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形成的自然之债对方有权要回吗

我很好奇什么是形成的自然之债,我国债权法定分类里没这么个说法
没有

形成的自然之债对方有权要回吗

2,继承人偿付多出的债务是自然之债吗

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之后,承担遗产价值以内债务的清偿责任,超出部分,继承人可以不需要承担。《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你好!自然之债不存在抗辩。如果债权人就这部分债务提起诉讼请求继承人清偿,继承人可以进行抗辩,抗辩理由参照《继承法》中限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所以这个债务不属于自然之债。如有疑问,请追问。

继承人偿付多出的债务是自然之债吗

3,自然债权是什么意思啊最好给个定义然后再举个例子

标准定义没有,毕竟理论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给你举一个例子,也许你就明白了。比如,2005年3月1日我向你借款100元,并给你出具借条,约定在2006年1月1日偿还。但是到期后我没有偿还,你也忘记此事没有向我主张偿还。2008年2月1日,你突然发现我当初给你的借条,向我主张债权,我说我没钱还你,随便你怎么着了。于是,你向*提起诉讼,要求我偿还借款100元。最终*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你的起诉(请注意,这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只是程序法意义上的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却是针对实体意义进行驳回,也就是说我根本不欠你的钱才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在*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你和我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体上并没有消灭,但是得不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成为自然之债。但是,后来我良心发现,主动给你写了个新的欠条,说在2008年4月1日偿还你的100元借款。这个时候,我们之间的债,由自然之债转换为法律之债,你在2008年4月2日之后,可以起诉我,要求履行。

自然债权是什么意思啊最好给个定义然后再举个例子

4,什么是自然债

所谓自然债务是法律债务之对称。债作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依是否能够请 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该分类体现了债与责任分离的理论。传统上,债 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 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为自 然债务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 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1】从该定义出发, 自然债所欠缺的系为强制执行以获实现之效力。在英美法国家自然债务一般也称为不能强制执行之 债务。在日耳曼法中,随着债务与责任的区别理论的兴起,将责任视为债的担保和实现的强制,使 的债的关系明晰化,债并不必然负有此种担保或责任,故有自然债存在之价值。本文认为将自然债 务定义为欠缺强制执行力之债,明确的区别了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体现了债作为法律概念的本质 即有效的受领给付。事实上,给付的请求和给付的保护仅为实现给付受领的手段。由于自然债的权 利人仍可以为受领并无须返还,所以其保有债之本质,故仍然称之为债;另一方面,自然债的权利人之受领系基于他人的自动给付而不可请求强制执行,故其作为债的权能和效力是欠缺的,故称其为自然……
自然债务是法律债务之对称。债作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依是否能够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该分类体现了债与责任分离的理论。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为自然债务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通俗的说自然债务就是无法通过法律强制来履行的债务。
自然流产是自身业力果报所致,人为堕胎是赤裸裸的杀生;自然流产是已受果报,人为堕胎是开始造重罪果报之因(开始)。但两者均是恶缘逆缘。自然流产应当及时超度胎儿,这样果报应该可以消除的,因为是无意的,望采纳

5,自然之债与无责任之债的区别

自然之债是对方愿意承担就成立的债务,对方就产生了法律责任。无责任之债就是对方并无法律责任的债务。
一、侵权之债的内容 按照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中最为重要的类型。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规定即为法律关于侵权之债的抽象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直接将侵权所生义务界定为责任,是不够严谨的。侵权行为首先是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之债的关系,如同合同行为产生合同之债一样,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因此,侵害人首先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债务。只有在侵害人不履行该债务时,才会产生侵权责任。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省略了当事人直接请求侵害人履行侵权之债的过程,并直接赋予当事人公力救济权。然而,事实上,如果受害人直接向侵害人请求履行侵权债务,而侵害人亦正常履行,则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侵权之债的内容,从这一点上来说,大陆法系通常将侵权行为法称为损害赔偿法。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是侵权之债的内容,也是侵权责任的内容。 不过,作为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不仅可基于侵权之债而产生,还可因法律行为的不履行而产生。按照传统大陆法系的法理,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基于如下原因产生:(1)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即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可参见前文第二十七章第三节的内容。 (2)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此种损害赔偿,首先是作为侵权之债的内容,只有在侵权之债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多见于诉讼法上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正因为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均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国内学理上常常不加区分地使用侵权责任来表述侵权之债以及不履行该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而且由于《民法通则》将侵权之债直接置于第六章“民事责任”下,更加剧了把侵权之债认为是责任的趋势。 本书认为,违反对绝对权及法益的保护,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首先是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之债关系。由此,受害人可以对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且仅当侵害人不履行该损害赔偿义务时,此侵权之债务方转化为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侵权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就其自身而言,侵权责任又具有如下特征: (一)侵权责任是因违反侵权之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之债的存在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没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就谈不上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正常履行了侵权之债,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以侵权之债的不履行为前提。 (二)侵权责任的内容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之债的内容和作为侵权之债不履行的责任的内容均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但就侵权责任而言,仅赔偿损失为其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不少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态中,除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属于典型的违约责任形式外,其他各种形式都可适用于侵权责任,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本书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为侵权之债的本质是损害赔偿,即只有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而需采取赔偿形式时方可产生侵权之债。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均可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为物上请求权的表现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救济。如采取该类救济即可使原权利回复到圆满状态,则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三)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相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侵权责任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无论是损害赔偿的范围还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规定。三、浸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台 (一)责任竞合概述 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承担一种责任的情形。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由于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使得受害人可以产生多项请求权,因此也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责任竞合具有下列特征: 1.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事实所造成的 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虽然只有一个法律事实存在,但该事实却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某人将衣物拿到干洗店去干洗,却因该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衣物丢失,该干洗店既违反了其与顾客订立的服务合同,又侵害了该顾客对衣物的所有权,即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数个责任彼此之间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而只能由行为人承担其中一项责任。

