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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法》上将合同的订立程序分成要约和承诺两部分。要约就是对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变更。承诺就是同意按照要约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到达,合同就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更改。

合同法中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哪些

2,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则是使用该劳动力,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合同,其所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不能割裂,因此,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发展,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为本单位发展献策出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体谅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3,合同的履行是怎样的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怎样的

4,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要求有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该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可以视为不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1、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提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2、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拓展资料: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1)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不应当将应由自己完成的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2)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只有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才能保证合同目的的充分实现。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任何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都属违约,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协作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发扬协作精神,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共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后,劳动合同应当全面履行,任何的不当履行均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5,合同法中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订立分为两个阶段:(一)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就是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均具有约束力。(二)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6,合同怎么订立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经过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

7,合同的履行规则

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8,请问什么是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 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 合同履行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依据和动力的所在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的含义 ①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 ②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③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其特征 ①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 ②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 ③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④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 ⑤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

9,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几种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同时函电中并不具备要约的要件,即函电中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如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确定要约的到达时间,在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对人了解要约内容为标准来确定;在非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应当认定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如将载有要约内容的信件投入受要约人的信箱,就应当认定要约从投入信箱时起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基于同样的理由,合同法进一步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一个有效的要约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即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不负任何责任。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答复的期限,称要约的有效期。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与之签订合同的义务;当要约人以特定物向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不能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如果要约人是以种类物向对方发出要约,那么,只有在满足第一个受要约人数量的情况下,用其余的种类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第三,口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承诺期限内有效;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效。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要约撤回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如果要约撤回的通知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履约的行为,则该撤回要约的行为不产生消灭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依然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并已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根据情况,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要约人想要撤销的要约,是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此时,受要约人完全有理由进行订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所以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 受要约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一种情况下,实际上要约人自己主动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销要约。第二种情况下,通常是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是依据要约人的行为能够推定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证明了这一点。因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本次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而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而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要约的失效 又称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失效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中所确定的条件,并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拒绝要约通知的到达与要约的到达时间规定应该是相同的,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如果改变态度,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视为发出新的要约。对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标价出售的商品,则不因特定人的拒绝而消灭。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为受要约人承诺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则要约失效。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以后发出承诺的,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要约仍然有效。否则,该承诺可看作是承诺人发出的新要约,原要约人则成为新的受要约的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也有效。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要约如果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承诺必须由该特定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一定范围的人作出的,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任何人作出。第二,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三,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该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 过了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如果要约中没在规定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的,承诺应该在合理期限向要约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约的送达时间、受要约方考虑是否接受要约的时间、接受要约送达到要约方的时间的总和。承诺是对要约的全部接受,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第四,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第一,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中提出的要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承诺方式的,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以要约所要求的方式作出。第二,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只要是明示的方式即可。第三,依交易习惯默示的承诺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是长期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或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则认为已经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如:甲乙双方有长期的供货关系,通常情况下,甲方付款,乙方发货,并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向甲方发出货物,甲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示的表示的,也可以认为已经承诺。第四,推定承诺,即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有效。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声明不需要承诺通知,而把对方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则从承诺人着手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如商店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旦有顾客付钱,付钱行为就是作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又如,甲向乙借钱,乙未作回答,但把钱寄给甲,即可认为借款合同成立。承诺期限与承诺生效 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在 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对话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电信用段: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非对话方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形式。逾期承诺的后果 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一定承诺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诺。其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无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只要要约人对逾期承诺予以承认并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就可以视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承诺迟延的后果,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传递原因在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并相信其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由于邮局或交通运输工具等传递原因,导致承诺通知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本身并不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逾期到达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二是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由于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认为受要约人拒绝承诺,要约人已作出别的行为。如果此时承诺到达,要约人可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而不予接受,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承诺生效 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承诺,其到达时间的确定标准为,要约人指定系统接收承诺的,该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也随之成立,就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要约的撤回、承诺的撤回规定,体现出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平等保护的意义,也具体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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