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考刑法专业除了教材是否还需要看谢望原和冯军的书

考刑法,需要看刑法课本和法条,以及相关的试题,要多练习

2,刑法修正案八的免费公开课有没有如果有时间地点主讲人

时间:2011年3月5日下午13:30开始;地点:在北京电影学院礼堂;主讲人: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乘车路线:304、323、490、498、671、691、742到“蓟门桥北”站下车,也可乘地铁10号线“西土城站”C出口往南500米。

刑法修正案八的免费公开课有没有如果有时间地点主讲人

3,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在即有没有培训机构针对修正案解读的免费公

有。时间:2011年3月5日下午13:30开始;地点:在北京电影学院礼堂;主讲人: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咨询电话:400-882-2299;乘车路线:304、323、490、498、671、691、742到“蓟门桥北”站下车,也可乘地铁10号线“西土城站”C出口往南500米。

4,刑法修正案八2月25日已经通过了有没有关于修正案的专业讲座

本周六(3月5日)下午1:30在北京电影学院礼堂有一场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大型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谢望原教授主讲的,而且是免费、公开的,你可以去听一下,应该还不错的。咨询电话:4008822299、13366283986。乘车路线:304、323、490、498、671、691、742到“蓟门桥北”站下车,也可乘地铁10号线到“西土城站”下车,C出口往南500米。

5,谢望原是哪里人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满意请你采纳,谢谢!  1957年 10月出生于【湖北天门,】1990年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1990年7月--1994年8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  谢望原教授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敬请参考,如有疑问,敬请追问!
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http://www.jcrb.com/fxy/mingjia/200806/t20080613_22252.html

