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咨询问题

你好,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你所谓的精神损失。至于车辆的分割,需要你们拿出主张自己主张的证据证明。
如果对方对你采取了暴力侵害行为,你进行反抗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法律咨询问题

2,咨询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如果因为你朋友拒交出或是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损失的,你朋友应赔偿公司的民事损失.未发工资与工作内容是两回事.你朋友的做法显然过激.拿了公司财物就等于职物侵占,当然你朋友的性质较轻,一般不作刑法追究,但若是行政责任还是有可能会发生的.如果能证明是你朋友在操作中导致损失的,公司自己可以向你朋友追偿,但是赔偿的额度有限,工资不够扣的话,还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不会再追究.最后祝你朋友好运!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户口必须在同一个地方,所以婚后夫妻双方的户口可以在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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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法律的一些问题希望咨询一下

1、你明白你说的利息约定是多少?2万元6年时间利息为3万7,?2、自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利息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3、你可以详细计算案件的利息,如果已经超出,可向法院领导反映。祝你好运@
只要没还清,都要算利息的,谁跟谁借钱都要算利息的呀,除非原告不再追究判决以后的利息,否则就只有还完为止了,可是我就不明白了,倒底还差多少,这利息怎么算的,应该是按国家活期利率算吧。你自己最好把钱数跟法院确定好,然后看看怎么还合适,一次性还清就没有利息这说了,如果老这么拖着,老得有利益。法院不支持高利贷吧。哈哈!
领导的行为确实是不对的!不知道你朋友是否已受伤?如受伤可以请求他赔偿医疗费等,如经鉴定达轻伤以上,领导及那5个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向派出所报案!

关于法律的一些问题希望咨询一下

4,如果有法律问题去哪里咨询

用过一个app,叫好律师在线,还行。现在科技发达,渠道有很多,但是背后都要依托人所以一般都建议您带着咨询的问题有关的全部材料找到一个懂得的,靠谱的人当面咨询。因为:第一,无论依托哪种渠道,要找到愿意尽心帮你的人才能获得最大的帮助;第二,他的水平要能帮你解决你的问题;第三,精确的回答需要建立在对事情的准确,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所以需要查看相关的材料,了解相关的情况。综合以上原因,推荐带着材料找人当面咨询,如果你有意在以后的过程中委托法律工作者,律师等法律人士代理,还能在见面的过程物色下。
你好,我想问一下,前年我跟房开商签认购书,之后才知道该放盘出现问题,故不再签购房合同,现房盘已由其他公司接管,但我认购的那套仍由原公司老板个人出售,价格翻倍,请问是否能得到原来的价格。
一般是找家附近律师事务所或者上法律援助寻求帮助。如果身边有熟悉的律师可以先咨询一下。
你好可以去找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比较靠谱,比较准确的。

5,咨询法律问题

您好;首先<>明确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种违约金:   1.用人单位出资让劳动者去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但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且按约定期限逐年递减.   2.关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可以约定竞业期违约金,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就职.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离职后原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不能到同类单位任职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算违约. 其次,甲方要求赔偿培训损失应该是要求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其实际培训费用(还需剔除约定的服务期已履行的期限所承担的培训费用)。 最后,若是约定的服务期已满或者当时未约定服务期的,则乙方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告知即可;若是仍处在试用期,则不需要承担培训损失。 希望可以帮到您!
不是一回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鉴定实际上是叫工伤认定,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说的,他依据的是劳动法。而伤残鉴定解决的是伤残程度的问题,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他依据的是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工伤认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而伤残鉴定方面的赔偿,不一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法律问题咨询

1、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肇事司机应构成交通事故罪,应依法被判处刑罚。 2、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均收入计算,乘以20年,(如死者已过60岁,每加一岁减一年,最少赔5年)。 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少赔5年)。当然要赔的只是死者所负担的扶养份额。例如:死者有一未成年子女,赔偿该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岁 - 实际年龄)/2(因其配偶也有扶养义务) 4、还有必要的交通费用等。 因此事已够成交通事故罪,故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一般情况下,肇事方为了能减轻处罚会与受害方和解,此时的赔偿金计算只是参考。可以依情况而定高、低。 最为重要的是,现在车辆都有交强险,即保险公司在122000元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份如有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赔偿;无商业保险或超出商业保险范围的由车主赔偿。

7,法律咨询

单纯法律咨询 :如果情节明了,案情简单,一般不收费, 重大、复杂 案情在200元以下。 昆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2  第三章 收费管理……………………………………………4  第四章 过错责任……………………………………………6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7  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可委托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律师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九)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就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应事前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调整。但因组织机构或者人员等变动造成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及时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  本条款所称标的额,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约定的标的金额。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一)诉讼案件;  (二)婚姻继承案件;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与委托人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为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确需调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后确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办案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委托人支付。已经收取的办案费中,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等。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加强成本核算,照章纳税。  第四章 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委托人预收款项。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全部预收款项中扣除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余额退还委托人。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所称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标明价格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 未在委托协议中载明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时限而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  (六)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同时废止。
06年出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甘肃某中专学校一名未成年学生,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校门口值勤,被一辆失控的客货两用车撞成重伤,造成终身性伤残。学生的母亲不但向肇事司机索赔,还将学校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在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究竟在事故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之前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和司法机关,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教育界、司法界和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画上了重重的一笔。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受害人亲属要求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但学校是否就此可以免责了呢?根据基本法理,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学校免责的唯一条件就是学校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侵权人完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学校即使有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而侵权人又无力赔偿或只能部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对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既不是过失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不是事实上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如果存在第三人无赔偿能力或者故意逃避诉讼的情形,则学校将成为实际责任的承担者。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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