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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校车出了事故由谁负责

幼儿园肯定是要负责任的,司机是幼儿园聘请的,与幼儿园脱不了干系。如果是对方的过错,不是幼儿园司机的问题,司机和幼儿园可能不用负主要责任,而是对方的司机及其所在公司。 查看原帖>>

2,在校车上被撞伤 该谁来赔付

在校车上受伤,已经属于学校的责任,所以应向学校索赔
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首选是向学校要求赔付,然后由学校向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

3,校车出事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司机的责任

当然是学校的责任,但学校可以追究司机的责任。
学校责任
都有责任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仅属于民事赔偿范围,那么学校作为司机的雇主,应该为其履行职务期间所犯错误造成的损失埋单!

4,坐校车出事故该向谁主张赔偿赔偿多少

首先是可决定的是向学校索赔。再就是主张赔偿多少是按事故大小、受伤等级决定的。在进行医疗完毕后,再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对照相应的赔偿标准再主张多少,不是多少万合不合理的问题。*只根据伤残情况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判决。
没有律师会准确给你算,但是可以跟你说,你这些项目是合理的,校车应该也有保险,但是具体多少钱,看不到东西,计算不出来
向校方,赔偿金额根据户口性质确定和其他具体情况确定

5,坐驾校车发生车祸应追究司机责任还是驾校责任

驾校 为第一被告,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判例的
那要看责任的划分认定后,他们之间的责任的大小,他们两同时可以为被告。关键是事实结果认定没有异议就可以了,他们之间的责任大小并不影响对事故的认定赔偿。不过诉讼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如果能协商解决还是不要诉讼,如果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诉讼也不迟。
当然是司机了.如果司机没钱赔驾校就是连带
司机和驾校共同责任。
1、司机为第一被告,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2、交通部门开出的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一方无异议的,死亡者可以火化,不会对法律处理的结果产生影响。
驾校和司机都可以作为第一被告,他们之间有连带责任。 不可以火化,*机关对于尸体检验鉴定之后,认为没有保留必要,家属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进行火化。是否保留尸体,对于赔偿的数额没有影响。尸体不火化的,*机关不予调解。
司机已有驾照的司机是第一被告。 没有驾照是练车的驾校和司机都有责任。 可以都列为被告谁有钱列谁第一被告。 火化没问题。只要当事人对认定没异议就行

6,学生坐校车出事故谁要承担责任

班主任和校车专门负责老师两人都要承担责任
既然是没有赶上校车那就不能怪学校了啊~~····不过纳闷儿的是那个校车是必须乘坐还是学生自愿的···
校车负责老师、班主任
一、出车祸后司机和车主负什么责任 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责任如何划分 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情形: 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 此种情况下,车主无疑为用人单位,司机只要是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就应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存在过错与否在所不问。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 车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对司机是否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则是倾向于享有追偿权(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因此,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车主(用人单位)则可以行使追偿权。 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情形: 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 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则取消了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此种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一律由车主承担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即使其存在过错亦然。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就车主对司机的内部追偿权的行使,没有作出规定,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在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车主可以向司机进行追偿。 基于车辆租赁、借用关系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当无异议。关键问题,就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保险公司是否以及如何赔偿。就是否赔偿问题,《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条款》a、b、c款都做了相同规定,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租赁、借用车辆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如何赔偿问题,则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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