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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分内容给你,供参考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那么,大家知道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吗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第四条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三章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以上就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前还有效,没有废止。

4,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7、《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规定是怎样的

原发布者:三一图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有哪些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是对工程完成以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筑工程项目中对质量的要求是第一位的,尽管在项目完成以后也是需要对项目工程投产之后的质量有一个保修期的,那么这个保修期法律有哪些规定?▲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1、起算点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
“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有别于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二者之间可能存在重叠现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6,请问谁有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长临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长临高速公路总体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达到预期目标,制订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临公司、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优良工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各级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检验认可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不合格和资料不齐全不予签证。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对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  第五条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各项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实测项目评分和质量等级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检测试验结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分析,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工程质量达标,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  第七条 施工单位接到长临公司正式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安排组织进行施工复测,对设计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中桩地面线、横断面高程等项目进行全面测量闭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复测报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复测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长临公司。施工复测必须在驻地监理、设计代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施工复测报告》未经长临公司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 长临公司批准《施工测量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及控制参数,设置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要对施工单位的任何一项工程进行检测控制,且必须使用自设的控制点。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建立长临公司控制指导,监理监管,施工单位自检和社会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总监办综合业务办公室、中心试验室、驻地监理组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上到下直线巡查监督管理,技术质检部、现场巡查组对监理工作进行抽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自检体系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 施工单位建立项目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配备试验检测工程师、质检员、试验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负责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加强现场管理环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现场质量管理员,建立现场管理员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赋予试验人员、质检人员计量支付的签字权,确保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与施工同步,消灭质量管理上的空白。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质量管理员工作制度和奖罚制度进行核查和落实。  第十一条 长临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室设备、仪器数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检测项目的要求,未经计量部门检测标定合格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长临公司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挂牌上岗,并标明单位、姓名、岗位职务,以便工程质量检查时进行核对。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对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工序质量检查认可、施工过程检查控制、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中间交工证书签认、中间计量表签认,六道主要程序的严格把关,有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设计图等基础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最终签发《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施工单位即可进行分项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自觉按照规范施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坚持全过程巡视、检查,对主要工程和关键工程部位要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频率的3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对于已覆盖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处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监理工程师要签发指令文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长临公司现场巡查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控制,发现问题严格按照巡查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长临公司三方各负其责,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控,把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工程质量问题不被覆盖,不留工程质量隐患。  