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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分析一些小知识点不懂请指点指点谢谢

很明显答案有问题。1、甲死后,是乙妻、丙和A、B共4个人继承,A、B是代位乙继承,这么正牌儿的继承人也能漏掉。2、丙妻只能得丙遗产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和丙遗产是2个概念,答案弄混了。另一种解释就是丙遗产写错了,应该是丙得自甲的遗产(丙得自甲的遗产首先分一半给妻子,共同财产么,然后一半再分2份,妻子1份,所以是3/4)。这个是盗版书里的习题吧。
你好!同意。答案十分盗版,建议相信我国成文法律相关规定,不要误信错误答案。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民法案例分析一些小知识点不懂请指点指点谢谢

2,合同民法知识

可以转让。因为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因此属于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转让权,只有在抵押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后有优先受偿权。这些权利属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内容。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优先适用担保法 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但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允许
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权人对转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面的问题不懂,清楚一点行吗,嘿嘿
抵押物是不允许转让、变卖、赠与的。这属于担保法的管辖。

合同民法知识

3,民法学的重点内容

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民法学科和论述题有关:一是意思自治原则。2006年考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依照法理,请你比较该条规定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区别。  二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公民的权利是有限的,是有边界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要有法律的依据;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补偿或赔偿;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追求利益的平衡。  注意以下几点为论述题的重点:  (1)民法权中的人格的保护,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法治理论;  (3)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意味着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我们应积极吸取包括调解和解等方式在内的各种解决方式;  (4)最高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5)判例法;  (6)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及信赖保护原则。

民法学的重点内容

4,求民法的学习重点以及学习方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民法的复习方法 在备考复习方面,考生首先要了解一下我们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就2007至2009年这三年《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来说,呈现了以下三个非常明显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考察基础知识;第二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考察重点法条;第三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重要知识点的重复命题。   基于这三个特点,我们总结了三条比较有效的复习方法。第一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考察基础知识的特点。我们就应打好《民法》的基本理论基础。首先,此阶段的复习会涉及到教材选择的问题。现在市场中的教材种类繁多,但是我个人的建议是不要选择过难的教材。只要能够把基础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第二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重点法条考察的特点,我们手头就要有一个重点法条。第三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重要知识点的重复考察的特点。所谓重复考察实际上就是重者恒重,即历年考察的重点往往还会在下一个年度,或者是隔一个年度的考察中再次会出现,所以,对于历年的真题考生要高度重视。   更多信息可上有关网站查看: http://lm.chinalawedu.com/ManageCheck.asp?adsid=508&UnionID=2820

5,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faxue11011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732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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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求民法学考试重点是哪些急需啊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2)习惯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4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2)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监护人   5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八)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条件   (2)退伙的概念和退伙的原因   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三)法人的分类   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7,有关民法的几个问题

第一题这一题的焦点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如情况属实,因为王某在李某搭车过程中昏睡过去,不知外头有人,他的本意不是吓唬李某,不构成刑事责任,应属意外事件。故此王某为意外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需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因事先在运有棺材的情况下李某未能告知后车厢有人,且由他所驾驶的机动车上摔出,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题应按遗失物处理。B属于无因管理,A可以要回去,但是要补偿B因医疗而花费的损失。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1)当一道题是简答题时,概念就可以不答出来。但是,论述题和材料辨析题必须回答。 2)用自己的语言答,也要注意逻辑顺序问题。就是你觉得回答要几点,然后现在每点开头就简明扼要地罗列主要观点,然后在后面适当阐述。注意,不要过于啰嗦,适当延伸即可。 3)先要记住框架,然后总结出主要的知识点,自己来完形填空一样。但是,前提是,每个知识点都要预先记忆,此外,还要掌握各个要点间的联系; 2 1 ) 题目中的关键字,即“题眼”。然后结合书本上的知识予以阐述,如果是简答题,当然只需答出要点即可。若是论述题则要先答出题中所含的概念,然后在答出要点,并在要点后适当阐述,如上述。 2)不是必然的,主要侧重于你对题目的理解,然后结合理论知识的阐述,这才是出题者的本意。 3)不是,当然,熟悉书上的要点是答题的前提。若要形成分论点,就必须把书上的知识化为自己的知识,然后理出头绪,反之,书上有的划分,当然也是很好的。 4)先对题目中蕴含的法律概念加以解释,把设涉及的法律现象结合书本加以论述。结合法条必不可少,最后使当地阐述自己对这个法律观点的认识即可。除此之外,还可以阐述其他相关的认识、 3 1)材料题,除了先要答出概念外,还要结合材料对问题先做出判断,然后用书本上的观点加以说明,如果有相关法条,最好再答出法条。 2)现在的案例分析所呈现的趋势是,多为几个小问,你读了材料后,大致对其有了了解,只是答题点可能不太明确。你可以先通读几个小的问题,其中每个问题相同的地方就是题点,只是需要结合每题的侧重点,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情况,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等。得分点就是每题的侧重点,还有相关法条不可少。 主观题中法条是得分点,但不是必须答出明法通则第多少条多少款,你只要说出明法上有此规定,有自己或书本上的话即可。 好了,这就是我的考试及技巧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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