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理解合同法第122条

请求权基础不同违约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是合同义务违约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侵权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要件是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当然侵权要件在不同法律体系还有细微差别。
由守约方自主选择。你选择违约责任案由就是合同纠纷,选择侵权责任案由就是侵权纠纷

怎样理解合同法第122条

2,合同法第122条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是什么

3,合同法122条在实务中存在哪些解释适用难题

您好,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又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
你好 合同法(00230)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08707),这两门课不可以替换,看专业考试计划有顶替会有说明的

合同法122条在实务中存在哪些解释适用难题

4,怎样理解合同法第122条

请求权基础不同违约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是合同义务违约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侵权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要件是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当然侵权要件在不同法律体系还有细微差别。

5,合同法案例

1、乙工厂登记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甲愿以5万元购买该车是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2004年5月15日。 2、甲和乙在2004年5月15日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于当日生效。 3、应由工厂承担。因为汽车属于动产,动产在未交付前,其所有权还属于工厂。 4、可以。因为乙工厂所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的问题。 5、甲可以要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因为工厂交付的汽车有缺陷问题,已经构成违约;但定金属于合同订立是约定的条款,不能要求其返还,否则,甲构成违约。 6、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损失的性质属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7、不能。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甲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或者定金。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利达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告汪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汪某与被代理人利达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6,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民事责任,这两民事责任被两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例如《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假设,某人在承坐公交车时,途中公交车与另一货车相撞,造成某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某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应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这次交通事故就产生违约和侵权两种民事责任。那么,这个受到伤害的某人有权或者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货运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可任选一种。

7,责任竞合处理原则是什么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问题的提出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有关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产生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法官面对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魏律师点评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其一,因租乘出租车所产生的出租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作为出租承运人,其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如不能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依法不能确定免责的,即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承运人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点,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认定的。据此,乘客对出租车主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对出租车主享有了程序上的诉权。其二,乘客因租乘出租车,在出租车运行中,出租车被其他车辆所撞,其他车辆与出租汽车公司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双方之间产生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其他车辆和出租汽车公司作为侵权一方负有赔偿受害方人身损害的义务。据此,乘客对两侵权行为人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对其他车辆的车主有了程序上的诉权,乘客是可以起诉其他车辆的车主和出租汽车公司的。乘客同时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赔偿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受害人不能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赔偿,这是赔偿责任的目的和功能所在。因此,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损害而产生对不同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实体请求权,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
合同法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国处理责任竞合的原则是有限选择原则。

8,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题解析如下:    ①该约定效力未定。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的钱某对古董并不享有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故该约定属于效力未定。    ②孙某可以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一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取得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受让人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本题中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③质押关系。《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本题中孙某为担保债权而将古董交付李某从而在双方之间设立了动产质押关系。    ④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因为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该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应当注意:流质条款虽然无效,但在实现质权时双方可以约定折价归质权人所有。    ⑤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本题中的钱某害怕赵某的房屋倒塌危及自己的房屋而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虽有利于自己,但也有为赵某谋利益的意思,且加固房屋的客观利益仍属于赵某,可成立无因管理。    ⑥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与施工队签订合同的是钱某,钱某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    ⑦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有效,孙某为善意第三人 2、可以 3、抵押 4、无效 5、无因管理 6、钱某 7、忘了那名词了 我看下我做的对不对 呵呵

9,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并存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方法违约金是违约责任中常见的责任形式。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的责任。违约金在本质上是法律强制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一笔金钱,它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失,也不影响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例如,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违约方在向非违约方承担迟延履行义务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常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只要一方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对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基本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另一种观点是违约金的性质是以惩罚为主补偿为辅。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违约事实和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不能简单的认为违约金在补偿性和惩罚性上的主次之分。违约金是合同违约责任中主要的常用的一种责任方式,这种责任方式产生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并不必然会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只要违约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也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功能,是对违约方违反合同的一种惩罚,目的是维护交易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致。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非违约方遭受经济损失,且超过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实际起到了弥补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突出了违约金补偿性的功能,同时使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也起到了惩罚的作用。如损失不超过违约金时,违约金突出惩罚作用的同时又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违约金在具体适用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确定违约数额。1.在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时,应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确定;2.迟延履行违约时,违约方在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后,还应继续履行合同,除非权利人提出解除合同;3.违约行为造成损失时,就存在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的问题,笔者将在下面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的问题中加以分析。二、关于赔偿损失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方法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赔偿对方所遭受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实质是法律强制违约行为人向另一方支付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另一方因违约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则上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但以惩罚性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体现了赔偿损失的惩罚性。对于赔偿损失的计算,应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为标准,也就是赔偿损失的数额要与实际损失相当,不应超过实际损失。对于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包括损失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二是合同对损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由法律予以确定。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应当优先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但违约损害赔偿预定适用的原则是,只有在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否则不能适用。在没有违约损害赔偿预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三、关于定金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条件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方面,是一种惩罚性规定。定金的适用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应当是指根本不履行,包括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如果部分不履行的,应当比照不履行的部分占全部数量的比例确定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是履行不当,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相应的违约责任予以追究,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一方不履行义务必须无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由于定金种类不同,在适用定金责任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定金和作用加以适用。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并存的现象,对于三种方式并存时能否并用认识不一。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具体把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主张权利,在此总的适用原则下,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适用。1.损失低于违约金时,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一种方式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此时两种方式只能由当事人选择一种,不能并用,因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确定,违约金已足以弥补了非违约方的损失。2.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如何适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由非违约方以申请增加违约金的数额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应当在主张违约金后另行要求赔偿损失,两种方式不能并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损失高于违约金时,一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对于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两种方式可以并用,法律并没有禁止,不应予限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两种方式可以并用,目的就是为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个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标准并不能弥补守约当事人的损失,而仅仅体现了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同时基于上限的规定,可以理解此规定对违约金的惩罚性进行了限制,违约金已不具备赔偿损失的功能,因此情形下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否则对守约方来说显失公平。(二)违约金和定金并存时的适用问题由于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适用,而不能并用。但本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由于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合同法只对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的适用做出限制,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一方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并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确认在实践中,法院支持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合并使用(三)定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的适用问题定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定金具有惩罚性质,与损失是否有无无关,且定金和赔偿损失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法定条件不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对于损失可单独提出,两种方式可以并用,但总值不得高于全部货款总值;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定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并用,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因为定金本身起到预防和补偿损失的作用。依据相关的法学理论,定金是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赔偿损失是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定金罚则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二者应当可以并用,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也不再区分定金的性质(违约定金或者解约定金)。之所以强调同一个诉讼中,考虑到是同一合同的履行问题,给付定金和赔偿损失有牵连;而且从减少诉累和便于查明事实角度出发,也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根据以上分析,因违约金和定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应当予以尊重,首先由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在当事人选择的基础分别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金的,那么存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从的情形;如果当事人选择定金责任时,存在定金和赔偿损失并从情形。两种情形在适用方法上,分别按照上述并存时的情形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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