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合同又称什么

法律文书

法律合同又称什么

2,合同一词单独使用并发展成为一种文体的名称是在什么时代

"合同"一词单独使用,并发展成为一种文体的名称,是在:(唐代)。

合同一词单独使用并发展成为一种文体的名称是在什么时代

3,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分别发涵的行为 在合同发上属于什么行为

要看函的内容。起码是告知行为。
首先这三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发函的内容是什么?不过我建议你去律师事物所咨询或者在法律网上查也可以比这要快更全面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分别发涵的行为 在合同发上属于什么行为

4,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具体是干什么的

法律事务的范围太宽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范围,不好描述 合同管理不知道你说的是流程管理和具体的合同的草拟,审核等降低合同法律风险的工作 流程管理,主要是根据公司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分类,流转,归档等 合同的草拟,审核、商务谈判、风险控制等一方面需要法律专业领域的积累,另一方面需要专业的文字功底和文书能力,不知道你说的工程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建筑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领域会非常多,一个工程的合同经常会上百,需要非常高的专业素质。 建议你积累相关法律领域的知识,并提高合同草拟和修改的能力。 合同方面推荐基本我个人觉得不错的书 《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吴江水 《思维的笔迹》 高云 如果涉及英文合同,可以看一下吕立山的《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5,正规的合同是什么字体几号字

小四
仿宋体。二号。文件的字体均使用仿宋体。标题的字号选择二号、加粗、居中,与正文间隔一行。正文、落款及日期的字号均选择小三号。二、段落格式(一)应有完整正确的标题。(二)正文段落的首字要空2个字的距离。正文中分层次使用的序号为:第一级使用“一、”“二、”“三、”……同时要选择加粗。第二级使用“(一)”“(二)”“(三)”第三级使用“1、”“2、”“3、”第四级使用“(1)”“(2)”“(3)”(三)要有落款和日期。1、落款应使用“右对齐”,与正文间隔一行。2、日期应使用“年月日”格式。日期位置应调整至落款正下方。三、其他(一)篇幅在2页及以上的,应插入页码,页码选择位于“居中”。让客户觉得份量足,律师费没有白费。合同的签字版一般要用顶级的打印纸,比普通a4重一倍。、

6,请问义务这词在法律上是怎样定义的

“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逼迫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关于强制的程度,不同的法律会有不同的要求,也会有不同的结果:0,在刑法里,对于强制可能有暴力,强迫,胁迫的差别。但这也许不是你想关注的。1,你可能是想知道在民事领域里的,胁迫是怎么界定的。但是我并不准备给你界定暴力,强迫,胁迫是什么意思,或者有什么差别(因为实在是很麻烦)。2,在民事领域,合同法有规定,对于基于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在你说的情况下,不是很能表明什么情况(几乎不能分析)。假设,a如果被胁迫的人没有借钱的情况,这可能会引起刑法上的问题。b如果在借了钱的情况下,这里信息还是不够,因为对方只是说明可能不让你走,还没有进一步的行为。你是可以走的,如果有走不了(比如关门,扭打)这种情况,如果是轻微的,对方可能是自助行为。当以上情况出现超过一定程度,比如关门锁住超过24小时,扭打致其轻伤以上的,就可能导致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3,上面我只跟你说明了不同程度的强迫程度,后果由什么不同,你可以感受一下。也许,我还没有给你讲清楚逼迫到底是什么回事。但是,仅仅是逼迫一个词是不足以产生法律后果的,逼迫是修饰动作的。法律上只接受胁迫等固定的词汇。而且,胁迫,强迫,暴力等也只是修饰行为的,行为就要通过具体动作表示出来,我们最终只界定表示出来的动作。就是说界定的是行为。强迫是有主观性的,我们必须要借助客观的动作或者结果来表示强迫可能具有的结果,这需要举证(如果我再跟你说主观和客观又怎么转换,我想你肯定不愿意听了所以就到此为止)。4,回答完毕。

7,各种不同的合同种类的划分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但这种分类并非绝对的。例如就运输合同来说,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委托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律依据适用不同
您好,按照具体情况决定。
主要是对各类型的合同根据其不同的特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为解决争议和类型化的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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