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询问专业人士法官给予释明是义务如果没有书面的释明符合法律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3-30 04: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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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专业人士法官给予释明是义务如果没有书面的释明符合法律规
你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官释明需以书面形式,所以没有以书面形式进行的释明是可以的。
2,释明式法律发现的概念
不管什么时候,法律应该是透明度的,这都是透明度的概念“释明”这一词语,无疑是一个外来语,来自日本,但作为一个法学术语,其“原产地”是德国法中“Aufkarung”一词,日本学者将这一概念以“当用汉字”——“释明”来表示,具有使不明确的事项通楼主:我想先确认一下,您说的是“法律概念”还是“法律的概念”,虽然一字之差,却差别很大
3,新的诉讼法中关于法官释明制度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一)至(五)项规定,要求人民*在五种情形下,要履行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提起行政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向有管辖权的*起诉、申请再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其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赡养费”的法条是第一百零六条:“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4,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
人民*在民事诉讼中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也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1.*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2.*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事实。【提示】“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如果其有该意思表示,但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清晰(如提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过长、义务人无需承担清偿义务的”),则应认定其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2.如果义务人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明晰:A.应当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B.*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审查1.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A.*不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相关时效,也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B.不应当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2.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实体审查。3.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中提出:A.*不应予以支持;B.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如果一审未释明降低违约金当事人需要释明吗
.不是只能选择其一。2.*进行释明是基于*的释明权(也是义务),这种释明需要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提醒是一种程序的需要。因此一审*未尽释明义务是属于程序上的违法。既然最高院规定要释明,那应该是强制性的咯。不过我要提醒楼主的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2012年7月1日才生效的。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调整,二审*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过低直接予以调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6,法官加以释明
程序公正既有其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程序公正的基础,它最直观、最感性地反映着程序公正。为了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证据规则》初步建立了我国的释明权制度。
由于释明权的行使没有详细的规定,如何把握释明权的范围及限度是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法官公正断案的问题。笔者对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释明权的范围、原则、方式等方面提出一些看法:
第一,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诉讼请求不清楚的释明。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答辩与反驳,也使*不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难以作出判决,在此情况下,法官应该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二是对当事人主张的原因不明的释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因不同,直接关系到*适用法律、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和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财物的,其原因可以是租赁,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还可以是侵权等,当事人请求原因是何种法律关系,*就适用何种法律予以裁判。三是陈述不明的释明。如当事人未陈述法律要件的事实,法官应告知当事人作出是否存在该事实的补充陈述;对当事人偏离诉讼请求所作的陈述,也应予以释明,告之其围绕诉讼请求,紧扣争议焦点,抓住基本事实进行陈述。四是证据材料不充分的释明。证明责任本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供证据,或者误认为自己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的情况,此时,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启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五是诉讼程序的释明。法官应将“听证式”庭审方式的程序告之当事人,促使当事人配合法庭,保证诉讼有序进行。
第二,对于释明权的行使,应当基于诚信、中立的原则作出适度释明。适度释明应由法官在个案中合理把握,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以外,多以自由裁量的形式操作的。遵循适度释明原则,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释明权不能演化成为法官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私权处分的越权干预;二是释明不应使当事人怀疑法官进行诉讼辅导甚至诉讼代理,袒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法官行使释明权时要注意释明的方式只能是提示、启发。另外,关于确认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是否一致的问题,应当在庭审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辩论后,才能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贸然认定不一致而加以释明,会影响法官的形象,使当事人产生误解和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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