第十六条 当任一工序、某一部分或整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复测检查验收,确认各项质量指标(包括外观质量)均符合要求后,方给予签认。否则,不准签证,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各项表格和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其次检查各项质量指标及计算评定方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可给予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进行与本分项工程有关的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已被覆盖的任何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计量表》。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中间计量表的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其次逐表检查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签字是否齐全,再次复核工程的几何尺寸、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签认《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表》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开工前认真做好分项工程开工审批,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机械的核实,技术质量交底“三件事”;施工过程中采取加强现场检测试验和检查监督,惩劣奖优“两项措施”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行严格控制;完工后严格进行检验签证把关,凡是质量、资料不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给予签证,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每一个分项工程“质量优、资料全、外观美”。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放样测量,核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是否相符。如确认无误,即按设计放样,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测量工程师一起进行实地测量,对地形、地质、施工图、放样位置等各项指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开工。合同段起止点(段)的施工放样,必须与前后合同段的控制点闭合,平面和高程误差均应符合规定。如实际地形与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需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必须引进劳务人员时,施工单位应选择有劳务资质和有施工经验的劳务施工单位,要对劳务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管理知识考核,对其施工经历,业绩、信用等情况作调查,择优使用劳务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差,不服从监理管理,多次教育或三次返工、违约金处理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劳务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取消其施工资格,否则从限期之日起所做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层层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将控制高程、平面位置、几何尺寸、材料要求、配合比、施工工艺等技术质量规定,向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机驾人员及劳务施工单位当面交待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对砂、石、水泥、钢材、沥青等各种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准运进工地。  第二十四条 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质量管理员要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凡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工艺要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勤检查、多旁站,对主要工序和工程的关键部位要跟班监理,要加大圬工砌体破坏性检查力度。只要是发现问题,无论覆盖多深、多厚,必须责令彻底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及时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监理人员要按照不少于规范和标准规定检测频率的30%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验证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当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按规定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无论返工还是补救,均须进行重新检测,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第二十六条 长临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抽查,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对已完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以此督促各项质量规定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若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小于75分时,长临公司对总监办处以1万元违约金,同时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分项工程予以返工,并召开负面典型现场会,同时对项目部处以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返工项目造价的10%,且普通路基、构造物不低于5000元, 特殊桥梁、重点路基不低于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长临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任何时候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均可按照规定开具《现场质量巡查通知单》进行违约处理。工程质量违约金应按照检查人员对质量问题责任认定,分别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把工程质量违约金全部转嫁给劳务施工单位。长临公司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时,如认定监理人员具有责任,同样按照规定对监理人员给予违约处理。对管理有力,工程质量优,工程外观美,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规范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十分重视工程的外观质量,在保证工程内在质量的条件下,对外观质量严格控制,凡不符合“平、直、顺、美”标准的,必须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关,从工序认可到中间交工认可,都应亲自进行现场检验复核,确认各道工序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均符合规定,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规范,方能签字认可。  