏病的老人说他孩子死了、或者威胁一个爱子心切的母亲自尽等等),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存在欺骗、胁迫,甚至连侮辱、诽谤都算不上,肯定不会算作犯罪的。 如有帮助,还望采纳,谢谢!
被害人自陷风险,从刑法角度我认为没有责任,而且成年人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民事上可能会有责任
会,教唆罪,但例子很少
有法律责任,但是关键在于,结果令人悲痛不想被人接受,而且必须要起诉,要有举证

1父子吵架其中一方跳楼身亡另一方有没有法律责任和孩子是

4,相思鸟的来源

传说在很久以前,有个韩家庄,庄里有个老员外,夫妻俩生活了近二十年还没有一男半女,员外是整日烧香祷告,终于在四十岁上得一女儿,起名“翠儿”……等到翠儿十六岁时,她已经成了十里八村有名的漂亮丫头。   随着时间的推移,翠儿已经读过不少诗书,也懂得了书中的爱恨情愁。 红嘴相思鸟忽然有一日,翠儿觉得心中烦闷,便叫上丫鬟一同来到户外散心,出门没多远,忽见一公子正在吟诗,翠儿便放慢脚步,仔细聆听。只听道:“孤身一人空飘零,每日独品月泣凌,只知天上宫缺乐,哪晓心间自悲情。”   这是一首自怜诗,听到这首诗翠儿联想到自己。   翠儿一听便随口应道:“百花丛中独争艳,花艳无人赏花颜,唯有愁心寄明月,不知与谁吐真言?”   书生一听有人对自己的诗,还是一位漂亮小姐。急忙说道:“一道残阳水中破,半江瑟瑟半江酣,只知我心寒于水,熟知还有花更寒。”   翠儿低声吟道:“残阳虽破倒影清,空守闺门独守情,只知天有云伴月,绣楼之上无阴晴。”   几首诗过后,书生和翠儿已是情投意合,两人默默注视着,忽然感觉千古奇缘一瞬间产生。翠儿羞红了脸转过身去,书生见翠儿要走,急忙追问道:“不知今日离别去,何日再能复此回?”翠儿没有回答,却回到了自家门中,深情的回头看了书生一眼。   那书生自于翠儿相见,被翠儿的才、貌深深打动,从此再也放心不下。便求媒婆前来说媒,员外一听,书生一无官位二无钱财,便草草打发了媒婆。   这一日,书生又来到与翠儿相遇的地方,此情此景令书生百感交集。正在这时,看见翠儿家门外有好多人在看着什么,书生急步来到近前。原来,府上缺少一巡夜更夫,他看到此告示高兴万分。   书生急忙买了短衣短褂,便登门拜访,员外从未看见过书生,一见他到也干净利落便答应了下来。   再说翠儿自与书生相遇,面容日渐消瘦,相思之苦难于言表,有时候只好借诗舒怀。   有一天,书生干完杂活,见员外、夫人都出了远门,就偷偷登上锈楼在窗外小声吟道:“分散盼相见,相见令人羡,绣楼之上不独栖,唯有绣户能相见。”翠儿一听,急忙开窗,一眼望见日思夜盼的书生郎,含泪诵道:“思君盼君不见君,妹悲泪泣化思魂,今日绣户重相见,似梦似幻又似昏。”   从此以后,翠儿和书生便偷偷相见。翠儿抚琴,书生吟诗。二人情真意切,蜜意哝哝。   过了些时日,翠儿十七岁的生日到了。员外来到绣楼告诉翠儿,就要给她办喜事了。翠儿大惊道:“父亲大人我不想出嫁,只想陪父亲母亲。” 一对相思鸟员外是哈哈大笑。说道:“宰相已经差人来说媒了,过了些时日就给您们办喜事。被逼无奈,翠儿只好跪在父亲面前把自己与书生的事讲于父亲。员外听后大怒,派人用乱棍将书生赶了出去。从此翠儿没有了书生的音信,不久,翠儿大病,无药可医。   为了挽救翠儿,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员外再次找回了书生。书生一见翠儿骨瘦如柴,便扑了上去,两人拂面而泣。   说也怪,几日后,翠儿又和以前一样天真活泼了。这时,管家鬼鬼祟祟的跑到员外身边,小声献上毒计。   员外叫来翠儿和书生,笑道:“我儿夫君不可无名无利,今日老夫拿出白银百两,命书生前去赶考,如能金榜题名,归来之时,我与你们完婚。若没有金榜题名,回来后我也让你们完婚,继承我的家业。翠儿一听言之有理,便满口答应。   书生和翠儿回到绣楼,书生嘱咐翠儿说道:“赶考路上多风险,你要好好保重,倘若我路途中得了急症死了,我就化做一只鸟一只相思鸟,回到你的身边,每天鸣叫,到那时你就……。”翠儿一听忙用手捂住书生的口,含泪说道:“你若去了,我也活不多久便随你去。你化做鸟,我也化做鸟,活着我们不能同堂,死了也要同行。”话音未落两人只哭的天昏地暗。   天一亮,员外便拿着白银来到绣楼,书生准备好以后。面对翠儿轻声说道:“记住我的话。”翠儿点了点头。依依不舍的说:“早去早归!”   再说书生骑着马刚走到庄外偏僻处,只见四个彪型大汉拦住了去路。书生以为碰到了截匪,就说道:“各位行个方便,让我过去,这是行囊都给你们。”四个大汉是哈哈大笑道:“书生别做白日梦了,还等着娶亲是不是?”说着蛮横的把书生蒙上眼睛绑了起来,书生被放到马鞍上,一路走了好远。等马停下来天已经黑了,那大汉说道:“我们不想杀人,又怕你回去,所以您就委屈点。”说者他们残忍的把石灰撒进书生的眼睛,书生大叫一声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翠儿一连几天都欢天喜地的,因为她有希望了,她相信她的书生会金榜题名,会骑着高头大马来接她,让自己成为他的新娘,她坚信会有那么一天的。   可是春夏秋冬,风雨暑寒,时光匆匆一晃就是三年,她的书生还没有踪影,他到那去了?他遇到了什么风险?翠儿每天在痛苦的期待着。多少次在梦中哭醒;多少次在恍惚中大笑,已经数不清了。   天又黑了下来,翠儿又拿出了纸笔,她要给书生写信,她要向书生诉说心中的思恋,她要告诉他她的泪已哭干,她要告诉他自己已肝肠寸断。她没有听见相思鸟在啼鸣,她知道他的书生会回来。   书生被害瞎了眼睛,在好心人的帮助下他活了下来。他摸索着打听回家的路,可是所有得人都不知道这可怜的瞎子从何而来,书生明白了,他们把自己丢到再也回不去的地方了,他的希望破灭了。他不能再回到翠儿身边了,可怜的翠儿还在苦苦的等待呀。不行,我得回去,回到翠儿身边去,书生哭着喊着向城门摸去。   员外开始准备翠儿的婚事,他没有告诉翠儿要嫁给谁,也没有说什么时候行大礼,只是忙的不可开交。   翠儿难过极了,一串串晶莹的泪花从腮边滑落。她没有吵也没有闹,她只是在不停的祈祷,让她的书生奇迹般的从天而降。她痛苦的在心底呐喊:“老天呀!要是书生真的死了,就让他化做一只鸟一只相思鸟飞回到自己的身边吧。”   “小姐,小姐,翠儿一回头是作粗活的吴妈。”吴妈小声的告诉了翠儿书生被害的消息。翠儿只觉得眼前一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等翠儿醒了过来,满屋子已经都是人了,员外一见翠儿醒了过来,大声吆喝着,快给小姐梳洗打扮,花轿一会就到。这时翠儿才知道自己要嫁给宰相的小公子。   翠儿突然站起来,怒视着员外,然后狂笑着跑出了绣楼,从此,翠儿成了疯子。   不知倒过了多久,翠儿跌跌撞撞也来到这不知名的小镇,嘴里不住的喊着:书生呀书生你在哪呀,你知道吗妹妹在等你呀……   从此,小镇的人都知道,在这小镇上有两个人,一瞎一疯,他们口中都不停的吟诵着爱情的诗篇。   在小镇上,好心的人们只知道把热乎的饭菜给他们吃,却没有人能想到这是一对痴情的恋人。两个相爱的人同在一个小镇却没能碰到一起。   后来有爱好诗歌得人就悄悄的整理他们的诗句,渐渐的发现他们思念的人就是他们彼此。   等到那个好心人决定让他们见上一面,可是晚了,在寒冬的大雪夜里,他们已经死了。那个好心人就把他们掩埋在了一起,但是悲惨的是他们到死也不知到他们已经在一起了。   后来听说,在这个小镇忽然出现了两只鸟,那鸟的叫声非常凄惨,每一声鸣叫都像在诉说心中的思恋。他们每天都在不停的啼叫,那声音极其哀怨,声声泪泣,似呼在彼此寻找着什么。   从此人们给这美丽的鸟起了个好听的名字,就叫“相思鸟”。

