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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案列

开发遗留问题纠纷,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车辆管理收费、损坏、丢失纠纷,治安、刑事案件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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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案列

2,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有哪些

由于物业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因此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而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有哪些吗?接下来,就让我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 1.外墙水管泄露 某小区108单元第6层单号住户的外墙水管泄露,湿了以下三层的大片外墙。物业公司要求对其维修,那么维修费该谁出呢? 108单元单号总共有8户,其说法不统一,比如:7、8层住户说:此事跟他们无关,不出维修费;6层以下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由第6层的住户出;第6层的住户说:应从维修基金出。 案例分析: 水管渗漏通常是一般维修,换外墙水管即可。因此,无需动用维修基金。等到水管修好后,8家住户都受益,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分摊。 2.楼内湿滑 业主小李经过住宅楼的大堂时,由于地面潮湿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了30多天,花了医药费上千元。小李认为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请问:此事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要不要对其赔偿关键就在于法律是否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负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要是物业公司对潮湿地面既没警示提示又无防范措施的,则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有哪些

3,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纠纷,有无数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纠纷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赔偿损失案例、业委会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案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业费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乱收费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修改物业服务合同不合理的条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4,物业案例当中的经典范例有哪些

在购买小区住宅时为了保障住户的生活环境与居家安全,在 购房 的同时也会匹配相关的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当中,由于物业管理状况的突发性,经常会发生矛盾与冲突,实际生活中就有许多物业管理当中的经典案例。下文中就针对 物业案例当中的经典范例有哪些 该问题进行了解释与说明。 物业案例当中的经典范例有哪些? 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 案例介绍: 不买 停车位 ,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 商品房 ,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 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 证据 ,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3:物业合同争执 案例介绍: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由小区开发商聘请,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双方矛盾很大,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该公司,但该公司称: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且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因此,业主现在无权解聘管理公司,业主称服务质量不好,无法举证,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没有统一标准,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违约,如果业主坚持解聘,就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为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争执不下,诉诸于法院。 1、试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对此类纠纷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问题;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基础是协议委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在物业开发阶段,产权是开发商的,因而这时只有开发商有权决定请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开发和日后过渡期的管理;在业主入主后,由于产权的转移,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也随之转移了,由业主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管理权或委托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业主,因此,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完成了过渡期的管理后,物业管理的决定权就随即从开发商手上转移到了业主手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对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考察来决定是续聘还是改聘别的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 3、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拒绝交出管理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处或提起司法 诉讼 。 综上所述,从以上物业案例当中的经典范例内可以看出在物业管理的过程当中许多时候需要的是双方的协商与合作。在物业案例当中,楼房漏水案例以及停车位事件所引发的争执都是可以在物业管理的过程当中避免的,只需要及时发现这些情况,并进行合理的中间协调,解决问题即可。

5,常见的物业纠纷的都有哪些

您好,一般有以下常见物业纠纷:一、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人马”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二、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三、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四、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物业纠纷案例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你应尽的义务。依据有三: 一、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主要职责,就是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你虽然没有入住,但对共有部分,比如:供电设备、供水设备、区内绿化、环境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等并没有因为你没有入住而停止工作。 二、依照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对物业管理费用起缴时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开放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收的。(除非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签订)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开发商签订)相关条款。一般来说,都会明确业主的费用交纳义务。 法律支持: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综上所述:如果进入法律诉讼,你是绝对要败诉的,甚至有可能要支付合同约定额度的滞纳金。 建议:以房屋空置为理由,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就所欠交的物业服务费适当打折。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都会选择协商解决的,除非你迁都强硬并拒不缴纳。
一定会输的,建议庭外和解。如一但开庭物业公司一定会追收滞纳金。庭外和解就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是否可以灼情减少一点费用。这样对大家都好,其实物业公司也不愿意和业主搞得太将
你肯定要输啊 没住 你没享受服务 可物业一直在运行啊 公共区域的保洁 外围保安 绿化 美化 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你房子在这就要交 物业法明确规定的 但是你可以办个空置房协议 物业费按70%收取 建议啊 建议你和物业公司协商把物业费补齐 如果打官司你必输 物业费还要追缴你的滞纳金 协商没有滞纳金的 现在不是以前交个卫生费 物业法都是明文出台的

