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管辖权利原则类型的法律分析:州管辖权利主体原则领土管辖-1 -0/原则和普遍-0国家管辖权利类型: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1、国家 管辖权 原则及类型法律分析:state管辖main right原则territorial管辖-1/personal管辖right。-0/ 原则四种,其中管辖和管辖为主,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国家管辖权利类型:域管辖,国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2、或引渡或起诉 原则的与普遍性 管辖的关系universal管辖(普遍管辖权)是一种国家管辖 原则。惩治危害全人类利益的犯罪是国际刑法公约的主要目标。基于这一法律基础,许多国际刑法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某些罪行的普遍性。关于普遍性管辖-1/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关系,中国学者认为,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管辖的权利冲突。普遍性管辖 原则要求相关国际条约的每个缔约国遵守“引渡或起诉”原则,这是不引渡的有关被请求国的义务。
3、普遍 管辖 原则的在人道主义领域的作用Universal管辖Right在有效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对防止有罪不罚和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肇事者绳之以法负有主要责任。如果这种罪行是其国民在其领土内或根据its 管辖犯下的,各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起诉。如果该国不能或不愿意在其领土内或根据管辖起诉被指控的罪犯,而国际*不能执行管辖时,其他国家应行使普遍管辖权利,为确保问责和解决有罪不罚的缺陷提供辅助依据。
其他国际文书,如《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 1954年)及其《第二议定书》( 1999年)、《禁止酷刑公约》( 1984年)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也承认,所有国家都必须主张起诉参与武装冲突者的普遍权利。根据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可以对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战争罪规定普遍的权利。
4、确立了普遍 管辖权 原则法律的主观性: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权利的,适用本法-0。法律的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权力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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