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合同标的额

合同的金额。

什么叫合同标的额

2,有个法律问题争议标的额是合同金额还是需要赔偿的金额

争议的标的额是 合同的金额 之前我也遇到这个问题,我问了欧阳九的。
在同一个合同里如是讲金额的话是一个意思,说法不同而已。

有个法律问题争议标的额是合同金额还是需要赔偿的金额

3,咨询合同标的额是什么意思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额是指咨询合同涉及的金额总数
指金额,合同签的金额

咨询合同标的额是什么意思

4,合同里面要不要签总金额在法律上要什么影响

协议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法律没有具体的明确限制,一般而言,只要签订协议是自愿的,并且合同内容不违法,是有效的,缺少的内容,之后可以合法补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合同效力会大打折扣,可能会被宣布合同无效,并让补交各项税款。 其次,对买卖双方来说,又各有不同风险。 1,从卖家看,可能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从而蒙受经济损失。 2,而从买家来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要再次进行交易时,在不满足免除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故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打了一次亏本的算盘”。

5,营改增后造价合同金额含不含税等合约造价管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将给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做简要探讨。“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 整个造价的 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 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 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 相对应的增值税税 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 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 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 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 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 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 66 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 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 税负为 83%;而实际 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 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 5.8%,约增加 2.8 个百分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当营改增后, 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建安造价 =(利税前费用 +利润 +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 +进项税额) +利润 +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销项税额

6,造价合同金额含不含税等合约造价管理5大关注点

如果不注明含税与不含税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纠纷因为建筑业增税是11%差11%对哪个企业来讲都是不会让步的所以合同中必须注明至于开票与否这样的问题可能涉及到不列收入走账外哈
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将给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做简要探讨。“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 整个造价的 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 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 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 相对应的增值税税 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 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 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 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 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 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 66 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 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 税负为 83%;而实际 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 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 5.8%,约增加 2.8 个百分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当营改增后, 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建安造价 =(利税前费用 +利润 +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 +进项税额) +利润 +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销项税额

7,应收账款是以实际发生额处理还是以合同发生额处理怎样区分呢

按照开票金额,即实际发生额处理。只要你开出发票了,而且没有收到钱,才是应收账款。合同金额是一个预计金额,在实际交易中不一定必须按照这个金额发生,这样按这个确定应收款是没有意义的。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基础交易合同名称基础交易合同编号应收账款付款人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发票号备注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 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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