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军,我想找我初恋朋友他叫贾明军可是我们10年没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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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找我初恋朋友他叫贾明军可是我们10年没见了
既然想找就找呗,因为这与多久没见面并没有多大的关系!
2,贾明军的社会活动
2004年3月:《京华时报》记者就“目前房地产建议中日益突出的拆迁问题”采访贾明军2004年3月:《北京晚报》记者:就“被传播性病一方如何获得赔偿”一案采访贾明军2004年3月:《法制日报》采访贾明军 《离婚了,孩子判归谁?》实录2004年3月:《法制日报》聘请贾明军 为其二版《中国普法》 《婚姻律师信箱》的特邀点评律师2004年3月:《解放日报集团》就新《婚姻登记条例》访谈贾明军2004年4月:《新闻晚报》记者就“婚外恋现象”采访贾明军2004年5月: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节目主持人胡一虎就“世界范围的网恋、婚外情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采访贾明军2004年7月:贾明军受中央电视台邀请与崔永元一起说事儿《婚姻离合器》 2004年8月:《环球日报》就“涉外婚姻问题”采访 贾明军2004年8月:《生活周刊》整版刊登关于“婚检法律问题”对贾明军的采访2004年9月:贾明军“离婚的法律准备”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正义网登载2004年12月:《新民周刊》与贾明军律师一起分析“上海式离婚”2004年12月:贾明军当选“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委员2004年12月:《新民周刊》与贾明军律师一起关注“职场新人的婚房焦虑” 2005年2月:贾明军做客“上海卫视”就“内地与香港婚姻缔结的法律程序及婚后生活”进行访谈2005年5月:贾明军参加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2005年3月:东视广角就“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采访贾明军2005年5月:贾明军律师应邀在华东政法学院举办“婚姻法与律师实务”讲座2005年8月:贾明军接受英国BBC广播电台采访就“中国目前离婚的现状、离婚的原因以及离婚对社会的影响”发表评论2005年11月:贾明军律师应邀在交通大学闵行校区举办“婚姻法与律师实务”讲座2005年12月:贾明军律师在上海市西中学举办“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法”讲座(此次讲座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法治办、上海市社科会联合举办,是东方讲坛的组成部分)2005年12月:受复旦大学法学院邀请就法学院研究生组织的一场“张某故意*”的摸拟法庭进行了观摩和点评 2006年1月:贾明军应上海律协的邀请,参加了“青年法律人沙龙-律师执业环境和青年律师的成长”交流会(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上海律师学院联合组织举办)2006年2月:“中国*网”收录贾明军、杨晓林《再议忠诚协议是否有效》2006年2月:《中国妇女报》刊登贾明军律师文章《中国式离婚的法律解读》2006年3月:应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邀请贾明军在上海政法学院做题为“树专业婚姻律师品牌,走专业化服务之路”的演讲2006年3月:北京电视台采访贾明军2006年4月:贾明军在华东政法学院中山公园研究生部为百余名华政法援的研究生做“婚姻法与办案实务”讲座。2006年4月:《知音》记者就“涉外婚姻案件的相关情况”采访贾明军2006年4月:《中国妇女报》刊登贾明军律师文章《捉奸的证据有多大》2006年5月:《人之初》杂志就“嫖客被抓,*机关通知妻子是否影响婚姻关系”采访贾明军2006年9月:贾明军当选为“上海市静安区青联律师分会理事”2006年10月:受上海律师协会邀请 贾明军就“专业律师事务所发展”在上海律协青年律师沙龙发表演讲2006年10月:《新婚志》 就“婚前协议和丁克家族”专访贾明军2006年11月:上海电视台采访就“就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放宽与重婚现象增多的预防和处理”采访贾明军2006年11月:新文广传媒东方电台与贾律师制作“东方大律师”复选节目2006年11月:贾明军在东方广播电视台进行现场咨询 2006年11月:《房地产时报》刊登 贾明军“律师支招:房款支付技巧”2006年11月:贾明军参加全国律协民委主任扩大会议2006年12月:民政部官方网站刊登贾明军文章 《试论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之异同》 2007年1月:贾明军被吸收为上海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2007年2月:贾明军参加由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与新民晚报联合主办的“东方大律师”作者笔会2007年2月:《上海律师》杂志 刊登贾明军文章《律师常见被投诉原因及处理》2007年3月:受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学院邀请贾明军为上海新律师执业培训班的新律师做了“青年律师发展创业与专业化”的讲座2007年3月:应静安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邀请,贾明军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进行了“法律与你零距离”系列活动的“婚姻家庭法律讲座”2007年3月:贾明军参加上海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07年4月:贾明军赴京参加首届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论坛2007年4月:贾明军参加在京举办的“全国律协民委主任扩大会议”2007年4月:全国律协民委授予贾明军 “优秀辩手奖”光荣称号2007年5月:受上海律协及上海律师学院邀请 贾明军在上海律协33楼授课:“从律师助理到律师”2007年5月:贾明军被授予静安区2005-2006年度“优秀专业律师”称号2007年6月:贾明军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办“展望-律师职业发展”演讲2007年6月:贾明军《经典婚姻家庭案例》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年1月:贾明军律师为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婚姻家庭业务的开展与青年律师的成长”演讲专题2010年2:月《文汇报》采访贾明军,点评章子怡“诈捐门”2010年3月 贾明军在华东政法大学 为华政一百余名学子进行了“婚姻法专业与前途”的讲座(此次讲座是上海律师协会“律师进校园”系列之一)2010年3月:贾明军组织律协民事法律委员会召开上海市人大议案、法规草案讨论会2010年3月:贾明军组织民委会和上海市律师学院共同举办“侵权责任法培训班”2010年4月:贾明军参加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组织《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操作指引》的研讨工作2010年4月:贾明军成为上海首届社会建设青年人才协会会员2010年4月:贾明军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就““婚姻、继承对公司企业股权的影响”在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为MBA和EMBA学员讲课。