7,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8,求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例

车辆在消防通道上丢失物业公司应否赔偿【案情】原告诉称:原告系亚洲花园的业主,自购房以来一直入住该花园。2006年3月1日,原告购买一台雅阁小汽车共花费282000元。自购车之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某物业公司缴纳停车服务费100元,每日将车停在小区内。2009年3月9日凌晨左右,原告驾车回亚洲花园,刷卡进入停车场寻找车位停车,因车位不够,原告又刷卡驶出停车场,将车停在小区大门内消防通道上。当时原告问值班的保安廉某将车停在此处有无关系,廉某回答说一般没事。3月10日下午2时许,原告发现车辆被盗,当即报警。车辆被盗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其按月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停车卡。双方已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车辆在被告的停车场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车辆被盗损失人民币226600元。被告辩称:被告从未承诺为原告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原告交纳的是停车费而非车辆保管费。被告已在停车场入口公示仅供车辆停放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之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丢失,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法院查明:亚洲花园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的道闸,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提示规定: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一、问题1.被告对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是否有管理的义务?2.原告是否应当自行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二、解析(一)被告对原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有管理的义务本案原告作为住宅小区的业主按月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为原告的车辆办理了住宅区月停车卡,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依该法律关系,被告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出入具有查验的义务。如果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将其车停在车场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是否获得了被告的允许。如果未经被告的允许,则应视为原告未将车辆实际交付给被告管理,双方的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不成立。从案情告知,原告车辆曾驶入小区停车场,但因车位不足又驶出,最终选择了停车场外的消防通道上。原告停车后询问被告保安人员廉某,廉某回答说一般没事。可见,被告对原告的停车行为并未提出反对、制止或警告在该位置停放车辆所生的严重后果。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表明,被告默许原告的车辆可以停放在停车场外的小区道路上。被告的默许行为应当认定为小区道路可以作为停车场范围的临时延伸。因此,被告对原告在该处停放的车辆具有与停车场内车辆相同的管理义务。原告的车辆未经查验驶出小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未对其车辆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每天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其应当对小区停车场的设施及车辆出入制度十分清楚。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明确提示: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对该内容原告也应当知悉。案涉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道闸,停车场外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被告无法对停车场之外的车辆进行刷卡查验的情况是明知的。对案涉地点停车可能导致丢失的风险,其停车时应当能够预见。保安员廉某说一般没问题,即暗示特殊情况下可能有问题。此外,原告3月9日凌晨左右停车,但其迟至3月10日14时才发现车辆丢失。可见,原告对其停放在停车场外的车辆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是导致车辆被盗的原因之一,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请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9,关于物业服务费收缴案例

