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相关法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6 02: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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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2,3O年承包土地合同相关法律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中国开发商和建筑商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律
对于开发与建筑商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个各家都不一样,有时候用采购方的合同吗,有时候用供货方的合同,如果是开发商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那那就不关建筑商什么事,, 看哪方话语权重了,,,一般只要明确了数量,单价,型号,到货时间,付款方式,运费,合同双方名称等等,具备这些要素就可以了
4,承揽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人身事故有那方负责相关法律条文是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定作人只负责接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只负责制作,双方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所以,对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承揽关系,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关系。设A是定作人,而那承包的人则是承揽人,也就是说A把工作承包给承揽人,承揽人找谁干活A不管,只要把工作做好就行,A就付钱给承揽人,承揽人再发工资给干活的人。如果是这样的话,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或者造成自身侵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键是谁与谁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你好!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定作人只负责接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只负责制作,双方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所以,对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请追问。合同中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的话,出事人是哪边雇的就哪边负责合同中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的话,出事人是哪边雇的就哪边负责。
5,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什么权利承揽人又有哪些法定
关于承揽人的情况,适用《合同法》的“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您可以自行查阅和学习。法律条文参考:《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揽人应当承担该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即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6,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7,关于股权转让及承包合同
1、股权转让后,应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法人代表变更后,也应进行变更登记。 2、“公司股权转让(法人代表变更)是否有义务告知承包人,或必须先解除承包合同”: (1)有义务告知承包人。 (2)不能解除承包合同。理由是: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仅是代表公司的代表人变更,公司做为独立的法人没有发生变动,公司对外签定的承包合同仍然对公司有效,如果擅自解除合同,是公司违约,应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附:相关依据 (1)《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1你购买了公司的股权 成为法定代表人 但是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协议继续有效 协议双方主体未作变更 发包人为公司 承包人为之前的个人 因此该协议仍然有效,除非法定事由不可单方面解除2合同双方主体未作变更 因此无需告知承包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范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甲方持有————公司(下称“ 目标公司 ”) ——万股国有法人股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 2.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 3.目标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的xx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其在————证券交易所代码为————。 甲乙双方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数量。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公司 万股,占总股本——%的非流通股及与之相应的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前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肢转让价格为——元/股,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 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一期,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以现金支付50%的股权转让价款,计——万元;第二期,其余款项在乙方办理完股权过户;——天内一次性以现金支付: 第四条 在本协议签署同时,甲乙双方同意另行签订针对此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质押协议》,在乙方支付首期——%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指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期限为自质押登记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完成止。 第五条 履行本协议以及办理股东更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应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没有规定的各半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且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股权过户期间。本协议项下股权的收益权归乙方享有。 第七条“本协议签署并且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股权过产期间,甲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股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乙方行使,视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的如下陈述与保证为乙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甲方为上述转让股份的惟一合法拥有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完成过户期间该转让股权无任权利质押及其他第三者权利限制。如发生任何针对甲方所转让股权的权利要求或争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赔偿均由甲方负责。 九、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文之日起3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十、甲方的义务 10.1 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本次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10.2 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及时依法自行或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披露本次合同股份转让的内容。 10.3 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十一、乙方的义务 11.1 向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签署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各项文件。 11.2 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及时依法披露本次合同股份转让的内容。 11.3 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十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2.1 各方已经依法获得全部必要的权限或授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各方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12.2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各方保证已经具备其为履行本合同承诺事项所必须具备的各项约定或法定的条件。 12.3 各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自己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12.4 在支付完合同股份转让款以前,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5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12.6 各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意思真实,其承诺真实、可靠,是基于对自身条件和能力的合理和充分判断基础上作出的,其保证、承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全部事项不存在任何积极或消极的隐瞒或者是疏漏的情形。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理行与乙方共同办理将该转让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义务,则构成违约。甲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文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则构成违约。乙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三)若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若本协议书无法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的,则甲方应在该等情况确认后的日内,将已经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对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司法部门的强制性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第三方透露。 第十一条、凡因本协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起诉方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逐级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预留备案、报批等之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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