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全文,侵权法关于侵权损失赔偿都有哪些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8-30 15:20:55
本文目录一览
1,侵权法关于侵权损失赔偿都有哪些规定
第105条 承当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当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能够合并适用。
2,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详细的那只有全文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10-29/26/36209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5260
3,与侵权有关的法条
狭义侵权相关:侵权责任法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义侵权相关:(增加)物权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保险法劳动法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
4,2010年7月1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要为“过度检查”埋单。遭遇“过度检查”,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纠纷中,对于证据的搜集,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网站要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填补了高空抛物伤人等诸多空白。
5,侵权责任法 律师法
我想楼主可能没有认真看法条的文字.""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和""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比一下,多了一个条件,就是律师是违法执业或因过错.<<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你看,都加上了一个前提条件的.所以在学法律时要细心的.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6,责任侵权法医学方面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更改一下: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责任侵权法》,可以上网搜索全文,自己研究。
文章TAG:
侵权 侵权责任 责任 全文 侵权责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