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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房子需要什么手续才能过户费

需要买家凭合法的拍卖手续,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过户住房。拍卖所得住房,过户缴纳税费和买卖方式一样计算。规定过户住房需要评估费用千分之6,印花税万分之5,手续费几百元,卖家持有住房满2年,过户免增值税5%,卖家满5唯一住房,过户再免个税1%,契税,买家首套买入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1.5%,二套房90平米以下契税1.5%,90平米以上2%,三套以及三套以上契税都是3%
购买*拍卖房子后,过户时应该提供的材料有: 1、*确认该房子产权归你所有的民事裁定书。 2、*向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所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拍卖房子需要什么手续才能过户费

2,*拍卖房产的话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呢如果房屋市场价是160万

*只下达判决书,拍卖房产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结果只有拍卖完毕才有,谁也预料不到。如果市场价是160万的话,除非有特殊因素,一般只会低于此价。 按现在房产市场行情,不可乐观,搞不好还有可能流拍。
*拍卖房产的话会依据最高*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进行,首先要做出拍卖裁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对报告结论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或补充评估申请,没有异议的,*会以此结论价格为依据确定拍卖保留价。之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这些选择都是在委托机构名册中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的,增加执行中的公开、透明性,拍卖机构确定后,委托选定的拍卖公司拍卖,拍卖过程由拍卖公司决定,*只提供相关手续并确定拍卖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即如果房产评估价格为160万元,那么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就是160万元,如果行情看涨也可以高过这个价,但不能低于这个价,第一次拍卖流拍的话*会委托第二次拍卖,但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比第一次降价20%,也就是128万元,如果再次流拍的话,因为是不动产拍卖所以*会第三次委托拍卖,保留价可以再降20%,即102.4万元,如果还是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会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上面说的是拍卖过程,拍卖中第一次不成的话,一降价估计就会拍成,申请人也可能在每次流拍后同意以物抵债,所以建议你们最好能清偿债务,别走到拍卖这一步,加上评估费、拍卖费用等你们损失会很大。
拍卖最低的话,是六四折,即两次下调20%。
应该不会,一般情况还是跟市场价差不多的,不会有那么大的差距

3,*拍卖房产程序如何

*拍卖房子的程序: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二、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四、确定拍卖日期 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五、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六、审查竞买人资格 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八、组织拍卖会实施 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 九、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拍卖房产程序如何

4,什么是司法拍卖房产

首先,法拍房就是*拍卖房产的简称,指的是遭*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满足债权。而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子就是所谓的法拍房。其次,对于司法拍卖房是否属于限购范围的问题,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上海为例,各区县对司法拍卖房到底是否属于限购对象的问题,也没有统一或者标准的答案,甚至同一个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不同工作人员,会给出不同答案。然而,在上海,当*出具了《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司法拍卖房办理过户手续基本没有问题。换言之,司法拍卖房在实践中并不属于限购范围。"法拍房"有几个潜规则是需要大家了解的: 1。房屋权属可能存在某种瑕疵,如未交齐土地出让金;没有房产证(或暂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未交清物业费、取暖费;房屋里面带有租客等等情况,这些*是不负责解决的,如果参加竞买,这些事情要由竟买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2。参加竟拍后,一旦成交,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竟买人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及拍卖佣金。 一般可以通过*官方平台查询到,另外部分专门做法拍的拍卖公司(北京法拍网)也能查询到。再有就是在交易环节,拍卖时候的资金及过户的资金都汇往*专用账户,那就是没有问题,安全的。
经过三次拍卖流拍,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经不能再进行拍卖,但你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附:《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5,*拍卖的房子谁有权买*公告要拍卖房子我能去买吗

