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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 性和 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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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 性和 性

2,论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参考资料: http://www.dongao.com/zjzcgl/fdzl/201109/55539.shtml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看看行不行~~~O(∩_∩)O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合法原则、鼓励交易、不损害公众利益等,不同人编的教材说法不一样,但基本是这样。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基本原则的区别

其实,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我们不需要具体去区别原则上的差异,只需要明白合同法是民法在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就行。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和法律约束力。我们看到了他们共同的部分,即平等和诚实信用。这是主体上的共同导致的必然结果。在民事权利关系的应用中当然地包括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有权利义务就要求双方平等和以相互尊重为基本的诚实信用,这些都很好理解。民法的其他原则也必然地应用到合同法上,签署合同要自愿,强迫的可撤销;合同要合法,违法的无效;合同不能显失公平,条文上双方权利义务都会有所交代,这个在合同草拟中表现尤为突出;公序良俗这个不用说都知道了,是道德的范畴。而合同法中的原则是民法原则普遍到具体的过程,这就很好理解了。总的来说,非要把民事基本原则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一区别,那问题的核心就是普遍与具体的区别。
应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其特殊性,但是,合同法作为债法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分类,当然也就必须服从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讲,是被包容与包容的关系。 区别:合同法的原则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等4项原则。民法的原则有: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至于各个原则的个中含义,自己上网查。

5,1500字论文论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 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 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同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含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法原则的含义主要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进行了必要的干预。如对标准合同及免责条款生效的限制性规定,旨在对标准合同和免责条款的使用作出合理限制;这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实现合同正义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对于国家根据需要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合同法》第38条)。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存在长俯拜谎之荷瓣捅抱拉和发展要求公平、公正的交易,而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实现公平、公正交易的法律前提。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还是自然人,只要他们以合同主体的身份参加到合同关系当中来,他们之间就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给予他们一视同仁的保护。

7,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合法”。所谓自愿,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下签约。所谓公平,合同条款必须对双方当事人同时权利、义务。所谓合法,合同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的旨意和精神的前提条件下建立签署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这样的原则,合同则无效。
自愿,平等,诚实守信。
1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2诚实信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3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4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一)平等、自愿原则(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自由,合同正义,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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