第五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以下情况负全部责任:①施工前的复测工作不认真,导致开工后才发现实际地形与设计不相符而需要增加路基土石方数量;②施工单位放样错误,或使用未经长临公司认可的图纸放样,造成的一切损失;③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返工、停工、不予计量的损失;④违反施工程序,审批签认手续不齐全,被处以停工、返工所增加的费用;⑤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路基边坡坍塌、构造物基坑坍塌、隧道洞身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坍方数量本身和因坍塌需增加的处治工程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以下情况负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错误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监理人员不到岗位,或虽到岗位但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未经返工处理即被覆盖,进行返工的损失;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不力”,造成完工后返工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长临公司承担属于长临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 长临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监督活动给予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被责令返工、通报的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还将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工程巡查  第三十四条 长临公司成立工程巡查工作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按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停工、处以质量违约金,同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机械、内业资料、检验审批手续等有关工程质量的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包括作息时间、现场管理力度、资料管理、各种台帐、工作业绩等)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向长临公司报送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巡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巡查工作职责,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对重点项目、关键分项工程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早、中、晚时间段要重点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一视同仁,对问题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第八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长临公司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治。  第三十七条 长临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第三十九条 长临公司将通过日常巡查,质量专项检查,劳动竞赛集中检查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进行综合打分评定,评选“工程质量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部分总则一、本办法适应于在xxxx井下施工的所有采掘工程,生产技术部代表矿部行使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职能。二、各施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三、施工单位按照总体设计和单体设计要求,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报请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批准,接到技术指令单或开工通知单后方可组织施工。四、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可按变更、补充设计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不按设计施工或私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五、每月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各施工单位要根据矿部下达的生产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作业计划。必须在22日前将生产计划实施方案、措施和劳动组织情况报生产技术部。按照生产计划落实班组,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六、采矿车间施工的采掘工程,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现场施工技术指导;外委施工单位施工的采掘工程,由本单位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施工技术指导。七、每季度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分析会。对本季度完成的采掘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考核评比,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第二部分施工管理规定一、施工人员必须在接到技术指令单或开工通知单之后方可开始施工,严禁不按设计施工、无设计施工、私自变更设计施工或在工程技术人员没有放点、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私自施工。二、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必须及时、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生产技术部相关技术人员,并按照变更、补充设计或新的技术指令组织施工。三、施工中必须接受安全环保部、综合计划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管理,并接受质检、监理部门的监督,施工资料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四、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xxxx相关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宁勿生产”。五、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六、施工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贫、损“两率”、降低材料消耗,严格成本控制。七、施工材料、设备等必须有合格的出厂检验证明。八、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有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九、所有掘进工程要求必须一次成巷。设计有水沟的巷道,水沟与大巷一起掘进,水沟距掌子面的距离不超过30米。十、所有正在施工的掘进工程及采场,必须排险彻底,照明充足。十一、加强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严禁用高压风进行通风。十二、加强爆破管理,按规定要求设好爆破警戒。第三部分现场管理考核规定一、采场不按设计回采,超宽度和高度施工,造成塌方,使采场不能进行正常回采,或者由于没有及时落实安全措施而使采场塌方冒顶,无法按原设计施工的,由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按矿量损失程度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二、回采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引起超挖,造成的毛石混入,对责任人每吨罚款30元,欠挖造成的矿石损失,对责任人每吨罚款50元。三、采掘工程施工中违规向相邻采场尾砂一侧挤压爆破。每次罚款200~500元。四、风、水管路、线缆吊挂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达不到标准化要求或出现漏风、漏水、漏电现象,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200元。五、凡出现影响生产超过24小时的情况,按生产事故进行处理;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六、充填管理1、采矿车间充填管架设人员未按要求架管或架管不牢固,每次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2、充填过程中因板墙封闭不牢固而造成跑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造成分段巷、采场出矿巷等严重污染的,罚款2000~20000元/次;并负责巷道清理,清理费用自理。3、对于充填管跑漏浆,给予采矿车间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严重污染的,罚款2000~20000元/次;同时负责清理,清理费用自理。4、因充填不接顶造成安全条件恶化、施工难度增大,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调查落实责任,不接顶连续长度不足3m的不予考核;3m以上6m以内的罚款500元/次;超过6m的罚1000元/次,同时支护费用由采矿车间负责,应该进行补充充填而未补充充填的,每次罚款1000元。5、采场验收后无特殊要求时,须在48小时内将板墙封堵完毕,等待充填,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200~2000元。