*拍卖的房子能买,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类风险,如果风险过大,建议谨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会出现这样的风险?要看该房屋在拍卖前的所有权状况,如果该房屋在*查封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产权手续齐备,则可依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那么,如果该房屋在*查封之前没有办理产权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但如果原所有权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只因不具备主管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那么条件具备后或*通过强制执行使之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购房人也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质量没保障 因为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延期交房,这种房屋经常会因为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开发商使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导致存在质量瑕疵。但因为这些房子还没有经过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因此无法发现隐蔽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很难通过诉讼解决。因为*一般会认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卖前只要告知拍卖公司房屋存在某种瑕疵情况,拍卖公司又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竞买人,并声明仅以房屋现状拍卖,就视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竞买人对所竞买的物品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拍卖标的物了解清楚后参与竞买,所以只要实际参与了,*就会推定自愿接受这种现实,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支持竞买人的诉求。 三、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回转,*错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执行。 通俗地讲,“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如何对抗执行回转?我们认为,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与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权法》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卖人或者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的人,是无权处分人,买受人及取得担保物权人是善意(不知情且无过失)的当事人时,则可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护通过拍卖取得房产的当事人利益,法律应该赋予善意取得对抗执行回转的效力。同时,因错判遭受损失者,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 这种执行回转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对竞拍人的损害却是巨大的。因为目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救济,所以最现实的办法可能就是选择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做出一定让步了。 四、购房成本风险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 其中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过路费”,竞拍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若干天将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并凭借保证金收据到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拍卖成交后,竞拍人的保证金冲抵购房款,如未成交拍卖结束后将退还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竞拍人除了要缴纳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要根据具体成交金额,支付给拍卖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为房价总额的1%~5%之间。 另外,如果被拍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拍得房屋后办理所有权证时,还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参与拍卖时,还必须留心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 五、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这个风险一般是比较少见的,但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发生在有银行参与的房屋买卖的连环诉讼中,银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权,通过*直接拍卖使抵押权变现。但房屋租赁人由于租约未到,拒绝搬离房屋,这种情况下一般要等到租赁合同到期后实际入住人才搬离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恶意将房屋卖给第二手购买人,由于第二手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第二手购买人拒绝搬离。这种情况下,过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将全款退给二手购买人,拍卖人方可入住

6,*拍卖的房子要注意哪些问题和细节

1、了解清楚房产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产权情况、过户情况、费用情况、欠费情况。2、设置好心理价位,不要盲目追高。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要注意以下几类风险,如果风险过大,建议谨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会出现这样的风险?要看该房屋在拍卖前的所有权状况,如果该房屋在*查封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产权手续齐备,则可依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那么,如果该房屋在*查封之前没有办理产权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但如果原所有权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只因不具备主管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那么条件具备后或*通过强制执行使之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购房人也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质量没保障  因为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延期交房,这种房屋经常会因为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开发商使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导致存在质量瑕疵。但因为这些房子还没有经过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因此无法发现隐蔽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很难通过诉讼解决。因为*一般会认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卖前只要告知拍卖公司房屋存在某种瑕疵情况,拍卖公司又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竞买人,并声明仅以房屋现状拍卖,就视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竞买人对所竞买的物品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拍卖标的物了解清楚后参与竞买,所以只要实际参与了,*就会推定自愿接受这种现实,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支持竞买人的诉求。  三: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回转,*错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执行。  通俗地讲,“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如何对抗执行回转?我们认为,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与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权法》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卖人或者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的人,是无权处分人,买受人及取得担保物权人是善意(不知情且无过失)的当事人时,则可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护通过拍卖取得房产的当事人利益,法律应该赋予善意取得对抗执行回转的效力。同时,因错判遭受损失者,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  这种执行回转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对竞拍人的损害却是巨大的。因为目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救济,所以最现实的办法可能就是选择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做出一定让步了。  四:购房成本风险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  其中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过路费”,竞拍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若干天将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并凭借保证金收据到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拍卖成交后,竞拍人的保证金冲抵购房款,如未成交拍卖结束后将退还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竞拍人除了要缴纳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要根据具体成交金额,支付给拍卖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为房价总额的1%~5%之间。  另外,如果被拍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拍得房屋后办理所有权证时,还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参与拍卖时,还必须留心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  五: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这个风险一般是比较少见的,但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发生在有银行参与的房屋买卖的连环诉讼中,银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权,通过*直接拍卖使抵押权变现。但房屋租赁人由于租约未到,拒绝搬离房屋,这种情况下一般要等到租赁合同到期后实际入住人才搬离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恶意将房屋卖给第二手购买人,由于第二手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第二手购买人拒绝搬离。这种情况下,过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将全款退给二手购买人,拍卖人方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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