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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①无偿、②单向、③连续等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税法与税收法律关系的关系

一、税收和税法的定义   1.税收的定义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无偿性;(2)强制性;(3)固定性。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2.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与税收法律关系的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由 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既是税收征纳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侧重于国家依法强制征税和纳税人依法无偿纳税的内容;又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侧重于国民收入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国家由此形成自身财政收入的全过程。

税收法律关系由 构成

4,税法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基本要素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客体,一般包括商品、所得、财产等。税基,又称为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4、税目。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品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和细化; 5、税率。税率是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包括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几种基本形式; 6、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丛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和日期; 8、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交纳税款的地点; 9、减税免税。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特定主体或客体予以减税或免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除; 10、罚则。税法罚则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否定法律后果。 11、附则。一般是指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

5,税收与国家经济财政法律之间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政权机关依据有关税法用经济手段强制征收企业公民部分经济收入的政府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是经济调节的杠杆,有强制性。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从财政收入的构成来看,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居于主导地位。随着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国家之间战争的发生、生产社会化所带来的国家职能扩大以及其他原因,使各国政府开支迅速增加,亟需开辟多种财源以资弥补,从而公债、专卖收入、公有财产收入、行政规费收入以及其他名目繁多的杂项收入等各种财政收入形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但是,亘古通今,在历代各国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却一直保持着它的主导地位不变。税收来源的充沛与否,至今仍然是衡量各国财政基础是否稳固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财政对经济的作用来看,由于税收与社会再生产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息息相关,联系密切,并且直接调节着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影响到各个经济主体的切身利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它还是国家财政反作用于经济的一个重要杠杆。财政的经济杠杆作用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税收体现的。 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刚性看,税收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并且有其自身运行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不是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所可比拟的。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是一个老话题。如今,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知识经济发展迅速,这些无疑都预示着税制将随经济的发展而面临新的创新和发展。大家都知道,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决定税收,税收依赖于经济,然而,税收还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6,怎样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例如:纳税人发生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等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从而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例如:某企业由工业生产变为非商品经营,则由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营业税,税收法律关系因此而变更。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例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设后,某些纳税人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大厅的设立,也会带来税收法律关系的某些变更。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例如: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原有的许多个案减免税取消,纳税人由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变为依法纳税,类似的税法修订或调整,都使税收法律关系发生量或质的变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例如: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纳税人往往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被迫停产、减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得到批准的,税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一)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而纳税义务产生的标志应当是纳税主体进行的应当课税的行为,如销售货物、取得应税收入等,不应当是征税主体或其他主体的行为。国家颁布新税法、出现新的纳税主体都可能引发新的纳税行为出现,但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纳税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二)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例如,纳税人发生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等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从而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②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例如,某企业由工业生产变为非商品经营,则由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营业税,税收法律关系因此而变更。  ③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例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设后,某些纳税人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大厅的设立,也会带来税收法律关系的某些变更。  ④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例如,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原有的许多个案减免税取消,纳税人由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变为依法纳税,类似的税法修订或调整,都使税收法律关系发生量或质的变更。  ⑤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例如,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纳税人往往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被迫停产、减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得到批准的,税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三)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是最常见的税收法律关系消灭原因,它包括纳税人依法如期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使纳税义务强制地履行这两类情况。  ②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我国税法规定,未征、少征税款的一般追缴期限为3年。超过3年,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即使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不能再追缴税款,税收法律关系因而消灭。  ③纳税义务的免除。即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纳税义务免除,税收法律关系消灭。  ④某些税法的废止。例如,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后,原有的“烧油特别税”废止,由此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⑤纳税主体的消失。没有纳税主体,纳税无法进行,税收法律关系因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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