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法,直接将助理审判员任命为副庭长是否违反了法官法和人民*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8-19 16:59:36
本文目录一览
1,直接将助理审判员任命为副庭长是否违反了法官法和人民*组
法官法和人民*组织法并不限制你说的这种晋升情况,因此就这一方面很难说是违法的。
2,刑法人民*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
是,有的。比如*的各法庭的划分,刑事庭就是管刑事审判。检察院就更明显,职务犯罪侦察,批捕,起诉各部门的划分都是刑事诉讼法的范畴
3,三大诉讼法和宪法*组织法共有的原则
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共同基本原则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 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 实行回避制。 6. 实行两审终审制。 7.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 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的司法援助义务
4,*部门的组成及其职能
*内部组织机构是*管理的基本载体。*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内部管理目标的实现。我国《人民*组织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该法第24、27、31条分别规定了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以上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部审判组织机构的设置,它并没有设定*组织框架的全部,而是“仅仅从审判职能的履行对*的审判机构进行了设置,对*其他职能机构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人民*除上述审判组织以外,还设置了人事、政工、纪检、监察、培训、技术、装备、法警等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机构。当前我国各级人民*的内部组织机构通常在15个左右,有的则高达20多个。以基层*为例,共设有22个部门,其中12个为审判(执行)部门,其余10个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且从事行政管理的部门及人员比例较大。
5,独任审判可适用普通程序吗
独任审判不可适用普通程序。 《*组织法》 第九条 人民*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不能用。独任审判仅适用于基层人民*的简易程序;其他案件的审判都应当由合议庭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独任审判不可适用普通程序。
6,谁知道审判长的职责 书记员职责 陪审员职责 辩护员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书记员的职责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陪审员的职责: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辩护律师的职责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审判长,主持整个庭审过程书记员,如实记录庭审过程陪审员,参与审理,但不是法官,是在人民群众中选出的代表辩护律师,刑事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不晓得这样解释能行不?书记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辩护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判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你自己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看看吧。你提的问题在里面都有答案。我也说的不全。
文章TAG:
组织 组织法 直接 助理 *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