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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车位可以出售吗

买卖的说法主要是针对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可以租赁或支付费用获得使用权(长期),形式上是用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大量的小区只有人防车位,小区业主也只能通过受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或长期租赁来拥有固定停车位,毕竟车位越来越稀缺高价,用这种方式“买”人防车位,这也是现行政策下可行的方式。当然,保险起见,还要落实开发商是否在人防办办理登记手续,是否缴纳了人防工程使用费用。
可以出售,但是出售的是使用权,不是产权,比如产权车位卖10万,人防车位买个七八万,使用五六十年这样,跟建筑同寿命

人防车位可以出售吗

2,人防车位办不了产权证能卖吗

《人防法》虽然规定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并未明确防空地下室及人防车位的产权到底是属于国家、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开放商、物业、业主都是无权买卖人防车位的,只是目前国家睁一眼闭一眼。所以人防车位是办不了产权证的。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各地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如江苏人防和物业法规规定: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而宁波市政府令规定:防空地下室中的人防车位只允许临时出租,且租期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产权或使用权。但是多数城市并没有明确规定。地下车位产权纠纷由是滋生。尽管法律规定防空地下室及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有律师认为,小区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目前开发商并不是防空地下室产权人,使用防空地下室需要到人防部门申请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目前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期限是5年。所以开发商根本无权出售人防车位使用权,更不可能出售使用权20年、50年甚至70年。车位能否销售的唯一标准,就是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3,人防车位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4,车库做不做人防有没有什么规定还是必须做啊

大老哥:很多的,几乎每个楼盘都有。 快房网网友:车库销售无产权,那付的钱是70年使用权吗?非人防车库也只出售使用权? 大老哥:是的,也是一样的,其实业主根本搞不清,那儿是人防,那儿不是人防。 快房网网友:如果一个楼盘里,有人防车库和非人防车库,售价相同是否有问题呢? 大老哥:这个开发商说了算,因为人防工程也是谁投资,谁收益。 快房网网友:开发商买车位时给看一个局部图纸,没法看整个地下层平面。 大老哥:应该有整个平面图的吧,不知道为什么只给看局部。 快房网网友:施工图不给看,买了才给一个楼层平面看,而且还在就方案阶段。户型之间如何组合,是不给看的。 大老哥:搞不清楚,开发商为什么这样做。 快房网网友:为避免买家麻烦,如设计时设计院在人防工程内画了停车位,那这个图纸人防报批通得过吗? 大老哥:报批时肯定不会划车位的。 快房网网友:画建筑施工图是我的工作,但近些年做工业建筑了,民用关注少了些,单只给我看户型图,也能判断此户型在楼层的基本情况,如窗口朝走廊或采光井,判断绝不失误。 大老哥:那肯定的。 快房网网友:有关丁桥颐景园是否有人防车库的事,我只能找新中环问了,他们设计的。 大老哥:按规定新建设住宅都有一定比例的人防工程,否则办不出施工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应该是清楚的。 快房网网友:我看到的就是一堆车位,一道墙一扇,通向所选塔楼地下投影部分的门。 大老哥:这个具体我也不太懂。 快房网网友:我只是想知道,给我看的车库是否在人防工程里。售楼小姐含糊其辞,说不分人防非人防。丁桥这些楼盘也是怪户型连篇,没办法,为了开发商的利益,好地块户型就先靠边站了。 大老哥:可能售楼小姐也分不清楚的。据说下沙有个别楼盘,人防部分的车位,要便宜一些的。 快房网网友:告知消费者人防非人防还算好的,干脆不说或不知道,也就这么过去了。要给我看全图,我肯定看得出来。多年前温州的红日花园别墅建筑,我做了不少。 大老哥:你是设计师当然行,我们外行就不行了,而且好多人根本没有人防的概念。 快房网网友:杭州银河家园也做了两幢,虽然自己是内行,但不得不挑个不像样的户型,也要在车库问题上纠结,在市场里,设计人员和普通消费者没什么两样。明知不可为而不得不为,这也是一种悲哀。 大老哥:没有办法啊,现在地下人防工程方面,无法可依。 快房网网友:平战结合,创造效益。 大老哥:给了开发商很大的获利空间。
看人防办的批复。人防办同意不做就可以不做。

5,房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使用权怎么处理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国家鼓励人防工程实行平战结合,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租,法规明确此类“必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不得出售意味着无法转让所有权,房产部门也不核发必建人防工程的房产证。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开发商为急于回收成本,受利益驱使不再按月出租人防车位,改为强行以长期出租或附赠等形式向业主变相出售人防车位,损害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当然,这里也有一种情况,有些开发商超出必建义务还多建了一些人防工程,这些超建人防工程是可以出售并可以取得产权证的,并且产权年限与地面建筑相同。产权车位可以出售买卖,它的使用年限一般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致;而人防工程有的可出售,大部分不可出售,要看项目具体建设情况。结建范围内的人防车位无法出售买卖,虽然可以租赁,但是其租期不得超过3年。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其他地区可向当地人防监管部门咨询。

6,地下车位有产权证吗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备注:民用建筑地下车位在政府的建筑区域规划中明确规定为全部或部分人防面积的,该地下车位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区)人防办,但开发商在和平时期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由政府或人防办开具的使用证书证明其享有的权利。
有产权证的,不过有的没有。看你说的这个是哪一种,下面是几种地下车位的形式:1.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能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2. 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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