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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是什么意思

一般就是指企业,如果是自己企业招聘,那也就是招聘单位

用工单位是什么意思

2,用工单位这么做合法么

你好,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你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谢谢,望采纳!

用工单位这么做合法么

3,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中介公司与劳动者两类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关系不同。用工单位直接和劳动者签的,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中介和劳动者签的,就中介和劳动者而言,同样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没啥关系,而用工单位和中介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注意是“劳务”而不是“劳动合同”)。
没办法,你现在属于合同工,就是单位要你走,你就必须走,因为你的合同不是和他签的,而是和他外挂的劳务公司签的工资的确和正式工没多大差距,但各种福利都没有或者说大打折扣如果你现在没有其他的更好的工作,那么只好干下去,至于转正,那只是美好的幻想,因为你想想看,有多少合同工想转正,不争得头破血流才怪

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中介公司与劳动者两类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4,急问离职了劳动手册里用工单位栏需要填写什么内容吗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合法原则,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平等地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能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另外,劳动合同的生效是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双方签字盖章即在约定时间内产生法律效力。 视情况而定,“用工单位”一栏和“(盖章)劳动部门”一栏都填写较为完善。

5,劳动法对那些用工单位适用

根据《劳动法实施细则》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只要是劳动关系就可,工商营业登记起子号的也符合,公务员,军人等等人事关系不算,保姆,护工等雇佣关系不算
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你好!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由此可见,寺庙用工也应遵照上法执行。但,你首先必须得搞清楚你是直接与主持或主事协商的用工?还是与其他承包人或中介手中发生的用工,是否承诺在先是义工? 阿弥陀佛~~~

6,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仅供参考
看是在岗上猝死的还是在家猝死,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亡,按照工亡处理,如果在家猝死的,用工单位也就需要支付5000元丧葬费,如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需要其供养,还需根据供养人数支付相当于数月当地最低工资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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