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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2,如何理解新婚姻法第24条

1、您说的应该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其全文如下: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因为这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如无特殊原因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像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债权人的利益。 4、法律这个规定出发点是夫妻之间存在忠诚、以及深厚的感情,把家庭看作一个整体。

如何理解新婚姻法第24条

3,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了些什么

最高人民*28日公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4,新婚姻法第24条内容全文 为什么夫妻要共同承担债务

用于家庭生活的,夫妻共同承担,否则对债权人不公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您说的应该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其全文如下: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因为这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如无特殊原因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像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债权人的利益。4、法律这个规定出发点是夫妻之间存在忠诚、以及深厚的感情,把家庭看作一个整体。
《婚姻法》第24条与债务没有关系,根据“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处理

5,最高院婚姻法24条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被网友们热议的“24条”,即《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先说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在司法审判执行工作中,一些不守信誉的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通过离婚的手段,将家庭财产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另一方,给人民*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这些案例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24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故意转移家庭财产而躲避债务的当事人给予很有力的打击。24条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促进了执行工作,但让少数夫妻一方因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举债,而让自己在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甚至还有少数当事人,背着配偶举债包养情人,让本来在婚姻中受伤害的一方,在离婚后还要为另一方还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公平的。基于此,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新24条的补充规定,为夫妻另一方免除债务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虚构债务的,第二是赌博和吸毒而欠下债务的。事实上,这个补充解释并没有现实意义。因为虚构债务和赌博、吸毒这两种债务情形本身都是非法债务,即便在新规出台之前,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换句话说,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从事合法投资或个人消费而欠下的合法债务,另一方即便不知情,仍然有偿还义务。这个补充的司法解释,还是解除不了那些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合法借款,让蒙在鼓里的另一方不应当承担的债务责任。如何有效打击少数人通过离婚手段转移财产,又能保护夫妻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为对方背上巨额债务呢?其实,只要在原24条的基础上加上一句话就可以了。个人认为,理想的第24条解释应当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夫妻另一方知情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样,把夫妻另一方对债务知情的举证责任交给债权方,就可以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发生了。其实早在十多年前,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夫妻一方按揭贷款的,各大银行都要求夫妻双共同签字,使所贷款项自贷款事实发生的那一刻起,夫妻双方就成为共同债务人了。来源沈阳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she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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