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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发布 同年9月1日施行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登记

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5,懂法律的人士请帮帮忙 关于医院开设的相关规定

民营除了通常所说的私营医院外,还包括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民营医院的开办注册流程一般为:调研论证→设置申请→筹建→登记注册→执业。1、了解兴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条例规定、基本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对设置审批、机构名称、登记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思申办医院的基本思路:性质、类别、规模、地点、投资额度。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态度。进行拟设医疗机构的可行性论证。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设置单位(人)的资信证明,有的地方还规定,要提供环境保护、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获得县以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有关的原则、规定。3、建筑装饰、设备购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管理架构。4、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经过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规模等,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醒的是:具体在设置审批过程各地区对民营医院的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向当地卫生局或相关卫生、工商部门了解详细手续。例:哈尔滨平房区申请民营医院流程: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程序之设置审批办事人类别: 本地人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程序申请条件: 1、本地户口、身份证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3、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五年以上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5、申请人必须为非在职人员 6、年龄要求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提供材料: 以下准备材料一式两份: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4、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5、个体诊所须准备材料:申请单位法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 民营医疗机构须准备材料:设置单位法人、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学历证书、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法人、负责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办理时限: 30办理地点: 平房区卫生局业务科办理方式: 提交材料后等待电话通知
好几百万的事情 你可以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可以和业主。物业商讨多开一个门 再不是结构发生危害的情况下 再找个土建工程师帮你看看 结构可不可以改 还可以你们一起找医院商讨一下 要团结 要讲法
看你们的营业执照谁先办下来的。记得法律规定是医疗单位不能开在餐饮业、学校等附近,有详细距离的,具体什么法我忘记了,你可以咨询下律师。你们餐饮业也应该有法律规定不能开在医院附近,也是有距离的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消防设施什么意思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二)执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和《GA 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业标准。(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万无一失。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履行消防职责。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三、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1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二)突出巡查重点。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诊区、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三)严格规范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情报警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和处置,并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四、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二)突出检查重点。1.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2.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3.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5.火灾隐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火灾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五、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四)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在室内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等。(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职工(包括非正式职工、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年至少开展1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要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培训有关服务人员。(二)人人掌握“四会”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三)特别注重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病房要配备适量的防烟面罩、应急灯等应急装备。(四)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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