2010年5月:贾明军主持上海律协“青年律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的座谈会2010年5月:贾明军参加市律协“离婚案件股权转让、质押难点研讨会”2010年5月:贾明军《大律师解小问题—离婚财产分割疑难对策》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0年6月:贾明军《离婚自助手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6:贾明军就“目前高房价引发的社会问题”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2010年7月:贾明军再次成为《上海法治报》律师顾问2010年7月:贾明军应邀作为点评嘉宾参加上海律协“公司法交叉学科研讨会”2010年7月:贾明军与上海律协会长等人前往广西与广西律协交流2010年8月:贾明军参加由区政府组织部举办的“2010年静安区外向型培训优秀人才团队建设专题班”,赴台湾地区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学习与交流2010年11月:贾明军应邀出席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2010年12月:贾明军 接受《I时代》专访深入剖析“律师眼中的中国式富人离婚问题”2010年12月:贾明军 取得SAC“证券发行与承销”从业资格 2011年2月:贾明军就“恋爱结束后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2011年5月:贾明军接受《新民周刊》采访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6月:贾明军主持的课题《婚姻、继承对上市公司股权影响》被列入“静安区优秀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资助”序列2011年6月:贾明军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为朝阳律师做了“离婚对网络公司上市影响”的专题讲座2011年7月:《中国企业家》杂志就“公司创业者的离婚影响”采访贾明军2011年8月:贾明军就“不以婚姻谋利”的最新司法解释 接受 《瞭望》周刊记者采访2011年8月:贾明军、蓝艳 接受新民晚报记者采访婚姻法司解(三)2011年9月:贾明军 应上海电视台法治节目组邀请,为《庭审纪实》、《案件聚焦》节目十余位编导、制片、记者讲解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9月:贾明军接受《新民周刊》采访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10月:贾明军受邀在华东政法大学以“如何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为题授课2011年11月:贾明军应浦东新区政府法宣办邀请,我所贾明军律师为六十余名浦东新区处级干部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精解》的培训2011年11月:《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刊登 贾明军《离婚对网络上市公司影响》2011年11月:贾明军合著《离婚有方》在法律社出版2011年11月:贾明军在中国婚姻法学会第一次年会上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中的问题”演讲2012年6月:贾明军应中组部全国干部培训高校基地——复旦大学网络学院培训中心之邀,在兰生大酒店茶花厅为安徽省属国有企业女干部做讲座2012年6月:贾明军带领的沪家律师事务所所提交的论文《离婚对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影响》获得该峰会论文评选二等奖2012年9月:贾明军被华东政法大学聘为特聘教授2012年9月:贾明军在日本律师联合会举办的“中日家事法业务研讨会”上发表《涉日家事律师业务》演讲2012年9月:贾明军带领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参加“迎重阳”服务老人法律咨询活动2012年10月:贾明军参加《法律与道德》录制一档“九九关爱”的重阳节特别节目 2013年2月:贾明军作为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了律协组织的关于“民商事立案相关问题”座谈会2013年2月:贾明军应邀参加“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实务课程教学研讨会”

3,如何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范本 -------------------------------------------------------------------------------- www.iamlawyer.com 日期:2004-3-3 19:17:3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贾明军律师 新闻阅读次数: 本范本由婚姻律师网www.iamlawyer.com 贾明军律师拟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协议人:张 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号的 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 3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02年月1月16日
4,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如何算
1、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既然没有登记结婚,就不需要履行离婚的手续。
2、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3、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离婚时两个人的事,一般不是一方主张就可以的。*通常以感情确实破裂为离婚判决的依据。孩子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不构成事实婚,属于同居关系,女方抚养小孩,男方应该支付抚养费,你可以去我用户名中的网站看一下,里面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首先可以肯定地说,现在已悄承认事实婚姻,这种情况法律上叫同居关系.
