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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用地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④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总的界址坐标,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税凭证,⑥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⑦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之规定是什么

第58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之规定是什么

3,土地登记程序有哪些

土地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程序申请. 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者名称、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土地所有权、土地 ...
土地登记程序申请. 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者名称、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土地所有权、土地 ...

4,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怎样申请土地登记确认土

答:《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定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5,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包括哪些内容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一)申请人名称、地址;(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权属来源;(四)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还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纸;(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二条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个人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四邻、居(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开具证明。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到实地进行地籍调查。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项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人、所有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三)土地使用人、所有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四)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于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异议书和有关证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书进行调查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对有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予登记。
同问。。。

6,如何进行土地初始登记

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以登记为准。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草原法》第11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等。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因人民*、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此外,还可能产生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知识点什么是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国有还是集体的?(一)未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红头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或《机关任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原件各1份)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征地文件及红线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单位红头文件,地上如有建筑物,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复印件1份)、契税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各1份)7、其他证明材料。
1、土地初始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具体程序上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五个步骤。  土地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  2、办理个人商品房土地证需提供资料  填写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一张;提供房屋有权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有土地分割登记证的要提供土地分割登记证。  3、办理房改房商品房上市转让土地证需提供资料(别墅、商业、办公除外)  填写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一张;提供房屋有权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提供房产买卖协议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提交原房主的土地证原件;原房主没有领过土地证的需提供证明或提供原房主购房合同。  4、办理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土地证需提供资料  填写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一张;提供房屋有权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提供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解困房提供购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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