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分析,运用合同法有关履行中的抗辩权原理评析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6 12: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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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合同法有关履行中的抗辩权原理评析
大陆法中,此为不安抗辩权,即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义务以前有权利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卖方有权在买方未付款时不提供货物,买方有权在卖方未提供货物时不付款,因此往往合同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也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只是理论界的叫法不一样而已! 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有三种:1、不安抗辩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3、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2,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合同不成立。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成立。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是要约,新华水泥厂准备发函称已准备发货,已经承诺。
3,运用合同法格式条款的相关原理评析
此格式条款无效。因为此条款属于合同法39条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商店利用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条款无效。若其他格式条款部分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大陆法中,此为不安抗辩权,即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义务以前有权利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卖方有权在买方未付款时不提供货物,买方有权在卖方未提供货物时不付款,因此往往合同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请你运用合同法的有关原理对这句话进行分析
1.不完全正确的。(合同行为)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形式问题。2.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的这时候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这时候口头方式是无效的,所以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的,这种说法就是对的。3.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时候口头的书面的都是有效的,这种说法在这种情形下就是错误的。4.正是基于上诉的理由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这句话是不完全正确的。
5,如何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商品售一概不负责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你好!主要看你们双方的约定。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合同不成立。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成立。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是要约,新华水泥厂准备发函称已准备发货,已经承诺。1、不成立 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 不需承担违约责任2、成立 因为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的是要约且新华水泥厂也作出承诺,合同已告成立。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试举例说明对合同法原则的理解
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说明了具体原则 平等原则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合同法中还有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具体的举例其实生活中很好想象,不再赘述。律师解答: 逐个为您解答: 公平原则就是说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例如甲乙两人签订合同,甲乙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地位上的悬殊。 公平原则就是签订合同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你给我钱,我给你货,给我多少钱,给你多少货。 诚实信用就是不存在欺骗,童叟无欺。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更简单,所签订的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比如说:某人被强奸,签订一个合同,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8,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9,合同法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 张兴 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王德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地址:某市城北区XX路XX号绿缘小区XX室;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1.租用期限: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2.房屋租金:每月1500元人民币;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的租金,另付押金30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四、双方责任及义务: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六:其它说明: 1、入住时的电表度数: ,水表度数: 。出租方: 张兴 承租方:王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第三题 确实经典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乙 合同法142条 标的物毁损 灭失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也就是乙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答 有争议的回答 根据合同法163条 标的物的孳息 交付之后买受人所有 就是乙所有根据物权法 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 就是甲所有(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 甲承担 因为由所有人承担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答 效力待定 因为甲是所有人 甲要是同意了合同有效,反之无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 可以取得 因为丁是善意相对人 善意取得(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答 同4题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答 有规定定金的比例 超过比例的定金部分无效 不用支付第一题 参照房屋租赁合同改 第二题 买卖合同比较容易编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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