其次,男方也有抚育小孩的义务,若不抚育,可到*起诉,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会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抚养费的计算是按上海的生活成本计算的,要抚养到18岁才行.
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各人的归各人.若属共同置办,可按共有关系处理.1.没有形成婚姻关系。
2.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视为按份共有财产。一般是按举证个人所有为个人所有,不能举证的平均分配。“先前男方父母结婚费用暂欠的承诺是否能算入婚姻共同财产内”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视为合同,也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自己,生父母均对孩子负有抚养的义务。可以追诉抚养费。
4.诉讼是个专业的事情,网上我们只能就提问给出基本的回答。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有需要可以请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我们没办法把学了很多年的东西一下子贴到网上,这是不现实的。
5,我们结婚四年现因感情不和离婚如今有三岁儿子一个婚后买的房
孩子还小可能*会判孩子给女方 房子应该是平分的多 孩子归谁抚养 另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一般来说财产公平平分 债务平分两人商量要孩子的一方应多一点看商量的结果不然就*。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对这种情况,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然后双方分割售房款,取得了房产证,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除非双方同意将这套房子出售,在双方都无能力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毕竟,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女儿的抚养权可以争取,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只能是认定为房产证上的一方人的婚前个人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视为共同财产:1,主要是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和处理,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4,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房屋如何进行分割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2,以及如何进行分割,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还是双方的名字,那么只能通过*来判决了,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如果一方确能证实,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律师网首席律师贾明军认为。相关知识。3。当然,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你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共同还贷部分。5,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并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对于此种情况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如双方协商不成。但如何分割可能是个问题,并取得了房产证广东胡律师:1、过户没有特别约定只给男方的,女方是有权分割房屋财产一半的;2、男方父亲没有书面的过户协议,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的;3、只要能证明农用拖拉机和农具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女方就可以分得一半;4、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曾赠给年轻的妻子一万元,也给丈夫的父亲还债了没有书面证明的话,从法律的途径上很难要回,除非对方主动承认有这个借贷关系了。
6,网名设计贾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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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离婚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犹豫不决的,接受法庭的调解;
意志坚定的,坚持说感情破裂。
分割共同财产时,认为自己无过错,请求多分。
自己有缺点的,不予承认。
婚生孩子的抚养权应该说都有责任,坚持轮流抚养。
双方有老人,各赡养各的。
分手了,大家还是朋友。
每一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离婚官司,如果不幸遇到,一般也只有一次。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时,是第一次上法庭,对于冗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举证规则,许多当事人往往云里雾里,不知如何处理。
一、上*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通知上*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提前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往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总之,打离婚官司,并非一定要请律师。在自己经济能力较弱的前提下,了解相关的庭审程序,吸收他人诉讼经验,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大为有益的。(贾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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