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采场混凝土假底质量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一切补救费用。八、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掘进工程,除责令整修外,视具体情况按100~300元/米进行处罚。属自然因素造成的超采、塌方等,施工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确认是否免于考核。九、对粉矿损失较大的ⅴ#矿体采场,正常情况下须清理至尾砂面以下0.3m,为控制粉矿流失,每次验收均须取样化验,特殊情况下按照地质技术人员要求现场决定。十、采掘工程施工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并按设计打锚杆、锚网。现场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施工的作业面,除责令改正外,在工程验收时按验收规范进行相应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罚款500元。十一、回采过程中应合理布孔,减少大块产出率。大块产出率超过15%时,每次罚款200元。十二、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矿毛分离工作。铲运机司机、卡车司机及采区主管须正确回答生产技术部检查人员的提问,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对将毛石混入矿石或将矿石混入毛石中的人员,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并对相关领导进行连带责任考核。第四部分现场技术管理规定一、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下达《采掘工程开工通知单》和《采掘工程技术指令单》,分别交于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现场施工负责人。二、测量技术人员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情况,中、腰线须跟进及时,距掌子面分别不超过30m、15m;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须及时掌握矿毛变化情况,标注矿、岩边界,并根据现场变化情况下达矿毛信息通知单。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生产进度及现场安全情况,做好生产纪录,严格按照生产作业计划和设计监督、指导采掘生产。四、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人员未按技术指令或《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施工,须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单,落实考核。五、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原因影响生产时,要及时汇报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领导,共同研究和解决现场存在问题。六、在现场技术指导中,发现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或设计中存在缺陷时,及时向有关技术人员提出,完成设计修改、变更。并及时向施工人员下达修改变更后的技术指令单。七、在现场技术指导过程中,因作业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调整本区段的生产作业计划。违犯以上要求,视情节每次给予100~1000元处罚。第五部分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掘进工程执行《岩金矿山测量规范》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标准,具体允许偏差范围为:1、主要大巷的中线方向偏差≤0.2米,规格偏差≤0.1米,坡度偏差±1‰;2、川脉及探矿巷道中线方向偏差≤0.3米,规格偏差≤0.2米,坡度偏差±2‰;3、切采巷道、采场爬道中线方向偏差≤0.4米,规格偏差≤0.3米,坡度偏差±3‰;4、所有巷道底板距腰线的距离误差≤0.1米。5、硐室掘进。一般硐室的工程进尺,以m3为单位,实际开凿断面与设计断面比较(长、宽、高)正差不得大于0.2m;特殊硐室工程,按设计允许误差标准执行,对超出标准的工程量,不予验收,并以质量事故追究责任。6、所有掘进工程不得欠挖;欠挖工程必须修复。二、采场回采时须严格按照单体设计及分层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采场采幅及采高不得超欠设计0.3米,超出规定的采矿量不计工程量。三、控制爆破。1、炮眼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布置。2、孔间距要求:掘进工程周边孔间距不大于0.7m,排间距不大于0.6m;采矿工程周边孔间距不大于0.8m,排间距不大于0.6m。3、采场回采,要求顶板呈拱形、两帮直立,半孔率不小于50%。四、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以前通知生产技术部及其他相关单位到现场核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隐蔽,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五、混凝土浇注和喷射混凝土工程按照《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混凝土支护工程除责令整改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第六部分采掘工程验收规定一、采场验收小组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采矿车间副职以上领导,施工单位负责人,采矿车间充填工区主管,生产技术部地、测、采技术主管共同组成,生产技术部为组长单位。工程验收时无正当理由缺席者,每人.次罚款100元。二、采场验收坚持“五不”原则:1、无计划、无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采场。2、非安全因素影响,采场回采边界未达到设计要求。3、非安全因素影响,采场未清理干净。4、未经验收而在采空区内堆积废石、杂物或做封闭工作,以致影响正常验收的。5、采场内无照明或照明达不到要求。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的均视为验收不合格采场,并处以200元罚款,经整改后再进行验收,再次不合格罚款500元。影响生产接续时根据程度加大罚款力度。三、掘进工程月底验收,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技术部、综合计划部、安全环保部、采矿车间副职以上领导、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单位工程需质检、监理部门、设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参加。属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验收或按不合格工程进行处理:1、无计划、无设计而施工的工程。2、未经测量人员标定中、腰线而自行施工的工程。3、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继续施工的工程。4、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程。5、返修不合格的工程。6、主要巷道水沟、各种管、缆、线眼未与掘进工程同步施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7、所有正在掘进的工作面,除有一茬炮的岩石堆存外,其余都应出净。掘进面施工结束最后一茬炮必须清净,否则不予验收。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工程罚施工单位200元,经整改后再进行验收,再次不合格罚款500元。影响生产接续时根据程度加大罚款力度。四、验收主要内容。l掘进工程1、工程中线、腰线偏离情况。2、控制爆破效果。3、外观、超挖、欠挖。4、安全文明标准化情况。5、辅助工程(水沟、通风、支护)施工情况。6、现场杂物清理及废旧物资回收情况。l采场验收1、上下盘边界是否到位。2、采场顶板、两帮超欠挖情况。3、中心线偏离程度。4、控制爆破应用效果。5、整体安全情况,排险是否彻底,支护是否到位。6、废旧物资回收是否干净。7、采场矿石清理情况。8、采场内照明条件。9、是否具备充填条件。五、采矿工程验收时,按主要工程内容完成情况分别给予下述奖罚:1、半孔率达到70%以上,矿石清理干净,采场内无浮石,按设计打锚杆、锚网,损失率、贫化率低于设计指标的采场,为优质分层,奖0.3元/吨;2、半孔率为50%~70%,矿石清理干净,采场内无浮石,按设计打锚杆、锚网,损失率、贫化率低于设计指标的采场,为合格分层,不予奖罚;3、半孔率低于50%,采场超挖,损失率、贫化率高于设计指标的采场,为不合格分层,视情况进行0.1~0.3元/吨的处罚。六、掘进工程验收时,根据控制爆破完成情况分别给予下述奖罚:1、外观规整、两帮直立、半孔率达到70%以上或孔间距低于60cm的工程,为优质工程,奖3元/ m3;2、外观规整、两帮直立、半孔率达到50%~70%或孔间距60~70cm之间的工程,为合格工程,不予奖罚;3、外观不规整、半孔率低于50%或孔间距大于70cm的工程,为不合格工程,视情况按3~5元/m3进行罚款。第七部分其他规定一、本办法中有要求而无明确考核金额的,视具体情况每项罚款200~1000元。二、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1日起执行。原与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关的规定即行废止。三、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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