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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解释 指什么第47条有哪些内容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释义】  这里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所称*其他工作人员是指*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没有被废止。

民诉解释 指什么第47条有哪些内容

2,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六

1、不一定是法文和英文,只要是条约约定的文字即可。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约定:“第十三条 格式和文字 调查取证请求书的格式应与本协定附录中的示范样本相符,空白部分用中、法两国文字填写。调查取证请求书所附的文件必须附有被请求一方文字的译本。 ” 2、从法律条文上理解即使没有附中文文本也可以。但在国际上,从尊重国家主权的角度,一般应附中文译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六

3,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章 管 辖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八章 仲 裁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是一部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方面的一部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五百零九条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该法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在收到作为执行根据且有效的法律文书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执行,如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民*不予受理。但是*已经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的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被执行人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而民事诉讼法219条的司法解释的意思是说,*已采取了以上三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即不再受“民事诉讼法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中期限的限制) 本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执行分为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如果是属于*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话,如果*采取了上述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那么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不受期限限制;如果是不属于由*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而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了执行,*受理了并采取了以上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那么也属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的情况,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仍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5,民事诉讼法解释 2015年1月公民代理人

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2、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3、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4、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扩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4、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6、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记入笔录。
没有。

6,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中的解除房产那条

一、条文内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条主要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即“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进行的解释。由于实践中对不动产纠纷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可能有不同的认识,甲地*认为应适用专属管辖,而乙地*认为应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同样,不同的法官亦会有不同的认识,如此,容易造成管辖异议增多,甚至出现争管辖或推管辖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亟待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于是《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应运而生。二、条文解读1、“不动产纠纷”范围的界定。首先,需要明确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是指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破坏其价值的东西。顾名思义,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而因为不动产既可以产生物权纠纷,亦可以产生债权纠纷。在此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何为债权纠纷,何为物权纠纷。最高人民*2011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举个例子,甲(买方)乙(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房屋所有权归属甲方。此处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而房屋权属的设立是物权纠纷。在物权纠纷中,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最高人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册书中谈到,在2011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不动产物权纠纷共六类二级案由和三十四类三级案由,其中,第五十九个三级案由即质权纠纷以及项下的九类四级案由均不适用该条解释,因为质权纠纷涉及的是动产以及权利,而非不动产。按照《最高人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精神,除质权纠纷之外的以上不动产物权纠纷都适用该条款。2、几类特殊合同纠纷(即债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有限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虽然这款内容不难理解,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却是个问题。(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指哪些?普通商品房之外的(包括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都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笔者又查了相关资料,有的说包括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还是用了等字,具体范围没有界定,在实践中,还需根据该解释的原则和精神,根据具体案情具体确定。(2)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该条的问题。2015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电传苏高法电[2015]295号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下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通知中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中提到:“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从2011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来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并列的四级案由,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而《会议纪要》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融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中,变成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吴兆祥处长在进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专题授课时讲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三级案由,其项下的四级案由中的第(3)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其他的不适用。于是,分歧产生了。2011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载明:“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既然是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起草时,就应当注意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衔接,如果仅从《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条文来看,很明确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严格适用的话,吴兆祥处长的观点更合司法解释的旨意,毕竟吴兆祥处长参与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活动,那么《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就有了商榷的必要。在实践中该如何适用呢?既然笔者有不同的想法,实践中,其他审判人员也许可能有同样的困惑,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也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许还需要专门对该解释做一步的明确。(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该解释。对此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是,房屋买卖合同是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也适用该解释。第二种观点是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案由规定中的合同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是债权纠纷,又不在该解释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合同纠纷范围内,所以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查了相关资料,只搜到2010年12月22日北京高院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9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虽然该规定没有全国实施效力,且针对的是旧的民事诉讼法,但该规定的用意与解释精神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3、不动产所在地如何确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破坏其价值的东西,其实际所在地就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不难确定。我国对土地与房屋等实行登记制,凡经有关部门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实践中,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与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是重合的。
离婚案件双方必须到庭,*不会缺席审理案件,缺席判决。双方因不和,分居多日,实不能维持婚姻,理由不够充分,分居要1年以上,现在你只有以不能维持婚姻为理由举证,若举证不能,南方又不肯离婚,*一般先调解或判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一般再判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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