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带薪年假的

在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则没有强制性规定。 但在08年1月1日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且劳动者又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工资,该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

2,劳动法怎样规定职工休年休

不合法,那简直是剥削你们享受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只要成为正式员工就享受公休假,而且不扣工资.工龄1-10年是5天,10-20年是10天,20年以上是15天.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新的劳动法里的年休到底是如何规定及计算的

新劳动法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需按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想问一下,对于已满一年不足10年,所享受的5天假,是怎么规定休息的吗?是不是说满1年了,就可以随时享受这5天休息还是按每月的累计天数来计算呢?说得有点绕口了.再解释一下,我老板现在准备将这5天平推到12个月去,每月累计只有休5天/12个月,也就是说你工作满1年,又有一个月的工作,那现在的带薪假只有5/12.不允许你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一下子休5天.精明的老板啊! 这样的算法或规定合理吗

4,劳动法 关于年假问题

1,年休假补偿问题,应当是在上一年度未休完且没有安排在下一个年度补休的年休假,可以主张货币补偿。通常来说,企业不会傻到给你300%工资,多数都采取先给带薪假再完成离职。另外,在一个年休假年度内辞职但尚有年休假未休完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企业最多支付你未休年休假的日工资,不是3倍。2,属于企业内部规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明确规定了,在该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入职半年给3.5天标准高于国家规定,可以遵照企业内部标准执行。3,没有违法,同第一条,事假请假是可以扣除当日全部工资及相关收入的,企业按照规定未扣除工。实际上,年休假只有在企业一方明确提出确需而不能安排或者企业不执行国家法律拒绝安排的情况下才可能执行300%的工资补偿标准,企业安排后,员工拒绝休假的不能参照这一条。4,法定节假日包括十一,五一等,必须参照不低于300%工资补偿执行,不能调休。双休日可以调休或者不低于200%工资补偿。关于你的问题1,因为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参照企业标准执行,因此你主张的年休假问题可能无法得到支持。2,属于企业内部规定,并没有违法之处。3,可以选择带薪休假,因为企业并没有拒绝安排休假或明确提出不能安排休假,企业安排年休假时你可以主张年休假时期的薪水。

5,劳动法规定年假有几天

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15天
 劳动法带薪年假规定是怎样的?   刚好工作了一年,有点腻了,想给自己放假几天。现在眼看就要到过年了,所以想打听一下劳动法带薪年假规定是怎样的?真想过年的时候能多休息几天呢。   中顾网律师解答:   劳动法带薪年假规定是否没有,但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有具体的规定,你可以看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假的相关知识:   注意年假的计算时间是加入企业的时间,所以如果你在签合同之前有试用期的话,试用期的时间也包括在内。与合同签订也没什么直接的关系,因为规定讲的是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是合同签订满12个月。   由于你从08年十月开始才享受年假待遇,所以你在08年有3个月(10,11,12三个月)除以12个月乘上5天共1.5天年假,规定上说“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你的08年度的年假是1天。从09年开始享受5+1=6天的年假。   注意年假计算概念是连续工作而不是合同,所以你后面问题的答案是不受影响。   补充一点,你08年的年假实际上应该是按剩余天数算的,我是用月份简化了让你能看懂   详细的计算公式是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关于年假的劳动法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6篇)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009年6月以后,你就可以享受5天的休假,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 2、为了贯彻《带薪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有关细节作了详细规定,可以作为依据与单位协商。(网上能查到,不行我贴给你) 3、单位如果坚持不执行国家规定,可以电话投诉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请他们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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