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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隧道出事后有谁负责

交通事故由交警负责处理,事故责任由肇事方或者事故双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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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隧道出事后有谁负责

2,隧道里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隧道内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3,隧道安全事故

老板让你少报,空口无凭啊,最后还是你的记录是白纸黑字。
隧道施工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突发性的地质灾害。2、对围岩稳定性判释不准,设计支护措施偏弱。3、施工方法不对,初期支护措施的力度不能满足围岩稳定的要求。

4,隧道里追尾了谁的责任

隧道追尾责任如下: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的,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隧道内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后,应尽可能把车驶出隧道;当车辆无法驶出隧道时,车上人员必须迅速离开车辆,打开危险报警灯,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在车辆后方150米以外设警示标志,报警后在安全的位置(如紧急停车带内)等待救援(每个紧急停车带间距约为750米)。遇到隧道内手机信号不佳时,隧道内约200米有一个固定的报警电话,可供报警。报警时应沉着、准确地讲清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方向、隧道内大致距离及事故的基本情况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隧道内遇到事故车辆可以停车救援吗

隧道内遇到事故车辆一般是不适宜停车救援,因为在隧道内停车救援有可能造成交通拥堵甚至是二次事故发生,建议还是报警或者打120请专业人士救援。
1、隧道内超车你朋友肯定是负事故的全责,你在出口等的时候,对方不出来,人家是在报警你知道吗?还顾自开走,就事故属逃逸更加是全责。2、扣车只能是一个月,如果调查事故需要,承办民警经大队长批准可延长15天后就无论如何要放车的。

6,在高速公路隧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大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计算相关赔偿标准
一、如果当时你明知车被撞,而你不停车积极抢救伤员或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你是要负全部责任的,因为道交法明确规定,逃逸致使责任无法查清的,逃逸者要负全部责任。 二、如果你当时不知道有车被撞这事,也就是说,轿车撞你象海绵一样轻柔,你没有察觉,而又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知道,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至于你提到的是为了防止发生更大的交通事故,则要根据交警的调查结论,来看可否减轻你的责任。个人认为,如果你发现没有人员伤亡而驶出隧道则可以考虑从轻处理。如你发现有人员伤亡,则不可以减轻处理。

7,佛坪隧道工程事故致2死2伤是怎么回事

根据报道,2015年3月31日,佛坪县一引水隧道工程发生缺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死2伤。近日,佛坪县水利局副局长等3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佛坪检察院提起公诉。据了解,金水河流域佛坪段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由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巨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9日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协议,同年5月20日又签订补充协议。后来,因工程进度达不到发包方的要求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于2014年3月19日解除该隧道工程建设承包协议和补充协议。随后,陕西西力水电公司又联系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让其承建,答应付给其工程总价0.8的管理费,并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了内容虚假的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建设承包协议。然而,李某在负责施工期间,隧道内的通风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4#隧道的施工现场既没有通风设备也没有空气检测设备,2015年3月31日8时30分左右,4#引水隧道发生缺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2993元。

8,隧道工程中发生事故业主监理和施工企业各应承担什么责任工程损

1、工程施工中出现与设计标明的地质情况不符,作为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应该立刻向工程监理人员汇报,由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实情临时做出判断,如情况紧急可发出口头暂停施工通知(48小时以内将书面监理指令补发到位即可),然后,监理向业主汇报,由业主联系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地质勘测后,根据勘测结果给出具体处理实施方案。然而,在本案中,施工单位却绕过监理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业主)请示,明显违反了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2、作为建设单位(业主),既然已将项目工程的管理权委托授权给了监理单位,则建设单位的管理权限仅限于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按照有关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不能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号施令,其对工程管理的任何想法和指示,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发布给施工单位。在本案中,业主指挥部工程科长“当着现场监理员面向施工企业发出了口头指令,要求大管棚施工长度能施工多少米,就施工多少米,正好节省工程投资,不用局限于一定要达到设计的20米;事后,未办理任何书面手续”,说明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办理,超越了其管理权限,造成了工程损失。3、监理单位作为被委托方,无法也不可能制止建设单位越权指挥;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同时将监理单位予以忽略,可视为监理单位并未得到施工单位报告。4、综上所述,由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造成了工程损失,监理单位在事发时一未得到报告,二未参与处理,属于被置身事外的一方。因此,该工程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不负责任。
原则上来讲业主、监理、施工企业都有责任其一:施工单位在发现情况后,应召集业主、监理、设计召开专项论证会,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可行的技术措施;但是三方主体都没有落实这个事情!其二:业主虽然是整个工程各参建方的主导,但是在遇到技术问题后,首先应与设计单位沟通,由设计单位出具可行的技术措施后才能施工,业主直接要求施工方做属于超范围指挥;其三:监理单位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首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其利害关系,并要求施工单位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文件进行施工,但是监理单位没有这样做。综上所述:这次事故的责任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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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讲业主、监理、施工企业都有责任其一:施工单位在发现情况后,应召集业主、监理、设计召开专项论证会,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可行的技术措施;但是三方主体都没有落实这个事情!其二:业主虽然是整个工程各参建方的主导,但是在遇到技术问题后,首先应与设计单位沟通,由设计单位出具可行的技术措施后才能施工,业主直接要求施工方做属于超范围指挥;其三:监理单位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首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其利害关系,并要求施工单位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文件进行施工,但是监理单位没有这样做。综上所述:这次事故的责任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业主的口头指示是没有法律作用的,施工单位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监理单位因为无预见性和可靠地措施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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