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提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作鉴定是否要所有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9-04 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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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作鉴定是否要所有
一般应按*要求做鉴定!全部到场有利于体现公证性!可要求*通知其他子女,要求到场。
2,民诉有哪6个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起诉。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扩展资料: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3,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原被告如何定
你指《民事诉讼法》第15章特别程序中的原被告?第15章的案件大多没有原被告,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身份。不用理会如何分原被告的问题,因为这里不是只有一个诉,而是两个诉。法官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合并审理,两方当事人是不同诉的原告、被告。
4,民诉上的非讼程序有哪些到底特别程序是不是非讼程序为什么特别
非讼程序有三种: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特别程序不属于非讼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有四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失踪案件,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独任制就是一个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有四种: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除开选民资格案件和某些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5,特别程序案件的公告程序必须要针对失踪满两年的时间么
这是*去做的事情啊,你怎么会在这里来问呢?一般情况下即便被告不失踪,但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被告人手中(如被告提供的地址错误,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或司法人员送达时,无法找到被告人,无法让其签收等情况),就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至于是否需要两年时间,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搜一下:特别程序案件的公告程序必须要针对失踪满两年的时间么?
6,特别程序为何不适用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因为特别程序有如下规则:1、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2、无原告和被告,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3、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4、审判组织特别,原则上只能采用独任制;5、案件审结期限较短;6、免交诉讼费用;7、特别程序审理仅限于基层人民*。故,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程序不适用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特别程序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7,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是否能特别授权
特别程序和特别授权有区别,二者不存在矛盾。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楼上回答的很混乱嘛,这是两个程序不是包含关系。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今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非讼程序就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不需要。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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