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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违规案件处罚主体

海关违规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海关行政处罚行为:实施主体是海关。违规行为:主体是违规行为实施人,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进出境行为的监督管理秩序。

海关违规案件处罚主体

2,海关可以对走私行为进行处罚吗

依据《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海关具有对走私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并可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不算走私,只要你没有在海关监管区的范围外动过你的货物。但是如果你增加了,算是走私,减少了,则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当然是走私的出发大了,严重一点直接负刑事责任!

3,外国客户收到海关行政处罚通知书如何处理 影响签证吗 问

已经没收了,海关发个通知书给你只是让你确认一下手续,你就让你的客户签好后将回执寄给海关,这样海关也有交代,你的中国签证丝毫不受影响.详细的海关处罚规定在海关处罚论坛(MY12360.CN)有介绍.
你好!这个处罚通知书是对你客户既往行为不当的处罚,应该在加热上签收并回寄。若该行为无对中国主权、安全等等有重大过失及潜在危险,签证是不会有太大影响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4,企业严重违反报关海关将会受到怎样处理

利益勾结,强权当道。还是请个厉害的好律师吧。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谢谢采纳!

5,海关对公的处罚单是什么样的

  在这个文件上有: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 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以下因网页格式限制,不好看,WORD格式的到原文去看看吧。  附件2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2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一)  关 字[ ] 号  当事人 自然人 性别 年龄 国籍 籍贯  证件名称及号码  单位  法定代表人 企业代码  地址  当事人于  被海关查获,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经办关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二)  关 字[ ] 号  当事人 自然人 性别 年龄 国籍 籍贯  证件名称及号码  单位  法定代表人 企业代码  地址  当事人于  被海关查获,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经办关员签字: 、

6,海关处罚条例

参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第3款,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海关关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第五十二条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第五十四条 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2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别情况对各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需另案处理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五十六条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对原法人、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第五十八条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三)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 人民*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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