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合同上中介工厂扣除员工工资未做满合同期是违法吗

扣你几百元钱
同问。。。

按照合同上中介工厂扣除员工工资未做满合同期是违法吗

2,中介 劳动合同

在乙和丙都没有与甲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甲在丙公司已经工作,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要求与丙签订劳动合同。乙和丙的合同不能约束甲。

中介 劳动合同

3,我是被中介骗进厂里上班没签劳动合同我上了10天班不想上了

没有签劳动合同,应该很难要回来,再有,现在一进厂,厂方就要求给每个员工交社保,可能厂方也扣钱了。进厂最好找正规的中介进厂,好好工厂。
有的地区合同是有个系统的,如果系统里没有帮你解除合同或是作成自离那么其他公司是不能和你签订合同的。没交社保本身就是违法的,你可以据此向单位提出赔偿。
劳动合同法律要求是入职30天以内办理,10天谈不上没签合同;上班考勤写的别人名字,这个明显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正确考勤;自用工之日起,单位就有法定义务给员工缴纳社保。

我是被中介骗进厂里上班没签劳动合同我上了10天班不想上了

4,我是护工不通过中介公司在医院和患者直接答成护理协议这样违

这样不违法,本来你们家是用着和雇佣着的关系,只要你商量好达成协议就行。
只要你们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不违法的。
不违法。你和患者直接达成护理协议,要书面的,以免口学无凭,就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要通过中介公司,只要和医院签协议就可以,完成符合劳动合同法。
写一个协议,事故处理后其他事宜与你无关
中介公司是盈利性单位。它只是个媒介。你和患者直接达成协议。是有法律效应的。

5,法律关于工作中介公司

中介提供的服务在我国的合同法上属于居间合同的内容。根据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工作能力对居间委托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居间人应当在其知道的范围如实告知。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这种中介公司一般是保证给你找工作,且承诺一定的时间,想把交取的费用要回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好在钱不多,建议您和他们协商解决,自己另外去找一份工作,别耗着了,让中介给你介绍一份兼职,把这部分钱挣回来

6,我用个人名义跟一个工厂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网络传输的方式签

首先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口头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但实务中口头合同不好证明事实,所以多少采用纸制合同)。 其实,在实务中从证据这个角度上来讲,你这样做是有风险的,如果发生纠纷质证时要原件,但是为了保险期间,建议事后补充一下纸制合同,双方盖章,或者你做好录音工作(将录音证据留存起来),如果你们往来的邮件,数据可以证明你们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并且能体现出合同双方主体,价格,时间,送货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就不需要纸制合同了。 现在用快递的话一般就2天就到了,钱也不多,慢一点也就4天;合同都签了,不差那点钱,权当给你们的交易交个保险费。 现在把证据做足了,以后发生纠纷了比较容易解决,别到真正发生纠纷了才发现该做证据留存的工作都没有做,到时就后悔都来不及了。我都建议我法律顾问单位把证据做足,这样将交易在法律这个层次上把风险将到最小。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个人一般情形下是可以向工厂采购的(如果是法律规定限制自由流通的除外),你可以工厂签订采购合同,主要约定采购货物的种类数量,货物的价值已经如果送货,以及如果有人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争议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扥等,协议的内容比较专业和复杂。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帮你起草
合同的种类有很多种,比如有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在我国,所谓“特定形式”,主要是指书面形式,“特定手续”主要是指经过公证、鉴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等就是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续未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实践中常见的合同为非要是合同。采购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都合法,当事人都有缔约能力,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所以该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7,怎么辨别一个中介公司的合法性

