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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担保法律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担保法第90条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释义】本条是对定金形式、定金期限的约定以及定金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虽然定金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是定金合同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一样,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人民*对当事人责任的判断。定金合同中应当规定被担保的主合同的情况、定金的数额和定金交付的期限等内容。其中交付定金的期限是定金合同中较重要的内容,因为定金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从交付定金后确立,所以,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以明确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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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担保法全文,原因是担保法全文很容易找的,而且担保法全文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担保法全文,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担保法全文,之所以这里的担保法全文比较全,其他地方的担保法全文网,可能不如这里的担保法全文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担保法全文,原因是担保法全文很容易找的,而且担保法全文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担保法全文,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担保法全文,之所以这里的担保法全文比较全,其他地方的担保法全文网,可能不如这里的担保法全文全面

担保法全文

4,担保法关于担保物的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担保法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条是对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的规定。一、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土地为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物。由于土地本身不具有流通性,故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三、公益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不能抵押。本项规定可以这样理解:1.公益单位主要指学校、幼儿国、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公益单位的财产主要是指教育设施(如教室、电教设备等)、医疗卫生设施(如病房、手术室、仪器等)和其他社会设施不能抵押,并非公益单位的一切财产都不能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这是因为作为抵押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因为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所有者已丧失其处分权,不能作为抵押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依照我国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也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违反该条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无效。抵押无效的法律责任是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过错来承担的,根据过错承担承担责任。

6,借贷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何鉴定连带责任担保?一是担保合同中明文规定了,二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还不出债务时,债务将有担保人承担,在债务还清后,担保人自行向债务人追债。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一旦认定主合同无效,则往往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里有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约定条款,也不能确保担保合同的当然有效。但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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