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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是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规定笼统的说明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算有效证据,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说明具体哪些算作无效证据,由审判的人民*自行商量是否采纳,如对结果不服可要求复议。

2,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3,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特点

首先,行政诉讼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在必要情况下依法收集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其次,证据种类和其他案件的证据一样,主要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专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证据)最后,行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特点

4,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2)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3)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或者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4)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5)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6)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7)鉴定意见是指接受*的指派、聘请或者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意见;(8)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9)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5,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如下: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6,行政诉讼证据如何取得

1、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对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给予更多的帮助。 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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