6,自然之债能否进行强制抵消

本案的焦点:作为自然之债能否强制抵消。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抵消,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尚失了国家公济力,自然之债的履行属债务人的自愿和城信,故不能因一方债务人的履行愿望而冲抵对方的债务。 第二种观点是当双方的债权均成为自然之债时,可以进行抵消。这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一方的债权成为自然之债时,即债务人的债权为主动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为被动债权。当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当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主动债权的债务人基于诚信,放弃时效利益,可以进行抵消。 第三种观点是适于抵消的债权都可抵消,而不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适合我国诉讼时效和抵消权的立法原理。 首先应从诉讼时效制度来分析。诉讼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通常情况,权利有排除事实状态的效力,并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尊重既成的事实状态,时间改变权利。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原因和目的,在于长期持续的事实状态已为人们所接受和信赖,并在此基础上所创设的种种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从而成为既成事实的一部分,也因此具有了优于权利的效力。所以诉讼时效制度不保护眠于权利上的人,它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稳定,避免由于年深日久证据难以收集、保存和鉴别所带来的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和诉讼上的弊端。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且市场经济的作用已日益增强,有效地利用资源成为发展的主题,而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又密不可分,效率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更为凸显,诉讼时效制度就是基于此设立的。在诉讼时效制度中,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达到一定的期限,法律则不再保护其权利,义务人也因此可以不履行此项义务,这就给有效债务的全面、充分履行提供了更多更充足的条件,从而使资源利用的流向更趋于合理,经济将会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但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权利人只是丧失了请求人民*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并使其权利能最终实现。即诉讼时效届满后,人民*不再通过强制手段追究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再从抵消的性质看,抵消分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种相同的,任务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即规定了法定抵消。其成就条件:1、双方必须是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消应在对等额内使对方的债权因抵消而消灭,因此,必须以双方债权存在为必要条件,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2、双方的债务属同一性质、同一种类的给付物。3、双方的债务的给付期均届满。4、依照合同性质,双方的债务抵消后,均能达到合同目的。在四要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法定抵消可因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对方提起,也通过向*或仲裁机关提起,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如不具备法定抵消的条件时,抵消就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行使抵消权。《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规定了标的物种类、品种不同时的合意抵消。另当事人所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品种相同,仅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作为有效债权一方的当事人基于诚信,同意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抵消要求的合意抵消。这两种合意抵消都是双方当事人的债权欠缺法定抵消的要件时,双方通过订立抵消合约的方式消灭双方的债权,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其抵消合法有效。
被告迟迟拖欠租金,诉至*。被告辩称原告已经强行扣押被告的铲车出租给第三人收取租金,以等价抵消被告所欠房屋租金,以为这样就两不相欠。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与否,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依法成立,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务抵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系合同之债,而原告扣押被告铲车的行为属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存在法律上的竞合,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消。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去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因此,约定抵消是指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债权债务的抵消,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为:1、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2、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消;4、须双方抵消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因此,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系基于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合同之债,而原告强行将被告的铲车开走进行谋利的行为属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虽都是债权的表现形式,但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合同之债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因非法行为所引起,与被侵权人的意思表示无关。由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而此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被告不能将拖欠原告的租金与原告扣押自己铲车所产生的收益相互抵消,但若原告扣押被告铲车给他人谋利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与本案并案审理。

文章TAG:自然  自然之  形成  形成的  自然之债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