按《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下称物管公司)之间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而基于酬金制收费方式程序过于复杂物管公司一般不愿采用,实务中一般均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中,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备,基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当然属于物业服务成本,属于物业收费范围。电梯运行所可能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1、电梯修理、更换、改造费用;2、电梯广告费用;3、电梯日常维护费用;4、电梯运行所发生的电费。按《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为此电梯修理、更换、改造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而电梯日常维护费用及电梯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实务中一般没有予以区分(广东省1997年曾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运行电费单独计算单独收取),为此本文就分别探讨电梯广告费用和电梯日常维护及电费收取(以下简称电梯维护费)二部分。一、关于电梯广告费用。基于电梯乘坐人在电梯厅及电梯内对应的等待时间,电梯广告已成为重要的新兴广告类型,其中包括静态电梯内轿箱广告及动态电梯前室(特别是电梯一楼门厅)视频广告等。不可否认电梯广告既可以增加业主的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乘座人等待及乘座电梯期间的乏味。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为此电梯广告设置的程序是:物管公司先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电梯广告发布。如未成立业主大会,则应在小区内发布公告征求广大业主的同意,且广告收入应存入专门的帐户不得挪用。对于电梯广告发布收益分配,基于物管公司要进行统一的管理,也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广告公司就电梯广告发布的签约、审查等进行洽谈,作者认为电梯广告发布的收益小部分作为物管公司的管理成本(或酬金),大部分归业主所有可用于小区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相对较为公平合理。二、关于电梯维护费。对于电梯维护费,目前在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收费方式:1、按乘坐次数支付费用,可按乘坐单次支付费用,也可按月(按季)支付费用,典型的实施城市如重庆市,重庆市的部分写字间电梯对外来人员按次收取电梯费。2、按户平均分摊费用或按居住人口分摊费用(重庆市2004年发布指导性文件,对业主按户据实分摊收取电梯费;哈尔滨市2009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维护费按户分摊,电梯运行电费按层分摊)。3、按面积分摊费用,包括成都在内大部分的城市采用此类方式,成都市2007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含在物业管理费中按面积收取;广州市2004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含在物业管理费中按面积收取(电梯运行电费分开合理分摊单独收取)。4、按面积分摊结合系数确定费用,先选定一个基本电梯维护费价位的楼层,在该楼层之上逐渐加收电梯费,该楼层之下逐渐减收电梯费,使增加的电梯费和减少的电梯费和差为零,常州市2009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按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收取(广州市1999年曾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运行电费按楼层系数分摊,首层不使用电梯的住户不分摊电费)。以上几种收费方式的利弊分析:第一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做到按次收费避免电梯费用分担的纠纷,但最大的缺陷就是使日常的物业运作复杂化(有可能还需要安装IC卡计费系统设备)。随着都市化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喜欢和适应简洁、高效的生活方式,按次收费显然和人们的追求相违背。不仅如此,对于业主的亲友来访、接受邮件快递、便民送货上门服务等都会带来很大的不便(耗费时间、需准备零钱)。这种收费方式直接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与简单高效的现代生活方式是背到而驰的,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第二种方式的好处较为明显,对于按户收费其计费方式非常简单,但弊端同样明显,其收费方式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特别是单位住户内居住人口比例有很大的差别,对小户型或居住人口少的业主最不公平(但如按居住人口收费,其计费方式相对更为复杂,且由于居住人口可能发生变化容易在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发生分歧)。另外,根据“谁受益谁付出”的日常生活常识,这种方式相对不为住在低层尤其是底层业主所接受,容易遭到这类业主的抵制而引起低层尤其是底层业主的连锁反应,造成一种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因为电梯费用分摊方式出现分歧而产生以拒交物管费等方式的对抗,最终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第三种方式的利弊与第二种方式相似,但相对来说,按面积收取电梯费其计费方式和物管费收费的计费方式相同,且不会发生计量变化,虽然同样不能解决低层、底层业主费用承担方式上的公平合理问题,但相对于第二种方式来说,更为科学、合理、方便些。第四种方式的好处是:如计算公式较为科学的话就可以基本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也充分考虑电梯的使用频率。唯一的弊端在于计算相对较为复杂,可能会引起部分业主的误解,也相对增大了物管公司的工作量。同时,计费的基数和系数也会因理解不同而出现较大分歧,在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范围以及具体计算方式上容易形成意见各异局面。此种计费方式虽然仍有缺陷,但相较前三种方式进步许多。为此,作者本人赞成实施第四种收费方式。三、电梯维护费收费的改革及探讨。1、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出台指导性文件。现代住宅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业主对自身的权益维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因电梯使用收费而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原有的物业电梯收费方式也显得愈加不合时宜。在这种状态下无论是物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单方面对电梯收费作出规定还是物管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都将是一个艰难、漫长而又充满争议和不同意见的过程。即便最后依少数服从多数定下了收费标准也因为缺乏权威性而受到持不同意见业主的质疑或抵制(当然,对于采用按面积计算电梯维护费的城市,物管公司直接向物价局申请收费标准就可以。但要进行系数改革,在未有政府指导性文件的前提下,漫长的谈判进程难免)。同时,物管公司在接手新的物业楼盘的过程中也因为缺乏权威性的指导意见而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就因电梯收费问题出现一个繁杂、反复的磋商过程。加重了物业管理的难度、纠纷风险及时间机会成本。近年来,有许多城市的政府主管部门意识到了物业管理中电梯收费的问题,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如江苏省常州市房管局就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中电梯的使用、运行、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部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类似的如成都、重庆、广州、哈尔滨等城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先后出台针对物业管理中有关电梯收费的政府指导性意见,这些都不失为对物业管理中电梯费计费方法作出了有益的改革探索。