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有法律效力吗,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私下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5-20 0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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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私下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具体的效力还要结合内容判断。你好 建议你去 腾讯qq空间 找法律顾问的 应用 在那个平台上有专业的律师 你可以免费咨询 祝你好运
2,劳动仲裁中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详言之,录音的内容如能表明说者的身份,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经过剪接,又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员工,估计仅凭录音难以认定。用人单位很可能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否认辞退员工的事实,那么,你应该从具体开除你的行为展开陈述和举证,比如同事的证言、用人单位没收你工作证、工作服等事实,仅凭录音是不够的。
3,私下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但你要保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录音,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案件事实的,不需要对方同意,过去的解释已经失效
4,手机电话录音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拜托各位了 3Q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但你要保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我也有过类似的经验 貌似开始录音时你的声音很小的话会自动停止 大点声音说话可能会好的 我就是这么感觉的 查看原帖>>有信网络电话用着不错,朋友也跟着我在用,嘿嘿!满意请采纳
5,没提到姓名的录音有法律效应吗
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但你要保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6,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电话录音属于证据的一种,只要经过庭审查明属实,就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问题一:对方与我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否有法律效力.答:录音肯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你想用这个证据起到什么作用?对你主张抚养权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对一般情形的婚外恋婚外情,你是不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达到重婚、同居等四种情形才可能主张。还有,这里所说的同居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你来看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吧。(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问题二:男方在女儿出世至今都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对女儿幼儿时的一切开支都从没有负担过,可否对男方追究责任.答:你有证据证明吗?即便有一些证据,想追究其遗弃罪的法律责任也非常困难。,除非,你有充分证据证明他直接未过问过孩子的一切事务。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你因此举债,你有权要求他承担还款责任。(附 遗弃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三:*是否会根据男方家庭背景比较混乱为依据,认为这样的家庭会影响女儿的心理成长,不适合在男方家庭生活成长.答:呵呵,*是不会凭男方的那几句电话录音内容,就轻易确定男方家庭背景混乱的。当然,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之,肯定会对你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有利。另外我说了,如果你可以证明男方有外遇,会对你主张抚养权有利。(附 《婚姻法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答:如果你们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他答应你的内容包括财产分配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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