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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清偿得概念

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清偿...
好比我欠你钱,现在我朋友替我把欠你的钱给还了,就是代为清偿。当然并不一定非要是钱,还可以是其他东西。需要注意;如果当事双方约定这个钱只能是对方偿还的话,就不可以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就是由他人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2,关于民法债的消灭中代为清偿的问题

因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所以第三人便成为了债务人的债权人,那么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可以行使的抗辩事由便当然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如甲欠乙20万,丙代甲还了20万给乙,则此时丙便成了甲的债权人,那么丙向甲要求还钱时,甲可以对乙抗辩说我有块价值20多万的手表被你借去了还没还给我,我们相互抵销了。或者说过了两年诉讼期间了,我不还了等。
追索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起诉时效也应该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但是如果过了诉讼时效,第三人也代为清偿了债务,那么这个行为也是有效的。

关于民法债的消灭中代为清偿的问题

3,代为清偿的首要要件和根本要件是什么

债的合法性,这是代为清偿的首要要件。根本要件为:(1)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故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之特别技能为债的标的或因特别信托关系的债务,原则上不许或非经债权人同意不许代为清偿;(2)没有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特约;(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事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你好!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如有疑问,请追问。

代为清偿的首要要件和根本要件是什么

4,民法中的代为清偿是什么意思

按照债法的原则,债务本应由债务人履行。债权人因债务人合乎债务本旨的清偿而实现债权,从而使债归于消灭。但在一定情形下,债法又承认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债务人而为清偿,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日本民法称之为代位清偿。〔(1)〕但笔者以为,以代位清偿指称此制度,似有不当。因为一方面,在债务承担的场合,承担人的清偿也存在代位问题,所以不免发生歧义;另一方面,在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时,常发生清偿代位,即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清偿债务,于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当然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此处的代位是指代债权人的位,而代位清偿的代位则是指代债务人的地位,皆用代位指称,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此外,台湾地区民法中常用代位清偿指称清偿代位制度。另外,也有些学者以“第三人的清偿”指称此制度,但在学说中,对于第三人的含括范围,颇有异议,有人认为第三人不应包括共同债务人在内,也有人认为共同债务人应包括在第三人之中,故“第三人的清偿”说也有模糊之处。本文以代为清偿指称此制度,以求表述的准确便利,并避免上述的困难。    代为清偿制度的存在由来已久,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中也是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我国现行民事法规中也有关于这一现象的法律规制。
就是由连带责任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5,什么是代为清偿代为清偿有哪些法律后果

代为清偿是金融担保的遗嘱方式也就是连带担保在债务人武力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代为还款
区别  (1)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而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  (2)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  (3)在代理清偿场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偿而绝对地消灭。而在代为清偿情形下,合同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地消灭。  (4)在代理清偿场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损失依代理协议处理。在代为清偿场合,第三人的利益补偿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对于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还存在效力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加以考察: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6,什么叫代为偿还

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这一制度古已有之,罗马法上,清偿一般应是债务人,但这不是必须的,任何一个第三人均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只要他有履行能力和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的清偿意图。第三人甚至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乃至不顾其禁止而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基于他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分别提起“委托之诉”或“无因管理之诉”,也可以经转让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诉权,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 [1] 代为清偿制度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不得代为清偿。普遍认为下列债务不得代为清偿: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在民事纠纷中,对于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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