2、需要业主委员会的积极参与。政府指导性意见对于对电梯维护费的改革及推动仅是前提条件,业委会更应有所作为。虽然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的电梯维护费收费规定,但在各小区具体操作上,政府不会也无法干预太多。因此,作为小区业主最高“权力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应从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多和物管公司沟通协调,最终产生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操作方案。如果物管公司坚持执行显失公平的收费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罢免”物管公司。同时,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机构也应该在成立后对推动电梯收费改革积极行动。例如更换物管公司后与新入驻的公司在政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对电梯的收费范围及标准在本着维护业主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约定,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与业主、物管公司进行沟通,广泛征求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及建议。3、低层或底层业主依法应支付电梯费。低层或底层业主是否需要承担电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作为楼内全体产权人的共用财产,因此运行维护费用理应由楼内全体产权人共同承担。进一步解释任何业主都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只是对低层或底层业主来说,只是一般未行使或较少行使这种权利罢了,但不能因此而不承担电梯费用。换句话说即使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应该承担。同时,相对现代电梯公寓来说建设负一层或负二层的车库是普遍存在现象。低层或底层业主完全不使用电梯的现象几乎不存在。因此,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低层或底层业主完全不付电梯费用的理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低层或底层业主应该怎样承担电梯费用?虽然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其依法应承担电梯费,但从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合理的角度看,其所应该承担电梯费的范围、份额还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生活常识,该些住户因使用频率极少,因此少承担电梯费是符合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也符合人们的日常思维习惯和价值标准的。这一观点在常州、广州等城市已付诸实施,并逐渐得到业主们的认同。为此,低层或底层业主承担较少的电梯费用,高层的业主承担较多的电梯费用完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更容易推广被广大业主所接受。
一、 改善与业主的关系,增强与业主间的沟通。树立真情一片、关爱一程的服务理念,妥善解决业主提出的实际问题,是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的先决条件。为了改善业主关系,工业城管理处服务人员通过无偿为业主代理物业出租;无偿为业主提供小家电维修、理发及健康知识咨询;为老、弱、病、残、孕的业主提供义务劳动;举办各种联谊活动等,搭建与业主沟通的平台,从而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服关系。对于客户提出的实际问题,认真对待,全程跟踪,及时反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拉近与业主之间的距离,积累情感。另外,通过开展客户意见调查,广泛征集业主合理化建议与意见,由部门主管亲自处理,提升物业企业在业主中的公信力。二、在物业服务实践工作中,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处理业主投诉是物业企业客户服务工作的两大难点。为此,动之以情,晓知以理,合理运用情、理、法妥善解决投诉,对于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非常重要。首先,以情动人。引导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目的、服务范围、收费的标准等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工作中情感互动,使业主通过物业公司的亲和力服务感到亲情无处不在。其次,以理服人。绝大多数业主是通情达理的,通过换位思考,依据物业服务的行业规范,创造一个物业企业与业主间平等沟通的平台,同时广泛征集业主合理化建议,共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再次,依法收费。物业企业与业主间属契约关系,双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法定依据。物业公司可以对少数恶意欠费的业主提起诉讼,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不得已才能为之。实践证明,运用情、理、法来解决业主投诉,在物业服务收费工作中已经奏效。三、人性化的物业服务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物业服务费用的收缴率,但强化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在物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对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规章制度,企业的制度就是法律,任何员工都必须遵守企业的制度,每个人不是在为企业经理遵守制度,而是为企业的生存遵守制度,因此没有人能够例外。企业采取制度理事,制度律人,使其逐步引导到员工自我管理阶段。另外,作为管理者,我们应该认识到员工的需求层次,要让员工有安全感,有实现自我价值的可能,让他们感觉到真正的实惠。如果把这些视为企业必须的投入的话,那作为产出,员工的回报则是无法限量的。要善待理解和尊重每一位员工,使员工个人价值的实现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团队凝聚力,因为团队的力量永远高于个人的能力。所以说制度建设与队伍建设对于提高物业收缴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总结日常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为业主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在业主资产增值及特约服务方面,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战略合作伙伴型的服务项目。比如,房屋出租、装饰装修、搬家、法律咨询等,使独具特色的增值服务成为物业企业服务的亮点,将对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起到积极作用。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牵扯到千家万户,是涉及每个业主切身利益及社会安定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物业服务费的收缴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程序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业主的满意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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