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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中的保函是什么单证有哪几种是做什么用的呢贸易

文字解释就是起保证作用的书函。比如付款包涵,提单倒签保函,提货包涵,到达包涵,交货包涵等等,保函属于费正式文书,如果真要用在法律上的话,格式什么的都要由律师过目后才行。

2,保函是什么

呵呵,保函一般是对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一般分为工程类保函,商业保函!保函的作用最根本的用处就是为公司节省流动资金!我是做工程保函这一块的,所以比较熟悉,如果有兴趣,可以叫我Q聊呵呵

保函是什么

3,有谁知道保函是什么意思

首先肯定你把银行比做类似支付宝似的保证买家和卖家货、款安全的平台很形象,不过银行不管货。 生意场上几元的生意好做,一手钱一手货就成交了,但上千万美金的大宗生意谁信任谁呀?这时就需要一个有权威的中间人——银行!买卖双方除了双方的销售合同之外,买方还要申请银行开给卖方保证在卖方履行所有的规定条件时,按期在指定地点支付货款的凭证,这就是信用证也就是付款方式。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什么是保函?你把它比喻成保证书就好理解了。如在生意进行过程中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了双到期,就是货物还没有装完船,但信用证上面规定的结汇有效期和完船日期已到,如果提单上如实反映完船日期,那么这就造成了单证不符是重大不符点,银行是说什么也不会给卖家结汇的。所以卖家为了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就要给承运人做工作来倒签提单。必不可少的就是出保函,大意就是由于什么原因可能造成了什么麻烦,请你方如何做,我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如果是卖家租的船,船公司往往会同意,这实质是双方合伙欺诈买家,船公司的风险也很大。基于上述原因保函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就是废纸一张。
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业务种类:保理业务根据委托者权益转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或保理关系来划分,有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业务种类:1.投标保函;2.履约保函;3.预付款退款保函;4.借款保函;5.租赁保函;6.付款保函;7.来料加工保函;8.质量/维修保函;9.海事保函;10.补偿贸易保函;11.延期付款保函;12.海关保函/免税/关税保付保函;13. 代理行转开保函。

有谁知道保函是什么意思

4,什么是保函

这还是基本概念首先,托运人作为收汇方,也就是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是绝对不允许出现不清洁提单的,因为不清洁提单直接意味着货物在装船前就已经出现了外贸合同以外的货损或其它损伤,任何卖方都有可因因此为理由拒付货款。所以,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前,无论是否真的存在货损,都不能允许出现不清洁提单,否则将钱货两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只好请承运人在接纳货物的时候开具保函,正如你所述,保证如因货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概由承运人负责。也只有这样,托运人才能放心的把货物交给该承运人,放心收汇。话反过来说,如果该承运人认为货损在装运前就如实存在,无法保证提单的清洁,那么就干脆不要开立上述保函。但这样一来,托运人就无论如何也不敢和你这个承运人合作了,很可能另谋高就去了,你也就丧失了一次买卖的机会。但并不是说承运人就吃亏了,选择权还是在承运人,关键是把握该货物的实际货损程度,决定是否在清洁提单的允许范围内。如果货损太明显,而依然是清洁提单,则买方就只能认为该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通过保险公转而向承运人索赔,结果就也是对承运人不利了。这个度的把握,是承运人必须学会掌握的,有时候的确是要承担一些风险的。
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在保函项下,受益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保证人的偿付,按索偿条件分,通常可分为两种: 1.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2条规定:见索即保函“意指任何保证、担保或其它付款承诺,这些保证、担保或付款承诺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它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在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文件(诸如:工艺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据此,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

5,各位帮忙什么叫保函一个金融方面的概念

  什么是保函  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保函既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也不同于备用信用证,因此,银行在出具保函时更应该注意降低自身风险。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二、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1、检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与我国国内经常使用的保证合同有重要区别,它有备用信用证的某些特征:  (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2、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  (1)、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保证人也不承担过错责任,即被保证人不得以此作为向保证人补偿的抗辩理由。  (2)、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  3、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追偿权问题  (1)、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内容: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  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2)、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合同权利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担保方式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法律特征。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  三、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4)、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  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的索赔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二、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  发运货物的提单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三、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四、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过*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担保银行仅凭仲裁机构的裁决或*的判决来实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责任。担保银行于签发保函时往往无法知道申请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实际赔偿责任,甚至还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须作出这样的支付,因此,保函项下是否发生赔付,以及实际上应赔付多大的金额等,都要根据*的有关判决来确定,而绝不能仅仅依据受益人的单方索赔予以支付。  以上这四种类型的索赔条款,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办理从属性保函业务时经常采用,或希望采用的表述,它有利于防范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所以,对避免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维护担保银行本身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也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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