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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因由周承担一半.小刘承担一半
可以的 、你还有承担财产权 还有管理权的

2,刘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无罪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你说呢...

3,刘某驾汽车在公路上为躲避互相追逐横穿马路的几名小学生将在路边

属于紧急避险。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我认为,这种情况,刘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刘某驾汽车在公路上为躲避互相追逐横穿马路的几名小学生将在路边

4,请用犯罪构成的要件分析刘某对李某重伤的结果所承担的罪责

主观原因:刘某欲将喝完啤酒空出的啤酒瓶往窗外扔掉作为:刘某遂看也未看一眼就往窗外随手扔出一个酒瓶后果:正好砸着赶集农民李某头部,致使李某脑袋出血,倒地不起因果联系:刘某遂看也未看一眼就往窗外随手扔出一个酒瓶,正好砸着赶集农民李某头部构成过失伤害罪:过于自信从而相信能够避免,但是已造成损害。可以轻判,原因:与朋友一起速下楼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避免了李某的生命危险,但造成李某重伤
你好!答了楼主几道题,发现都是些考过N遍的案例题。我大体说说答案吧,不具体分析了,本案中主观方面:间接故意(答题时要重点分析)。主体、客体及客观方面等不在多说如果答题的话可以抄一下题干。李的行为是故意致人重伤。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5,刘某可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民通意见》 第二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知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以自己劳动取得收入,二是满足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本题刘某仅能维持个人日常生活,故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实可以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上理解一些,尤其是分析上列出来的第三点中的一句话,除斥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追回,但是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再要求返还。从中领会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些差别,我个人就是按照此理解的一些,虽然不深,无法精确的说出两者的区别,但是应付考试足够了。[]

6,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2年刑满释放199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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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名的,构成累犯。所以,刘某,因第一次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第六年才又犯盗窃罪,不构成累犯。但刘某系惯犯,主观恶性比较深,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应按盗窃罪从重处罚。
答案选A,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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