6,许霆案论文 参考书目

我找了下面这些,您参考一下,但愿有所帮助:1、夏祖珠:《许霆案构成信用卡*罪——也谈广州市中级人民*对许霆盗窃案的判决》华律网 2008.1.8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634页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768页4、龙卫球:《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 载于《南方周末》A8版2008.2.215、谢望原《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解释》6、侯国云、么惠君《许霆取款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7、李道军《对许霆案的深层解读》8、贺卫方:《许霆恶意取款获无期引争议》,天涯社区 “贺卫方专栏”,2007年12月26日。9、周皓:《许霆案今天重审 父亲称愿牺牲儿子改进法律》,《南方都市报》,2008年2月22日。10、何海宁:《许霆ATM机案等待重审判决》,《南方周末》,2008年1月17日。
最新评语:许霆一案真的就像罗勇刚写的下列文章分析的那样有了新的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重审的结果是,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继续追缴账款173826元。显然对于该案来讲,传媒的报道取得了相当好的舆论监督作用。我同意广州中院的重申判决结果,因为我对该案的分析,一开始就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好比有个人欠你1万元,到了还款期,你到他家催还款,恰好他家没人,但门却没关好,你进入他家,看见他家桌上放了2万元,你顺手拿了一万走了出去,但不知为什么,你又折返回去,从剩下的钞票中又拿了1000元走了出去,但想想又折返回去,从剩下的钞票中再拿了1000元走了出去,就这样反反复复,出出进进,最后把那2万元都拿走了,什么招呼都没打。等到欠款人报警,你看到警察才说“我看你门不关,钱放在哪不安全,所以我暂时保管起来了”,好家伙,你这一保管就保管了近一年,不看到警察抓你,你还没打算告诉欠款人,钱是你拿走的。所以,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具有非法窃为己有的恶意,尽管atm机出错导致提供了被盗取的便利,但许霆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的非法性有着常规性的判断思维,超过自己存款金额的钱是属于银行的,不该拿的就不能拿啊。许霆的父亲总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犯罪,但这只是爱子体现的一厢情愿,法律是无情的,法律不能鼓励这样做法的。许霆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也一直在注视此案的进程。本想提笔写一篇文章也对此案发表一下自己的评论,但从*网上看到作者罗勇刚撰写的《许霆被判无期案:成文法之弊》一文,才发现我已经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了,我完全赞同作者罗勇刚的观点,该文对许霆一案分析的非常到位,有心网友可以细心阅读。现摘录该文,供博友们学习。对作者罗勇刚表示感谢,感谢他写出如此精辟的文章。该文可比中央台出现的所谓法学大家的分析要合理的多。全文如下:许霆案引发了多方的争议和评论,在量刑上是否应该判处无期徒刑呢?这体现了“成文法”之弊。 评析: 许霆构成盗窃罪。 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衡量,分歧主要在:一、主观上,许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客观上是否为“秘密窃取”;三、情节上是否为“盗窃金融机构”。 一、主观上,许霆第一次取款之后,知道atm出错,而利用该漏洞,主动占有银行的财产,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为许霆不构成盗窃而是“不当得利”的观点认为,许霆在自己账户取款,不是“非法”占有银行财产,而是“合法”取款,只是款项来源“没有合法根据”。 但我认为许霆第一笔取款1000元,才是不当得利,而后取款17万余元的时候,已经知道这些钱不是飞来的横财,而是“银行的钱”。其通过自己的账户取款,表面上好象取自己的钱,但实际上这“17万余元不是预先划入其账户”,而是在银行的账户上,其通过操作账户付出1元的代价获得银行1000元,主观上是明知的,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主动行为,而不是被动获取,是一种“主动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行为”。如果17万元是“预先”划入许霆账户,许霆不知道自己账户余额,而“被动占有”,那才是“不当得利”。 刑罚需要惩罚的主要是“支配行为的罪恶念头”,而不是“行为本身”,也就是说,同样是支付1元取款1000元的行为,如果不是“主动”的故意行为,而是“被动”获得,那不构成犯罪,但本案行为人却是“主动获取行为”,占有了银行的财物,应该对该“主动行为给予必要的刑罚惩罚”,以吓阻类似的罪念。 二、atm机不具备人的思想,许霆通过atm机获得财物,相对于财物保管人来说,是秘密窃取。 有观点认为,atm机既然可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那么,许霆取款是和atm机的一种交易行为,atm机是“自愿”支付的1000元。许霆的行为最多是一种骗取行为。而不是“秘密窃取”。 我认为,atm机虽然可以代替人的部分行为,但不具备人的“思维”,因此,atm对于它肚子里的钱物来说不是“保管人”,而是“容器”,保管者只能是银行职员。许霆发现了支付1元atm给付1000元的漏洞,只好比偶然捡到打开房门的钥匙,而不是捡到“财物”本身,所以,他进入“房门”,拿出“财物”,是背着财物保管人的秘密行为,因而符合“秘密窃取”的盗窃特征。 三、许霆的行为是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会对它认为重要的东西给予特别的保护,由于金融机构集中存放金钱,因此给予不同于一般民居等的特别保护也是情理之中。atm机里面的钱属于金融机构所有,因此,窃取atm机的钱就是盗窃金融机构,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但在量刑上,是否应该判处无期徒刑呢?这就是“成文法”之弊。 曾经有很多人感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要求跟予必要的限制,出了诸如“电脑量刑”、“量刑建议”、“量刑指导”等措施,还说同样的案情给予异罚是不公。那么,同样的数额,许霆这样的盗窃17多万元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处刑又有何不可?如果对许霆给予轻罚,以前同样的数额的案件被判重罚,又公平吗?是不是显示出“法律并不公平,公平的只是上帝(运气)”?!如果说许霆这样的案件定性上有争议,那么,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民工偷吃天价葡萄案”,虽然后来通过“鉴定”的技术处理,那个案件最终无罪开释。但不可避免的是以后万一出现类似的,比如“天价五粮液”,“天价劳力士”等,又该如何处理呢? 因此,对于千差万别的案件,不能简单的以“同案异罚”来看待。有些国家的法律就不规定盗窃的数额,哪怕一元也可够罪,哪怕一亿元也可免除处罚。其中就是充分把这个量刑问题交给“专业机构”来衡量。就如把“病人交给医院治疗一样”。虽然也有“庸医医死人”,但除了“更换医生外”,我们并不需要改变医院的处方权。不可能把这个权力交给媒体或者记者。 作者单位: 四川省高县人民*

文章TAG:谢望原  考刑法专业除了教材是否还需要看谢望原和冯军的书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