5,我属于故意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吗

不算按楼主陈诉所谓故意就是明知道的前提下你是喝醉了显然不在此列那么第二次你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不够积极因为你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且知道他有妻子现在就应该告诉他你的情况好让当事人采取措施避免再一次传播使第三方受害如果此时不说就有间接故意的嫌疑了因为当事人已经有感染的可能了在此真诚的劝你洁身自爱等身体完全康复了在那个对你自己关爱,对别人负责你说呢祝你早日康复
你告诉他你有梅毒吗?如果没有,就构成了故意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不过好像你无法证明你告知了他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的行为。  客体要件  传播性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的行为。卖淫、*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关键在于,你是否告知他你患有性病(或者他明知你患有性病),如果他明知你患有性病继续与你发生关系的话,我认为理应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伤害结果由其自己承担。

6,山东省大学收费标准

一般的哈 这个各个学校都不大一样 一本 一般是 5000左右(学费) 二本3800 3400 左右 三本最贵了 如果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就不要上三本了 三本学费一般式10000或者12000 但是不只是这个 上三本一般家庭条件比较好 所以攀比严重 专科 也不一定 反正 一般的专科都不高吧 5000左右 至于住宿 那个每个学校的住宿条件不一样 很多学校都有很多档次的 我们学校是统一的 全是800一年 六人间 如果家里有钱住不惯宿舍也可以出去租房子 都是可以的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09最新版)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费用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依法应减免收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按照初次代理的收费数额或计费比例的50~70%收取。初次代理依法实施收费减免的除外。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实行计时收费的,按照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完成承担工作所需时间之和计算计费时间。律师事务所应就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和内容、服务效果、计费时间核验办法、收费标准等,向委托人提供详细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或者比例、付款和结算办法、违约金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还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风险责任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等;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收费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律师服务收费达成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完整、不明确,又没有其他书面凭据,致使收费标准、数额或者比例等难以确定的,参照办理同类或者相近法律事务的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委托人已经或者自愿按照约定履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服务业务,需要预收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委托人预付,并签订书面协议;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上述差旅费用包括:承办律师的交通费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邮资以及其他因异地办理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支出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拒付。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除前款规定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财物。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本所网站和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浮动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理业务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供代交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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