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相结合

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群众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前提略有不同。一是在一般区域,二是在厂矿、城镇、集镇和村庄等密集地区
你有没有看清楚啊?第一个是导线边线(也就是最外面的那根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点再往外延伸的距离,这个安全距离是指的供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这个范围内线路架设之后就不允许有建筑物,如果你要建设的话之后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强行拆迁,而且不会给你任何补偿。另外一个是导线的边线和你房子水平距离最小的安全距离(意思是再这个距离之内你安全,超过这个距离的话你最起码会受到感应电压的危险。一个是电力设施安全区域,一个是电力设施安全距离。

3,高压线挂警示标志是法律规定吗

是的,相关条款如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按照电力线路管理规定,高压线(1万伏以上(含))不允许挂在居民墙上,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220伏电力线路可以挂在居民墙上。
是的

4,架空电力保护区不得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①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②种植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③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挂物或者使用钓竿、钓线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物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5,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禁止行为有哪些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距离作了说明,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10千伏为5米,变压器下5米范围内不能建筑和种植,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0.7米,通电后就形成了一条线路走廊。不一定触碰电线才有触电的危险,只要在安全距离内就有可能触电。碰到雷电天气时就更加危险了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6,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行为有哪些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2、向导线抛掷物体;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2、向导线抛掷物体;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文章TAG:电力  设施  保护  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