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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案录完笔录算是立案吗

是的,如果决定不立案的,就不会做问询笔录。做了问询笔录,并且要求签字确认的,就是办案的调查程序。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强奸案录完笔录算是立案吗

2,通奸被派出所处罚笔录存档吗

派出所进行了行政处罚,那么关于该案件的处罚记录、证据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等都会入档保存,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方便日后查询案件记录。
只要有记录就会存档! 但是一般人是没资格调阅该文件观阅的! 放心呗 ~~

通奸被派出所处罚笔录存档吗

3,强奸未遂受害方做笔录过的案子能不能撤案

公诉类刑事犯罪不存在撤案!
不可行,强奸案是大案,强奸罪是重罪,是公诉案件,由*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由不得当事人。当事人谅解可以提请*从轻判决,若改口就是欺骗*机关,可能构成伪证罪或其他犯罪。
受害方可以,

4,强奸案已录了第二次笔录作为受害人如果我请律师律师可以到

1、侦查阶段是不能查阅笔录的。2、但律师可以代为提出控告和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等。
当然可以
可以
可以的
你好!按规定是可以的,但是*未必依法办事。可以试试。如有疑问,请追问。

5,如何甄别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真伪

在办理强奸案中,被害妇女的陈述不一定客观真实,那么如何在审查逮捕环节甄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通过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来衡量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在审理时就要对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报案当天是否发生了特殊事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等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要到案发地去走访、调查,逐一分析被害人陈述的每一句话和每个细节,透过现象看本质,最后准确定案。 2.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来辨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多数刑事案件的证据构成中都有证人证言,但是强奸案件较为特殊,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一比一的对证,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有证人证言的强奸案件中,在审查批捕环节就要很好地利用这一难得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审查逮捕环节时间短的情况下,对案件中每一句话的分析、理解、查证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考查检察官们在办案中要本着对被害人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精神,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强奸案中被害人都是弱者,也不能只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定的每一个情节都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在强奸案件中要尽可能地找到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这些证据可能对被害人有利,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但是执法的宗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通过审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来甄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而有的强奸案中,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而认定为强奸既遂,还要通过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来证明犯罪形态。 4.在分析强奸案件被害人的陈述时要避免三个误区:一是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二是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当被害妇女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三是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若男性有足够证据证明女子“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若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6,强奸案需要什么证据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3、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4、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确定是否为强奸,还要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扩展资料:强奸罪立案的条件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强奸的暴力程度其实也是蛮高的,主要是为了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伤。所以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复杂的,包括女性的性自由权和人身权。当然也只有在认定构成了强奸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强奸
分几种情况.1.有原告口供,有被告供认不讳口供,即便没有物证,强奸成立,判刑.2.有原告口供,可是被告比较狡猾,明明发生过关系却死活不承认,无被告承认口供,又无其他物证人证,没办法,只能疑罪从无,无法判刑.3.有原告口供,有被告物证比如*,体毛,头发,总之一切毛以及精液,唾液等含有DNA的玩意儿,管它被告承认不承认,结合当时的情景,推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强迫成立,则判刑;如果"被强迫"的证据不足,这个就难了,无法判刑,这也是最后的难点.尤其是熟人之间的纠纷.说明:强奸的最后一个条件是"违背意志",如果可以证明此点,则强奸成立,否则不成立."违背意志"的证据有,撕烂的衣服,男方或女方身体的抓痕等,总之要反映出当时女方在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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