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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案件

起诉你可以提两个诉求,1,坚持房东履行合同,2,要赔偿,赔偿的费用可以根据你自己的损失来定。一般是要赔付双倍违约金的。

合同纠纷案件

2,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又被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其本质是提供劳务的合 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只是临时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保管合同既可能 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案例如下: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一致,在乙公司处寄存汗蒸设备,价值28,000元。2019年4月29日,甲公司前往乙公司拉取寄存设备,但乙公司将寄存的设备丢失,无法交付。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协商,丙承认保管和丢失的事实,但说现今公司没有钱,不具有履行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 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 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 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3,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有没办理房产证过户很重要的。如果没有办理的话,你可以选择违约,就是你不卖了,但你要付出违约成本的,具体要看你们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了。看违约金是多少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方违约金和本金就可以了。记住,千万不要办理过户手续。
什么叫保险金额打印错误?保险就是一份合同,里面写的都是白纸黑字的法律东西.每一个字都承担法律的分量.当然可以啦,打官司定赢.

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4,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民事判决书(2009)丰民初字第号原告:北京市门窗有限公司,地址:朝阳区十八里店,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房山区长阳镇张家村,法定代表人: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少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农家院塑钢门窗加工制作和安装,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甲方支付乙方200000元订金,乙方安装完全部窗框后,甲方付到乙方合同额的70%”。但是原告在按照约定安装完全部窗框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事后,被告又委托原告安装了其他施工队未完工的门窗工程。以上门窗及安装工程均已达到合同要求,且被告已投入实际使用。2008年5月6日,被告公司部门负责人制作了“农家院北京门窗安装公司施工量分类统计合计绘总”,确认了工程结算款项合计为:906468元;2008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在“农家院塑钢门窗安装工程结算书”签字盖章确认了以上工程款项数额。但截止至今,被告向原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还剩欠款361048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结算尾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三十六万一千零四十八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炎 书 记 员 方维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关于抵押合同纠纷的案例

1,可以抵押,因为张3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 2,王5与张3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他们之间的抵押合同无违法内容,具备了抵押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3,王5无权向李4收取押金和租金,王5只具有抵押权,不具有所有权,所以房子所产生的孳息,归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王5无权向李4收取押金和租金。 4,在本案中,李4从2000年8月至2001年5月,无论张、王怎样催促,李四均以张、王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既拒绝向张三交租,又不向王五交租。 张3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是王5无权这么做。 张3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李4签定了租赁合同,在李4不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张3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王5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终止该合同!
1。张三不可将房屋抵押给王五。张三与李四之间是房屋租赁的关系,张三只有2000年3月20日至2002年3月的居住权,没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同上张三没有房屋的处分权与拥有权。 3。王五没有权力向李四收取押金和租金。(这个我就不太懂了,只知道是这样的,怕说错了耽误你的正事,不好意思) 4。二人都没有,最终的房屋的处分权与拥有权二人都没有。

6,买卖合同的案例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负责人欧某,总经理。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下落不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 16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同成立,增加的条件不够成实质变更。实质变更是指针对货物的价格、质量、数量、交货地点、时间、当事人的赔偿范围、争端解决方式等提出异议。从案例中来看,甲公司是为了有利于自己的价格而故意导致的违约行为。
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甲的传真因邀请乙10日报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乙的报价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回复属于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承诺已经完成,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

7,合同纠纷案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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