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无效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怎么区别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15 0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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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怎么区别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另外还有个前提: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2,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已登记有效吗
《担保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无从谈起。无效抵押合同是从合同,随着主债务变化而变化比如如果主债务的债权人换了,那么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自动更换同样,主债务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主债务没了,抵押物所担保的对象就不存在了。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以后登记机关是否就要承担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存在只要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抵押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是缔约人自己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登记机关有违法行为;二是提出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三是这种损害与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法院对抵押的房产不予认可,只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合同的借款也就是主债务合同的效力不会因为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所以合同的借款是有效的,利害关系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已经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有效吗
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如果没进行抵押登记,那么就会产生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不成立的情况。出现的后果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赔偿损失。1、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效率(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之间的关系我国《担保法》依照抵押物的性质,来肯定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的关系。对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开始生效。《物权法》对此作了修改,规定:●抵押合同(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条件)成立即生效。●抵押物登记:非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即抵押物是不是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率,只是1种法定的公示方法,产生对抗第3人的效率。(2)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效率●不动产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然协商方式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其效率如何认定。●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未设立;●依合同约定的抵押物登记义务归属来肯定双方责任大小,为背约责任,依照错误程度赔偿。如因登记机关的缘由未办登记手续的,因我国还没有建立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其法律后果只能由当事人承当。(3)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效率●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善意第3人第3的范畴:是不是不知晓抵押物已抵押,并支付了对价。
5,书面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是否有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抵押担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抵押物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才生效: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房产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房产抵押合同虽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发生效力,致使合同不成立,但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负有谛约过失责任,即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抵押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且造成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若两者同时存在,抵押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若两者不存在或只存在一种情形,抵押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法律依据是: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条第1、2项的情形,正是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第3项是在法律不便将现实中的所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一一列举而归纳在一起,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这体现了法律授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中最基本原则之一,人人应当遵守。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就看他是否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若一方既违诚实信用原则,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抵押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系第一款)。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系第二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合同不生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抵押合同有效未登记,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能要求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分开的,要分别判断。1、如果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则抵押合同有效。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合同责任。2、抵押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抵押权未成立,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抵押合同有效,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下,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4、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后果是不设立抵押权,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抵押权才存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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