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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生育保险津贴怎么计算

武汉生育津贴领取金额与产假天数、单位缴费基数等因素有关,其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武汉市生育保险津贴怎么计算

2,武汉市生育津贴怎么领

生完宝贝后第4个月带上出院小结等到社保办理,大概2月后到账。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领取生育津贴的流程与在武汉市生育领取生育津贴流程一样

武汉市生育津贴怎么领

3,武汉生育津贴怎么算

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按产假天数计算。社会保险法上有明确规定。
按法规做法,本来是公司照常支付你的每月工资(可能是按原先工资的一定比例),医保中心4个月后打到公司账上的那笔津贴,跟员工没有关系,归公司所有,是国家补贴公司的。但是,现在一般小公司的作法,都是4个月后公司收到多少津贴,就直接一次性把这些钱给员工。至于能拿到多少钱?=你生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武汉生育津贴怎么算

4,武汉市生育津贴怎么报

产假:顺产3个月 剖腹产4个月 也可根据各个单位情况延长(不能缩短哦) 生育报销也是每个单位都不一样,但都要凭住院发票报销 生了之后去探望一下产妇和宝宝咯,你们有工会吗?这一般是工会组织的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领取生育津贴的流程与在武汉市生育领取生育津贴流程一样

5,在武汉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高达2万左右的生育津贴如何领取呢?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即: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个月以上并且还在持续缴费,且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举例说明,今天是6月1号,可以正常参保7月份的社保,8月10号之后可以登录支付宝做生育就医登记,针对8月10号以后分娩的宝妈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我们缴纳的是城镇职工社保,生育险其实包含了产检、分娩、津贴三项。根据武汉市的最新政策,1、首次产检费用标准:在市、区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减免185元。2、中期和晚期产检:515元。3、分娩最高可以减免3900。如果您是在武汉市产检分娩,等到生育就医登记审核通过之后,直接持社保卡就可以结算;如果您在外地产检分娩自己先垫付现金,后面联系所在单位报销。等产假休完之后可以联系单位报生育津贴,报销的时效大概都是三个月左右。如果你没有社保也可以找单位代缴社保。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领取生育津贴的流程与在武汉市生育领取生育津贴流程一样
要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基本国策,二胎也能领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这个可以提前去问问你们公司的行政,一般他们都会来协助办理的

6,请问武汉市生育津贴大概有多少报销的流程怎样的什么时候报

  在武汉,生育保险也是只能经由工作单位或挂靠单位办理,连续参保6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统筹 到当地社保问问才好。因为挂靠单位办理社保,是五险合一,全部一起办理,不能只办理生育保险,而且,挂靠单位,意味着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都得自己出的。月度至少得交500多元,要是半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你至少得交3000多元。生育保险在分娩住院报销上,自费费用除开最多报3000元左右(固定费用),然后是生育津贴三四千元钱。  先办理“生育服务证”就是准生证,再带上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表登记并指定分娩医院等,经审批合格的,到时候凭登记表、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直接减免生育基金统筹部分,至于生育津贴,出院后,凭出生证明、出院小结、填表登记(单位社保经办人办理),等社保把生育津贴打到单位账户上,就可以到单位领取了。  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文件规定:生育医疗费有: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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