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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婚前买的属婚前财产,可以拿走。
共同财产是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各自的东西归各自,你可以带走。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不会的,谢谢,望采纳!
除非夫妻两人有另外约定,否则婚前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附婚姻法条文: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生活在一起后,共同打拼得到的财产,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6,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赵志强与汤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志强提出结婚,但汤某提出要求将赵志强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自由支配。赵志强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单到期后再转至汤某名下,汤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赵志强和汤某登记结婚,同时赵母送给汤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汤某讲究吃穿、挥霍无度,赵志强渐渐不能适应,开始时赵志强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汤某非常不满,于是两人感情恶化。2001年5月,赵志强提出离婚。汤某提出,离婚可以,但赵志强必须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志强认为,12万元人民币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给汤某,并且婚后由母亲送给汤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收回,因为这笔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才赠与的,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理应收回这笔赠与。住房系自己婚前购买,不能给汤某。两人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严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递交诉状,请求*依法判决。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那些?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解释,即夫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这一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的解释还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与的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如家电、金银首饰等)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本案中,赵志强和汤某所居住的房屋虽然系赵志强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况且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到8年,应为赵志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志强母亲赠送给汤某的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赠与行为不仅明确了赠与对象,而且财物已实际支付,不得随意撤销,所以赵志强要求汤某归还赵母所赠2万元人民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汤某要求赵志强将婚前许诺赠与的12万元人民币划归其名下,*是不应该支持的。这24万元人民币是赵志强的婚前储蓄,虽然赵志强许诺将12万元人民币赠与汤某,但赠与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与人达成协议,也就是赵志强许诺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赵志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赠与行为方能生效。本案中赵志强虽然答应赠与汤某12万元人民币,但并未实际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该项行为,应视为对赠与意思的撤销,所以汤某无权索要这12万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赵母赠与汤某的2万元现金,赵志强和汤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汤某一分钱没赚)以及婚后所得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则属于赵志强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制度。对于夫妻法定财产制,一方面,婚姻法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婚姻法也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某些财产归单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所谓“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谓“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下列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上述依据夫妻法定财产制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外,夫妻还可以依法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的某些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这些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结婚后共同产生的共有财富,因此,在离婚时一般要把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比例的方法来分割夫妻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更详细资料和相关案例请到网上查找,比如,四川婚姻律师网,内容比较全。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项报酬,在现实中,以红利、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餐补、服装费等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都可以视为工资性收入。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的收益、入股收益等。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其中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故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这里指的“所得”是权利的所得。如继承权是在婚前取得的,即使继承的财产在婚后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即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论在什么时间取得,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指夫或妻一方以个人投资所获得物资利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预期收益。这里的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约定婚后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 “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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