营业执照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码、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年检情况、登记机关、发证日期等。  1、企业名称   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大致的性质,比如“有限公司”,则除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必定有2个以上的股东,国有企业肯定不能称为“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也不能称为“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名称一般都是“有限公司”(早期极个别特别审批的情况除外)。   企业名称与企业性质不符,如“XXX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是“私营独资企业”,则该营业执照肯定有问题。  2、 注册号码   注册号码的规律,一般内资企业都是13位,外资企业都是6位,内资企业的13位号码的前面2位一般都是省份代码,比如上海是31,浙江是33,江苏是32等。   以下营业执照肯定有误:某企业性质是“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号是“3203002108708”。再如企业名称是“上海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是“3303001505510”。  3、 企业住所   企业住所是企业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注册条例规定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供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个别地区对于跨区经营必须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比如“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在“上海市金山开发区”,如果其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区,则经营范围中必须有“附设分支机构”等字样。   企业登记地址能够反映一个企业的基本信用环境,比如新华信在多年的调研过程中发现注册在“上海青浦XX经济开发区”的众多企业,包括年检、工商变更、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都存在很混乱的情况,说明当地的相关部门对该区的企业的管理不是很严格,容易出现一些有问题的企业。   企业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该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企业,包括一些外资机构根本没有在国内或者其他省市注册成立办事处或者分公司等机构,但是以这些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因此在操作的时候必须注意让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保证交易的安全。   4、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5、 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目前主要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虚假出资的问题,这个问题单单从营业执照上面一般都是很难看出来的,但是有一个现象必须值得大家注意:目前在上海等地,注册在许多私营的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只需交纳几千元的注册手续费,即可办理正规的营业执照等所有手续,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一般都是由代办方出具的虚假材料,这些企业往往都是私营企业,而且注册资本一般都是在50万元左右。   不同的企业类型对于注册资本有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一般是10万、30万和50万元,其中: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人民币不低于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人民币不低于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人民币不低于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人民币不低于10万元。而个人独资企业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其他类型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内外贸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变化: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以前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以前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 企业类型     目前中国存在的企业类型复杂繁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其名称、注册号、注册资本等都有要求,因此可以结合各个部分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确认营业执照是否真实。   7、 经营范围      比如非外贸经营企业的出口收购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如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型企业,其从事出口收购业务,因此在营业执照上面有“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专业经营业务”等字样。   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案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服装、针纺织品、金属材料、装潢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特殊审批也需在经营范围中体现:比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营业范围中必须注明: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等内容;目前需要特殊审批或者登记的经营资质包括医药、文化、旅游、教育、进出口、广告、危险品、金融等很多。例如北京寰宇好特莱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经济信息咨询方面,但是其从事组织中国公民国外旅游,显然属于违规行为了。一些教育网站的营业执照内容是“提供互联网服务”,但是其从事网上远程教育,显然也是违规的。   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知悉轧钢厂有一批钢材要出售,便与第三人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第三人按约支付了二万元定金,后轧钢厂自行处理了钢材。第三人要求服装公司加倍返还定金,服装公司便以自己超范围经营,合同无效为由,只返还定金,不同意加倍。服装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定该钢材购销合同为有效的,服装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而且企业登记部门将对服装公司的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而第三人也必须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明知对方超范围经营但仍与其签订合同,带来商业风险。   8、 营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则对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59条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除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公司的营业期限从《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9、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日期,也是企业首次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但是有些企业的营业执照上面的成立日期早于发证日期或者早于营业期限的起始日期,主要是该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了换发营业执照的缘故。   10、 年检情况   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每年4月份以前向登记部门要求年检,年检内容包括注册变化信息、财务信息、投资情况、出资情况等,目前年检分为A、B两级,对遵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良好的企业定为A级,对有违反工商企业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B 级。一般工商管理部门对于B级企业下一年度的经营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禁止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等,年检等级各个地区可能会略有差异,年检的信息在营业执照上面都可以看到的。  一般各地对于企业如果连续2年没有参加年检,则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没有年检信息,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     11、 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和注册号码有关系,比如注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注册号前面六位是320000。3-6位是000的,说明该公司是在当地的省局(如为直辖市,则是市局)注册的。比如某公司,其登记机关是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但是其注册号是“3306011801351”,则此营业执照必定是假的。   12、 发证日期   发证日期一般就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第一次发证日期应该和企业的营业期限起始日期一致。 还有一种,到其发证机关证实。
必须要有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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