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民法中合同法解释二11条12条内容请简单举例说明

a以b名义与c签了买卖合同,b不知道。过了两天,b知道了,b觉得a这个买卖很划算,于是告诉c,这个合同是a带我签的,都是我追认。所以合同生效

民法中合同法解释二11条12条内容请简单举例说明

2,新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如何描述的举一个看似无效实际有效合同的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违背他人意愿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那么签署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后还有部分无效的情况。二、相关案例: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 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新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如何描述的举一个看似无效实际有效合同的

3,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个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其实差不多。不过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也要看的,这个不应该是适用三资企业法吗?不过算了,根据合同法的话第一要看我方有无权利要求A签订合同,只要看他们之前合同有没有成立。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要约,承诺,合意。从题面来看,他们一切项目都已经谈好了。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根本不能成立啊……本来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如果说每次都可以及时撤资,那投资还有啥风险啊。本来就是缺一纸合同,此前他们的谈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不一定说要纸面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4,民法典合同法内容

民法典合同法内容: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有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订立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5,合同法案例分析承诺 举例

此情形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交叉要约的效力。 一种观点:交叉要约本身并不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方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 另一种观点:双方已经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以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一般认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当然,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合同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对方为前提。 本题中,只就价格、款式达成一致而没有涉及到履行期限、地点等内容,可以认定不符合交叉要约的要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所以大连A公司可以拒绝。 仅供参考,你最好还是问一下老师吧!

6,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

主要是看公正合同内容中有没有把结婚的前提条件作为合同的附带条件写在上面,如果所附条件在公正合同书里面没有显现,合同有效,房产应当判决过户。如果合同内容有规定,合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没有生效,对方无权取得房产。
两人相约结婚,并到公证处证明 分手 赠予合同无效
如果该条件已经公证,那么就会受法律保护
这个赠予合同是附条件的,是以两人结婚为前提.之后两人分手,赠予合同无效.法院可予以撤消
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100 标签: 合同法 案例, 合同法, 分析 2007年2月10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约定由乙公司3月10号之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托运手续,但在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号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正在处于运输途中的A型微波炉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物到后10天内,3月15号,在运输途中山洪爆发,致使上述100台微波炉报废.3月20号,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公司公司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中微波炉爆炸,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1)如果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要求甲公司付款,甲是否应付款?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3)对因为山洪爆发而报废的微波炉,应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7,今日说法有关合同法内容的故事

您:  第题选择:A、B、C  D项婚姻、收养、监护等关身份关系协议由于带身属性所适用《合同》适用《婚姻》、《收养》、《民通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题选择:B、C  单务合同称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指事享权利尽义务另事负义务享权利合同(赠与合同、归原物借用合同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应  简单说:双务合同合同事双互负义务合同单务合同事负担义务合同(所称双务、单务)  诺合同指要事意思表示致立合同;实践合同指除事意思表示致外须交付标物能立合同希望我答能够帮助您
有,你不妨详细阅看如下内容。 1、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行为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签订合同。学生最好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预防双方发生纠纷。 2、大学生手中的“毕业生三方协议”,是由国家教育部或者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表格,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毕业生三方协议”,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复制后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仅协议无效,而且将受到追究乃至处分。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大学生“毕业生三方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的预约,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民法还是地方性法规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条款参照适用。由于三方协议不得随意解除和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因此三方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是非常强的,可以说解除劳动合同易,解除三方协议难。 4、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8,简单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指教: 本案应该属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谨慎防范的“成约定金”合同。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复杂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请看: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应属无效,应该不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10%无效】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也就是说,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才进行交货这一主要合同义务,不收到定金则不用交货,这点上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则养殖场就不能主张海化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这点上来看,对蛇类养殖场非常不利,但本人认为应该还不至于彻底悲观】 因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而蛇类养殖场确已完成备货并准备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基于上述分析的情况下,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有效,蛇类养殖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考虑到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该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9,求法律高手分析6道合同法的案例

1、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 机械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不合法,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合同中约定加重对方业务,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也无效。 2、除“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外,其他都是要约,因为是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或将对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请。 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合同不能成立,因为乙厂发函是要约,在建筑公司没有承诺时合同不成立。 甲水泥厂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建筑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对方已经做了履行合同准备。 建筑公司不可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因为撤销承诺的通知后与承诺到达。 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则合同因为不属于承诺方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做出承诺,在乙厂又没有提出异议,合同成立。 3.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双方都没有签字.  4.: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械设备的合同有效,公司内部规定不影响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乙方有理由相信他能够代表公司签约;    ②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③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情形没有消除,而且不提供担保;    ④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对留置物实际合法占有期间才能行使.   5.①李某不能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先为由而主张王某在邮票买者的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要求王某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因为邮票买者属于善意取得。②李某对因时间按紧促而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的物品的差价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王某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合理赔偿.   6.:①汽车买卖合同有效;?②卡车受损,驰延履行损失应由工厂承担;③甲可以要求退车;④甲不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只能要求选择其一;⑤甲不能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⑥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六千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一百元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因为双方分别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问题一1、买卖合同 2、不合法,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合同中规定“如果机械公司由于其他公司贷款延迟的原因而不能在约定限期内完成指定工作的,免除违约责任。” 问题二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符合该条件的有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厂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贷款100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直接发货至你公司 ,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贷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乙厂报价信函,内容内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 三个 2、要约邀请 3、不成立 4、无权,因为建筑公司并未作出承诺,合同并未成立 5、不能,合同自生效时成立。 虽然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而本题中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6、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问题三1、不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问题四1、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成立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能,甲具有68条的情形且拒不提供担保 4不能,你看留置的概念,留置物必须在留置权人手中 问题五

文章TAG: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内容案例民法典  合同  合同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