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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犯是否存在既未遂

情节犯都是既遂,情节已经成立。

情节犯是否存在既未遂

2,什么是数额犯和情节犯两者的定义以及处理原则

数额犯和情节犯这两个概念在刑法体系中不是法律用语,也就没有什么准确的概念解析。这个问题的意思可能是什么时候以犯罪数额定罪,什么时候以犯罪情节定罪。比如盗窃罪是以数额来确定定罪的节点,抢劫罪是以情节来作为定罪的节点。但是这些犯罪是存在未遂犯的,因此并没有固定的范式。学习刑法学,最好还是看刑法学中的那些规范的法律概念。

什么是数额犯和情节犯两者的定义以及处理原则

3,什么是情节加重犯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有哪些具体形式

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罪的罪行达到情节严重或在基准程度罪的基础上具备某(些)严重情节,从而使造成的客观损害和表现出的主观恶性超出基准程度罪,并因此依法适用加重程度罪刑单位的犯罪形态. 单位犯罪必须反映单位整体的罪过,单位整体的犯罪意志应成为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站得住脚的。早期的刑法修订草案将“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作为单位犯罪的一个特征,用意就在这里。但是,修订后的刑法最后为什么没有把这一条明确下来呢?我想,恐怕还是觉得这种文字表述在概括单位过失犯罪上会有所欠缺,“言多必失”,所以到底怎样才算反映了单位整体的意志,干脆留给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去琢磨,立法上不予以明确。
清洁加重犯 就是根据犯罪清洁提高法定刑的犯罪`` 单位犯罪意志就是责任人的意志``

4,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吗 有哪几种

你好,犯罪的情节加重,也存在未遂的情况。比如在公共场所抢劫的未遂等等。回答如果有帮助请采纳。
1. 存在犯罪未遂,只要特定危害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即标志着犯罪已经成立。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既可以是符合其基本的犯罪构成,也可以是符合其修正的犯罪构成。进言之,在犯罪成立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是犯罪未遂、中止和预备形态2. 情节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情节犯,是指具体罪刑规范中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犯罪类型;广义的情节犯,除了狭义的情节犯外,还包括具体罪刑规范中以特定情节的存在作为升高或者降低法定刑幅度的犯罪类型。如果考虑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似乎可以认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一定情节的存在,从而得出最广义的情节犯概念。
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的,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情节加重犯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应当与基本犯相同。如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应当以是否夺得财物为标准确定是否既遂,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则以两性器官是否结合(在奸淫幼女的场合则是两性器官的接触)为标准判断是否既遂。

5,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结果犯情节犯 是按什么标

按照既遂标准分类的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6,刑法中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有什么区别联系

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在构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处罚规定,都由刑法分则规定了一定层次的罪行单位。 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须有法律规定。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 绑架致人死亡的;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特别提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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